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离婚律师

策法上海青浦离婚律师专业委员会内汇集了众多专家、业内优秀学者,包括著名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专家、婚姻家庭研究中心主任、高校教授等。客户群体不乏企业家、外国友人及外籍华人。成立至今,青浦婚姻家庭委员会律师团队代理了数千件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抚养权/单方面离婚),并定期开展案例研讨会,各专家律师对疑难案件深度剖析,力求争取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律师们以丰富的办案经验,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青浦区律师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

推荐文章

青浦婚姻知名律师总结因同居关系而索赔青春损失费案件

时间:2022-04-25 15:25 点击: 关键词:

 

  恋爱关系与婚姻关系的区别

  青浦婚姻知名律师看到在法律中,恋爱关系与婚姻关系最大的区别是:恋爱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律只保护通过婚姻登记确立的婚姻关系。在以前,结婚前双方同居的在法律上还会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现在虽然不再强调“非法”这个字眼了,但是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是具有很大区别的。

  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在婚姻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有一方在婚姻期间有严重的出轨行为,存在被认定为过错方的可能,过错方需要向无过错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应适当的照顾无过错方,无过错方可以多分。

  但是,如果双方仅为恋爱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双方负有忠实义务,此时的“情侣忠实义务”主要源于道德上的责任感,也来源于社会的普世价值观,对于绝大部分人而言,都痛恨脚踏两只船或者多只船的人,这样的人无论男女都会被评价为“渣男”或“渣女”。然而,道德上的评价很低并不意味必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分手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哪怕是出轨,过错方通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可以主张“青春损失费”?

  当然,并非所有的人都甘于自认倒霉,尤其对于女生而言,例如本事件中的男明星的女友,九年时间的爱情长跑,到头来一无所获,想得开的人会觉得自己收获的是一份成长和成熟,想不开的人觉得自己白白损失了宝贵的青春!

  那么,无过错方是否可以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向过错方主张“青春损失费”?

  其实,我国的法律中并不存在所谓的“青春损失费”的说法,该说法是正宗的民间术语,并非法律术语。所以,分手时如果一方向另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另一方同意支付,民法本着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并不干预“青春损失费”的给付。

  但是,如果另一方在不同意的情况下,一方不得强行索要。如果因此而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也不会支持“青春损失费”诉讼请求。
 

青浦婚姻知名律师总结因同居关系而索赔青春损失费案件
 

  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情侣在登记结婚前,就已经同居了,同居时也会出现财产混同的问题,在分手时可以主张对混同的财产进行分割,这种分割原则与结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完全不一样的。

  青浦婚姻知名律师总体的处理原则是按照“物归其主”的原则进行处理,因此,情侣分手的财产分割主要是一种析产纠纷,不动产或者特殊动产(车辆)一般按照出资比例进行份额,双方需要就自己的出资进行举证。

  其他的财产如果有争议的,双方也负有责任举证系自己出资购买。无法举证的则按照共同共有原则进行处理(即平分)。

 

  因同居关系而索赔青春损失费案件的处理

  “青春损失费”是十足的“民间语言”,从未见于任何法律。但近年来,随着人们越来越求助于法律来解决纠纷,法律也不得不直面这一难题,不得不对“青春损失费”这一并不规范的问题给予规范地解决。

  有人认为,在“非正常恋爱关系”中,如果一方故意地违背善良风俗,背离正常的恋爱伦理,如事先隐瞒重大事实、以玩弄为目的进行所谓恋爱关系等,都必将给另一方造成重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影响受害人的正常生活,侵害其正当的精神利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非正常恋爱关系”中,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人予以制裁,追究其对受害人的侵权责任,要求其对受害人精神损失予以赔偿,应当说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即一方应当给付另一方“青春损失赔偿费”。有判决支持“青春损失费”的。

  但多数认为,“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如55岁的张可(化名)是一名退休人员。2001年,丧偶的老张与比自己小19岁的李丽(化名)相恋并开始同居。2003年7月,两人感情出现裂痕,老张提出二人分手。李丽觉得自己把青春白白“送”给了老张两年,越想越觉得自己划不来的李丽不甘心,于是向当地法院起诉老张,要求偿还“借款”10万元。李丽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老张于2001年10月签下的借据,上面写着:“借到李丽人民币10万元,此款定于2002年12月底还,不计利息。”上有老张的亲笔签名。两人不和闹到法院,在开庭前,二人达成协议:李丽自愿撤诉;撤诉后,老张与李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时,老张对“10万元借据”作出说明:10万元借条,是他当时承诺要赔李丽的青春损失费,如果他与李丽离婚,愿意赔偿李丽10万元损失。两人生活一段时间后,感情仍然出现危机,老张坚决表示要和李丽分道扬镳。2003年9月,李丽再次到法院起诉老张,要求他偿还借款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写下协议和借据是老张的真实意愿,判决老张还给李丽10万元钱。老张不服,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院法官审理后认为,2003年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明确指出:老张在2001年给李丽出具的10万元借条,是老张承诺要赔偿李丽的青春损失费。法院审理认为,这份协议直接否定了老张与李丽之间有借款关系存在。而老张与李丽约定的所谓“青春损失赔偿费”不但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成都市中院因此判决驳回李丽的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因同居关系而索赔青春损失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因此,青春损失费从债法上是没有依据的,法官判案要以法律为准绳,没了“准绳”,自然就失去支持的法律依据。因此,应当驳回该项诉讼请求。当然,如果双方达成了类似“青春损失费赔偿合同”或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借条、欠条等,是双方就过去一段共同生活的了结,该赔偿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没有哪一部法律限制此类合同,更没有哪一部法律规定该类合同无效,既然法无明文规定为无效,就应当承认其效力。就前述案例来说,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的青春损失费请求,应该说正是基于这种理由。

  一言以蔽之,青春损失费是否支持,关键是看在起诉到法院之前,双方是否就青春损失费的赔偿形成一致意见,若意见一致则支持。否则,不予支持。当然,面临青春损失费的敏感问题,我们期待着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以便司法的统一。

 

  青浦婚姻知名律师结语

  婚前同居需谨慎,由于婚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律师建议双方应尽可能的缩短同居的时间,对于女孩子而言,如果还没有考虑好和对方结婚,对待同居还是尽量保持谨慎的态度,以免分手后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上海婚姻财产律师告诉您家庭暴力 分居三年协议离婚还需要离婚冷静
上海著名辩护律师来讲讲将大额的 上海十佳律师为您解答收养关系解
老公出轨之后要求离婚房产应该怎 上海专业离婚律师网为您解答孩子
青浦婚姻知名律师总结因同居关系而索赔青春损失费案件 http://www.shanghailvshi.cn/qingpuqulvshi/qingpuhunyinlvshi/4840.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