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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路律师谈夫妻一方有性无能是否可以结束婚姻?

时间:2021-09-27 16:10 点击: 关键词:杭州路律师,生理缺陷,上海杨浦区婚姻家庭律师事

  

  何为生理缺陷,从广义上说,人体任何器官的缺陷,都可称为生理缺陷。但婚姻法领域里所涉及的生理缺陷不是一般的生理缺陷,而是指影响性行为或者不能发生性行为的生理缺陷,例如,男子睾丸发育不全,严重包茎,女子无阴道、阴道闭锁、阴道纵隔、阴道横隔以及两性畸形等,就是属于这类缺陷。这类生理缺陷是先天性畸形,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概念上是有区别的。所谓“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还指其他未经治愈的性病、恶性传染病、严重的精神病,先天性痴呆等严重遗传性疾病,以及经医生鉴定为不能结婚的其他疾病。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生理缺陷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是有区别的。例如,在1950年的《婚姻法》中就把“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分别列为两项,这说明二者不属于同一概念。由于考虑到生理缺陷的情形并不多见,并且我国未实行婚前强制健康检查制度,所以1980年《婚姻法》删去了“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的规定。据此,有的人误认为“生理缺陷”包含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之内,上述阮某与潘某离婚一案的处理即是源于此逻辑。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把男性阳痿、早泄和性取向不同于常人等当作生理缺陷,这是一种误解。男性阳痿、早泄是比较常见的,主要是由精神因素或体内其他脏器的病变所引起,不少阳痿、早泄的男性患者经过适当治疗是可以痊愈的。在原告以男性配偶阳痿、早泄为由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件中,有的被告原来性机能正常,只是后来由于某种原因引起性机能失调。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尤须慎重对待,不能轻易判离。上文关联案例 2 中,某法院以李某性生活异常为由,而判决他与女方离婚。其实“性生活异常”的含义很笼统,生理缺陷可以造成“性生活异常”,男性患阳痿、早泄等疾病也可以引起“性生活异常”,精神因素也可引起“性生活异常”。有的“异常”是长期的,有的“异常”是暂时的,上述判决中的“性生活异常”究竟属于何种性质,不得而知。这是法官对于生理障碍的概念未弄清楚,案件事实未查明的表现。上述情况表明:在审理因生理缺陷引起的离婚诉讼案件时,涉及医学方面的问题,审判人员应当请教有专门知识的人。还应当劝说当事人去医院检查,以明确能否手术治疗。只有全面了解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同时查明生理缺陷一方的生理状况,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有这样一个案例:女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理由是男方生理上有缺陷,不能过性生活。法院在男方未经医院确诊的情况下,即根据女方所诉理由判决双方离婚。后来男方经医院检查,诊断为“性器官未见异常”。因此男方不服判决,致使法院工作被动。还有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虽有生理缺陷,但法院未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检查能否治愈,即判决当事人双方离婚。及至当事人经过手术治疗,医生认为可以过性生活以后,当事人即不服判决,缠讼不休。这些事实说明,审判因生理缺陷引起的离婚案件时,一定要全面查明事实,尊重医学科学,不可草率行事。

 

杭州路律师谈夫妻一方有性无能是否可以结束婚姻?
 

  2012 年8月9日,王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大约为1个月,2013年3月正式分居。双方的主要争议点是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房屋和结婚礼金分割这两个问题。关于该房屋购买及权属登记情况。2012年7月26日,刘某作为买受人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刘某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房屋,该房屋成交价格为2000000元,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为350000元,定金10000元,贷款1400000元。2012 年8 月6日,刘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刘某贷款1400000元。2012 年8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房屋登记于刘某名下。原审中,王某、刘某均认可上述房屋市场价值为2900000元。
 

  关于该房屋出资情况。王某认为,上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其首付款出资300 000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王某就此提供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折(该存折显示2012年7月20日取款10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凭条(该凭条显示2012年7月31日王某转账给刘某200000 元)、中国工商银行明细(该明细显示2013年3月18日王某转账给刘某11000元2013年7月3日王某转账给刘某5500元)。刘某认为上述房屋系婚前个人财产,首付款中有其母亲给的320000元,其向同事的借款150000元以及个人存款,上述王某名下存折取款100000元系王某父亲支付的彩礼,与购房款无关,上述200000元中100000元系王某向其三个朋友的借款,该借款已经用双方结婚的礼金予以偿还,剩余100000元系王某个人存款。王某提供聊天记录,邮件,以此证明刘某同意上述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王某每月还货3000元。刘某认可聊天记录、邮件的真实性,但并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表示一直都是自行还歉。王某又提供中国银行存折、中国建设银行凭条,以此证明2012年7月18日,其支付给刘某30000元用于购买钻戒。刘某认可30000元事宜,但是不认可系王某父亲支付,表示上述钱款属于购买戒指、烟酒的费用。原审中,王某方证人赵某出庭作证称王某并没有因为买房向其借款,刘某方证人付某出庭作证陈述刘某买房经过。
 

  关于礼金问题。王某提供酒店明细等证据,以此证明其婚礼礼金已经全部支出。刘某对上述证据之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其提供证明等证据,以此证明其在淄博市婚礼没有收礼金。王某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原审中经询问,王某与刘某确认在潍坊婚礼收取的礼金为80000元。关于离婚原因。王某称是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刘某则称是由于王某的性能力、性取向存在问题,双方婚后并未发生性关系,刘某至今尚为处女,并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王某对此予以否认,称自己的性能力没有问题,也提交了相应的证明。但是,双方均同意离婚。
 

  法院观点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王某起诉要求离婚,刘某亦表示同意,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性能力一节,刘某之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存在相关问题,王某对此予以否认,在现有证据条件下,法院对刘某提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房屋问题,关于首付款一节,2012年7月31日王某转账之200000元明显用于购买上述房屋,故该200000元应为首付款组成部分,剩余100000元部分,王某之证据不足以证明该100000元系用于购买房屋,刘某以上述款项系彩礼抗辩,考虑到上述款项的提取人、支付地点,支付时间,结合王某陈述之30000元情节,法院对刘某该抗辨意见予以采纳。关于月供一节,考虑王某、刘某结婚时间较短,各自银行卡各自保管,故婚后还贷部分应明确各自出资,结合双方的证据,法院认定王某出资应为28500元。考虑到上述房屋的购买时间、出资等情况,法院认定上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均同意上述房屋归刘某所有,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房屋补偿款一节,考虑到刘某购买上述房屋的经过,双方的出资情况、额外费用的支出,法院依据照顾妇女的原则确定刘某应支付王某上述房屋补偿款250000元。关于礼金一节,综合考虑王某,刘某双方婚礼规模、支出、双方礼金等因素,法院确定王某支付刘某400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节,刘某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判决如下:
 

  (1) 准许王某与刘某离婚。

  (2)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 18 号楼 1 层 103 室房屋归刘某个人所有,刘某于判决生效后7 日内支付王某房屋补偿款 250 000 元。

  (3)王某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支付刘某礼金款 40 000 元。

  (4)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 3 项,对第2 项予以改判,判令刘某支付王某房屋首付款300000 元,贷款 66 000 万元,房屋增值款人民币 450 000 元。刘某同意原判。
 

  二审合议庭在合议时认为,对于王某是否存在生理障碍,从本案的综合情况来看,导致双方的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在于王某一方,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王某的性能力和性心理,性取向都很可能存在问题,双方婚后也没有任何夫妻之间亲昵行为;根据医院的诊断记录,刘某目前还是处女之身。同时在法院二审审理中,法院也建议王某对自己的问题进行就医,同时也建议女方暂时予以等待,女方也同意等其治疗。但是王某予以拒绝,实际上是虚荣心在作怪,在刘某提出离婚被驳回一次后,其随即提出离婚申请。综合全案情况,合议庭认为,虽然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一定问题,但是在实体处理上还是相对公正的。但是,在二审判决中,考虑到个人隐私和王某以后的生活,故对于可能涉及的性取向、性能力等个人隐私,不宜在判决书中体现,二审法院认为此部分事实以模糊处理为宜。
 

  二审判决理由如下: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本案当事人双方均同意离婚,争议点主要是房屋和礼金问题。本案中,涉案房屋的购房合同签订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取得时间均为婚前,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也为刘某。同时,双方结婚不久即已分居,真正共同生活的时间极短,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全案相关具体情况,对涉案房屋补偿款做出的处理,也最大限度地保持了双方的利益平衡。对于礼金问题。双方均认可婚礼收取的礼金为80000元,原审法院据此判令王某给付刘某其中的40000元,也无不妥。故判决维持原判。  上海杨浦区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一方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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