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目标的认定以及罪数判断,确认被告人的行动组成非法集资犯法后,应该依据被告人客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分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上海律师今天就为您解答一下相关的问题。
1、非法占领目的的认定
认定被告人是不是拥有非法占领目标,应该保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准绳,既要防止以诈骗要领的认定替换非法占领目标的认定,又要防止纯真依据丧失结果客观归罪,同时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实践中,应当重点围绕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实际经营情况、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大部分资金未用于出产谋划举止,或名义上投入出产谋划但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的;
(2)资金应用本钱太高,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的;
(3)资金应用决议极端不负责任,造成资金缺口较大的;
(4)偿还本息首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
(5)其余按照无关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如案例一中,原告人马某否定其客观上拥有非法占领目标。法院经审理觉得,马某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要理由是:
(1)马某作为A集团、B公司的实践操纵人,在非法集资进程中使用了诈骗方法;
(2)从投资项目情形看,马某仅将所谓投资项目作为对外宣扬、吸取资金的手法,未思量项目本身的真实回报;
(3)从资金去处看,用于出产谋划举止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范围显然不成比例,大部分资金用于兑付投资人本息、办公用度与员工薪酬支出、个人使用及挥霍等;
(4)偿还本息首要通过借新还旧方式来实现。
2、存眷犯法目的发生转变的时间节点
原告人在初始阶段仅拥有非法吸取民众取款的有意,但在产生谋划失败、资金链断裂等题目后,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然继续吸收公众存款的,应当区分前后两个阶段分别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两罪并罚。
如案例四中,被告人张某作为E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除介入后期集资外,在2015年9月明知E公司已有力领取投资人本息并明确不再为分公司供应资金偿付时,仍拐骗投资人介入投资,尚有本金2300余万元未兑付,足以认定张某的犯意在2015年9月已产生转化,故对其以非法吸取民众取款罪、集资诈骗罪两罪并罚是稳健的。
3、区别分歧被告人之间的犯罪目的
在配合犯法或单元犯法中,各被告人因为所处的层级、职责合作、猎取收益体式格局、介入公司投资情形以及对全数犯罪事实的知情程度存有差异,其犯罪目的也存在不同。对此,应当根据各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分别认定,其中应重点审查各被告人所处的层级与职责情况。
如案例一中,公诉构造控告除马某外的别的十一位原告人均组成非法吸取民众取款罪。审理过程当中,法院综合思量该十一位原告人在公司所处层级和详细任职岗亭,是不是参与虚假项目的引进、包装,对公司经营情况及资金去向的了解程度,在公司投资情况等因素,认定单某等四名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改变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认定该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具体理由是:
①从各名被告人所处层级看,四名被告人曾分手负责B公司法定代表人、首席执行官、A集团投行部负责人等职,在原告单元中层级高,介入原告单元的决策、管理;
②从对投资项目的懂得水平看,四名被告人或许对相干投资项目没有收益、收益自身难以遮盖投资本息有归纳综合意识,晓得公司进展模式不具有可持续性,或许直接参与投资项目引进,明知针对项目所做尽职调查缺乏实质内容,盈利能力无法保障,甚至参与引进虚假项目;
③从对集资钱款去处的懂得水平看,四名被告人晓得公司通过借新还旧方式归还投资人本息;
④从介入投资情形看,四名被告人自己或其近亲属在原告单元并不存在参与巨额投资且未归还的情形。
上海律师提醒大家,值得注重的是,应注重差别总公司与分(子)公司职员的犯法目标。普通而言,因分(子)公司职员对融资项目情形、公司谋划情形、钱款实践去处等均不太清晰,故纵然总公司实践操纵人与间接担任的主管职员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普通认定为非法吸取民众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