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由过程前述步调,曾经可以对控告犯法究竟举行基础的法令评判。在此基础上,还需要结合其他一些法定、酌定情节,来确定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的刑罚,主要涉及主从犯、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情节及追缴、退赔等酌定情节的认定。上海律师今天就为您解答一下相关的问题。
1、主从犯的认定
关于实行非法集资的个人和单位,应依法区分主从犯:
①关于多人介入、合作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原则上应当区分主从犯。
非法集资犯法举止的构造、谋划、指挥者,首要实施者及首要赢利者,应该认定为正犯;关于接收别人部署、指使而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次要实行者,或仅提供后台支持行为的帮助者,或受利益驱动帮助非法集资而从中收取代理费、佣金等费用的“集资中间人”,可依法认定为从犯。
②单元犯法中,间接担任的主管职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地位、作用存在明显差别的,可以区分主从犯。
③关于多个单元配合实行的非法集资犯法,应当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决定是否区分主从犯。
正犯单元外部职员的位置、作用确有差别的,仍可区分主从犯;从犯单位的内部人员,应一律认定为从犯。
如案例一中,关于认定组成集资诈骗罪的马某等五名被告人,依据他们在单元中的分歧层级、在犯法举止中发扬的详细感化等要素,认定马某等四工资集资欺骗正犯,高甲为从犯。关于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张某等七名被告人,均系被告单位的高层、中层管理人员,且积极主动地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故未区分主从犯。
2、自首等法定情节的认定
在自首、建功、坦率等法定情节的认定上,应重点检察侦察构造出具的能反应全案侦破情形及各被告人到案的时候、地址和进程的案发经由。同时,因侦察构造出具的案发与到案经由的表述偶然较为简单,被告人的实际到案情况并不完整、全面,故需要结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进一步查明,必要时向侦查人员核实具体情况。
非法集资类案件中,被告人的到案情况每每较为庞杂,是否认定自首应区分情况对待:
①被告人被抓获前,明知公安构造会前来措置仍在特定地址等待的,可视为主动投案,到案后能照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认定构成自首。
如案例一中,案发经由反应徐某、曾某系在公司办公地址被抓获,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均未提出组成自首的题目。经法院审理查明,徐某、曾某在被抓获以前,已明知侦察职员会来公司带走治理职员考察,但仍在公司等待,应该视为自动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②公安构造抓获原告人后,责令被告人随传随到、听候措置,未采用其他强制措施的。
鉴于此系针对非法集资犯法的非凡情形而对被告人采用的一种管控体式格局,不再存在被告人自动投案的空间,故不能认定构成自首。
③被告人因非法集资行动主动到案合营考察后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时期连续处置非法集资举止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整体上仍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可认定构成自首。
如案例一中,张某的到案进程属于上述情况,故认定其拥有自首情节,但对其从宽惩罚的幅度予以从严掌控。
3、注重区别追缴、退赔对量刑的不同影响
实践中,应该区别办案构造追缴赃款、赃物与被告人及其亲朋自动退赔对量刑的分歧影响,在量刑时充沛思量各被告人到案后的自动退赔情节。对于积极筹措大额资金退赃的被告人,可以大幅从宽处罚。
上海律师结合上述再讲一下,如案例一中,汤某个人违法所得17万余元,但审理过程当中汤某在眷属合营下退赔480万元,且供应第三人名下的股权及账户等财富线索供查封、解冻,故对其大幅从宽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