如果版权被侵犯了怎么办,以下上海虹口律师带您一起了解一宗案例并分析,希望给您带来帮助。
原告:某出版社
被告:某网站
纠纷情况:
被告某网站经营数据库、文件共享业务,该网站用户在网站注册后可以将自己的文章、PPT、策划等文件上传至该网站,该用户可以获得网站的积分奖励。
网站会将用户上传内容公开展示,如有其它用户需要下载浏览相关文章,需要花费网站积分或支付与金粉价格相对应的货币进行购买。
用户购买内容所花费的积分会部分计入内容上传用户账户,用户可使用这些积分购买其他用户上传的内容;另一部分积分由网站回收。
被告网站的某个个人用户,把原告出版社出版的有关“建筑师职业资格考试用书”的系列丛书拍照扫描,后将扫描件上传至被告网站,供其他用户浏览并付费下载。由于系列丛书较多,虽然单本的下载量浏览量均不大,但积少成多,该出版社认为,被告网站这种帮助传播的行为也侵犯了其合法利益,遂引起纠纷。
案件经过:
首先原告以“著作权纠纷”为由,将被告网站经营者起诉至法院。
理由是:原告虽然是出版社,并非相关丛书的作者,但原告已经获得丛书作者的授权,并于作者签订协议,约定“相关图书著作权归出版社所有,出版社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作者开展相关书籍的维权工作,有权以出版社的名义针对相关图书受到的侵权行为提起行政投诉和法律维权。”
一、庭前会议
对此案纠纷,北京市某区法院首先进行了庭前会议,会议上原被告双方分贝展示了各自证据,并对对方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
我们作为被告方代理人发现,原告主张本案纠纷为著作权纠纷之前提为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而原告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全部依据仅仅是其与作者签订的协议中的约定。
但经过初步的证据交换,我们向法庭提出的质证意见中指明:
1、涉案作品是已经出版的书籍,书籍扉页上写明该本书籍作者共计超过十余人;
2、原告自己提交的其余作者签订的所谓版权归属协议仅仅有7人的签字,且相关协议中完全没有这七人的相关身份证明,完全无法证明签字人员的身份信息。
3、原告整个起诉纠纷的基础完全没有扎实的证据去支撑,其主张、诉求都是无根之萍,不应被支持。
二、一审阶段
时至一审开庭,原告因庭前会议中被我方支出严重的证据缺陷,临时修改了其试试理由方面的主张,由被告方侵犯其“著作权”改为侵犯其“出版者权中的版式设计权”。
原告认为:被告网站用户将其出版的图书扫描后上传至网站公开展示,并进行收费下载的行为,被告作为网站的经营者在其中起到了协助的作用,且对于用户上传内容明显非该用户自己作品的情况,未尽到严格审核的义务。
另一方面,被上传至网站的作品是直接将出版成册的书籍拍照后,将照片上传的,相当于直接复制了出版书籍,而出版书籍中排版、行距、字体、字号大小等相关内容均是出版方的智慧成果;被告网站将这些内容在网络上传播,侵犯了其作为出版者的合法权益。
作为被告代理人,我方指出:
1、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版式设计权,但原告同样承认被告网站提供的是图书的下载,属于在网络中传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然而,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客体仅局限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版式设计并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客体。
2、版式设计与作品不同,难以达到独创性的要求,无法作为作品受到下一著作权的保护,也就是说版式设计不享有《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所有十七项权利,一般仅保护其复制权。
3、虽然扫描上传也是复制的一种形式,但本案中扫描上传的并非被告网站,而是网站中的某个用户,在此被告并非该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三、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四、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一审原告)的上诉。
二审法院还指出,出版社将《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出版者对版式设计的使用权理解为既有权禁止他人通过传统纸质方式复制、销售、传播等方式使用涉案图书的版式设计,也有权禁止他人通过扫描成电子版图书、通过网络传播的方式使用涉案图书的版式设计,以及据此主张其系以版式设计权为由提起诉讼,不是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属于对该法律条文的理解错误。
首先,尽管扫描属于复制行为,但建工出版社在一审期间明确表示某网站的侵权行为系在其网站中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并认可涉案作品由网络用户上传,且某网站亦提供了涉案作品系由网络用户上传的证据,因此,出版社所主张的怡生乐居公司通过扫描方式复制涉案作品的行为不能成立。
其次,版式设计权属于邻接权,并不能控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版式设计权利人无权就他人将版式设计置于信息网络中的行为主张侵权责任,亦无权就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行为主张帮助侵权责任。
因此,出版社主张网站侵犯其涉案作品版式设计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上海律师事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