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杨新村律师本罪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对化妆品的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二)证据参考标准
1、犯罪主体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金杨新村律师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
2、犯罪主观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4)目的:①获取非法利润;②牟利;③营利。
3、犯罪客观要件证据
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犯罪行为的证据。具体证据包括:
(1)证明行为人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特殊化妆品行为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洗发精、护发素、护肤霜、美容霜、唇膏、指甲油、香水、洗面奶、发胶等日用化妆品行为的证据;
(3)证明行为人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特殊化妆品行为的证据;
(4)证明行为人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洗先发精、护发素、护肤霜、美容霜、唇膏、指甲油、香水、洗面奶、发胶等日用化妆品行为的证据。
(三)侦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只是使用以后没有任何效果,根本不起作用,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界的,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149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应当注意的是,即使在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也要正确区分该严重后果是否由化妆品不符合卫生标准所引起的。金杨新村律师有些化妆品使用后可能会引起不良反应,产品说明书已经说明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但如果由于消费者自身的过错没有按说明书上所说的方法和剂量使用,导致出现不良反应甚至严重后果的,则不能追究化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刑事责任。
(四)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2、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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