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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上海嘉定婚姻律师专业委员会内汇集了众多专家、业内优秀学者,包括著名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专家、婚姻家庭研究中心主任、高校教授等。客户群体不乏企业家、外国友人及外籍华人。成立至今,嘉定婚姻家庭委员会律师团队代理了数千件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抚养权/单方面离婚),并定期开展案例研讨会,各专家律师对疑难案件深度剖析,力求争取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律师们以丰富的办案经验,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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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司法解释的变化(一)

时间:2021-07-09 15:15 点击: 关键词:婚姻家庭,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嘉定离婚律师

  变化1:婚姻无效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及未到法定婚龄。嘉定离婚律师

  若夫妻一方存在重婚行为、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未到法定婚龄的,所缔结的婚姻均为无效婚姻。若仅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不在禁止结婚的情形之列,亦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

  变化2:因胁迫缔结婚姻,可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受理撤销事由的部门由原来的婚姻登记机关及人民法院改为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审查及判决认定。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被胁迫一方的权利,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由“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改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

  变化3: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并未如实告知配偶,配偶可请求撤销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配偶。如有隐瞒不报,配偶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这有效保障了配偶对于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司法解释的变化(一)

  变化4:无过错方可就无效婚姻及被撤销婚姻的情形请求损害赔偿

  若夫妻一方存在有婚姻关系仍与相对方缔结婚姻,或伪造年龄登记结婚,或隐瞒自身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病史,相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缔结婚姻,所缔结的婚姻被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可以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这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

  变化5:协议离婚增加30天冷静期

  民法典实施后,通过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不能当天办理当天生效,而需要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之后,经过30日冷静期,在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再次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这才完成了所有的离婚登记手续。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从而避免草率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

  变化6:新增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包括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赌博、吸毒、分居满二年及宣告失踪的情形。但在现实中,还存在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譬如三观不合,这使得没有出现法定离婚情形的婚姻难以解除。新法新增经历一次离婚诉讼,在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情形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扩大了判决离婚的适用范围,避免离婚诉讼“久诉不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司法解释的变化(一)

  变化7: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因抚养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的,按照两周岁内原则上判归母亲直接抚养及八周岁以上原则上听从子女真实意愿确定抚养归属。新法在抚养权的处理问题上,更具有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变化8:在处理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原则上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新法新增在分割财产时着重体现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因此,今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再是一律平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

  变化9: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及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可以获得离婚财产补偿

  原《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补偿权利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得先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基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考虑到一方在婚后付出较多,为公平起见,可以要求相对方给与一定的离婚财产补偿。新法则删掉了前提条件,扩大了离婚财产补偿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

  变化10: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不管你

  当事人仅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再区分是否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特殊同居情形,均一律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嘉定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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