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两口判决离婚后,女方父母以小两口婚姻签署的证明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男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每月3000元标准支付赡养费。这个请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嘉定婚姻家庭律师看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此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支持女方父母的诉讼请求。
案例简介
周筑和孙文(文中均为化名)原本是夫妻。2019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现在,孙文的父母和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他们的前女婿周筑在离婚后向他们支付14万多元的赡养费。原因是孙文和周筑于2015年11月18日签署了《证明》。《证明》第二条规定男方同意每月承担老孙夫妇3000元的赡养费。因此,根据协议,周筑每月应向老孙夫妇支付3000元的赡养费。
周筑说,上述证明是在与孙文发生争执后,在孙文的要求下签署的,目的是维持夫妻的家庭生活。本条款为赠与性质。现在,由于孙文的婚姻过错,他已经失去了支付赡养费的基础,并有权随时拒绝支付。
法院判决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周筑有义务向老孙夫妇支付赡养费,因此判决驳回老孙夫妇的诉讼请求。老孙夫妇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周筑向老孙夫妇支付赡养费14万余元。
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周筑是否需要承担支付老孙夫妇赡养费的义务。孙文作为老孙夫妇的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周筑与孙文结婚后,与老孙夫妇形成婚姻关系,应协助孙文履行赡养义务。在与孙文的婚姻关系中,当孙文的父母缺乏工作能力或生活困难时,他们可以共同支付父母的赡养费。
周筑和孙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了《证明》,该证明具有财产协议的性质,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效,因此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作为依据。虽然双方同意男方同意每月支付3000元赡养费,但该协议是夫妻之间财产事项的协议,只涉及孙文、周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对孙文和周筑有法律约束力,不一定在周筑和老孙之间有合同约束力。现在老孙夫妇在女孙文和周筑离婚后,基于证明,主张周筑应按协议支付周筑和孙文婚姻关系期间应支付的赡养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媳妇对公婆、女婿对公婆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生活、精神安慰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依法有赡养义务的老年子女和其他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老年人有赡养义务的,应当是其成年子女。这里的子女包括已婚子女、非已婚子女、抚养子女和形成赡养关系的继子女。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儿媳有义务赡养公婆,但作为儿媳,女婿有义务协助配偶履行赡养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童在婚姻关系期间没有支付赡养费的法律义务,虽然与孙签签订协议每月支付赡养费,但协议是协助孙文在婚姻关系期间自愿赡养义务,协议只对周筑和孙文产生约束力。周筑,孙文离婚后,周筑没有法律义务向老孙支付赡养费,老孙夫妇根据周筑和孙文签署的协议要求前女婿周筑继续支付赡养费,没有法律依据。
需要嘉定婚姻家庭律师指出的是,作为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友好、和谐、宽容,社会才能和谐发展。尊重老人、爱年轻人、社会和谐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体现。虽然儿媳和女婿不是法定赡养人,但法律鼓励和提倡儿媳和女婿的赡养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对公婆和公婆履行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即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儿媳,女婿也是法定赡养人。儿媳和女婿也应积极协助配偶履行赡养公婆的义务,促进家庭和谐。
上海律师解读:婚姻期间一方的不 | 上海离婚律师解析:男方出轨,女 |
嘉定区律师事务所解读:法律程序 | 习惯的力量:嘉定婚姻律师的幽默 |
知识的天空:上海离婚律师的幽默 | 跨国婚姻的“教育背景考验”: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