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时,最重要的两个问题无疑是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其中子女抚养是不以夫妻婚姻关系结束而解除的。下面嘉定离婚律师为你整理的关于“母亲问女儿要回抚养费合理吗”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母亲问女儿要回抚养费正当吗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划定:“离婚后,一方扶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需要的米饭钱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数,担负用度的几何和克日的长短,由两边和谈;和谈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讯断。对于子女米饭钱和教育费的和谈或讯断,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确定。”
在当今这个社会进展阶段,扶养与养活首要仍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义务,法律上父母对子女的扶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都是应尽的义务,母亲向女儿要回抚养费是不合法理的,相对应的,女儿向母亲要回赡养费也是不合理的。
二、抚养费的定义
子女抚养费是指所有子女都有权向其父母支付正当需要的生活赞助,直至其达到法定岁数或成亲、服兵役或生活能够自主,许多州在子女还是全日制门生的情况下,会将该时候边界上再持续一年或两年。在父母分家或离婚的情况下,父母两边依然必须扶养其子女。平日情况下,享有子女监护权一方父母经由过程照顾子女日常生活的方式来履行其抚养义务,而另一方父母则必须通过向该监护父母支付一定抚养费的方式来履行其抚养义务,抚养费一般是现金形式,但也可能是其他形式;但当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方式为共同生活监护时,法院也可能命令具有较高收入的一方父母向另一方较低收入的父母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后,一方扶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需要的米饭钱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数,担负用度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子女米饭钱和教育费的和谈或讯断,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扶养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的责任,也是为人父母的本分,因此母亲问女儿要回抚养费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受法律支持的。以上就是嘉定离婚律师整理的有关“母亲问女儿要回抚养费合理吗”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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