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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抚养的继子女在离婚后还能与亲生子女争夺遗产吗?上海律师咨询网与你共同研究

时间:2022-12-03 11:24 点击: 关键词:上海律师咨询,继子女,遗产

  在再婚家庭中,假如夫妻一方与照顾的未成年子女形成为了扶养关系,那么当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其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是否必然解除?换句话来讲,自己抚养的继子女在离婚后还能与亲生子女争夺遗产吗?上海律师咨询网与你一起来看看。

自己抚养的继子女在离婚后还能与亲生子女争夺遗产吗?上海律师咨询网与你共同研究

  法律界对此存在如下两种观念:一种观念觉得当然能够,由于依据《继承法》与《民法典》的相干划定,法定第一次第继承人包孕配头、子女、父母,而子女包孕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从上述法令划定来看,并未对构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承权加以限定,是以构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无论其生父母是不是与继父母解除婚姻关系,都不影响其自己作为第一次第继承人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而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当然不行,理由是继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姻亲关系而形成,若姻亲关系解除则必然导致基于此种关系而产生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基础的丧失,因此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若生父母与继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则无法享有继承权。那么,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案件究竟如何处理的呢,我们先看以下两则真实案例吧。

  案例一:继子女与亲生子女均等承继

  被继承人袁某于2016年5月16日作古,其父母均先于其作古。袁某生前与前妻吴某英于1994年12月12日和谈离婚,二人育有一女袁某某。陈某某与前夫陆某川生养一女陆某某。2000年8月23日,陈某某与陆某川和谈离婚,商定陆某某由陈某某扶养。2000年11月1日,袁某与陈某某成亲,婚后二人未生养子女。袁某、陈某某于2014年6月6日和谈离婚。袁某殒命后,袁某某向法院告状请求承继袁某的全数遗产,理由是被继承人袁某与陈某某成亲时,陆某某曾经十六周岁,14年以后跟着被继承人袁某与陈某某解除婚姻关系,被继承人与陆某某之间的继父女关系也随之解除,以后其与被继承人再无交游,陆某某从未来照顾、看望过被继承人,更未养活过被继承人,陆某某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该享有继承权。陆某某辩称陈某某与被继承人袁某成亲时其还没有成年,与被继承人配合生存,关系很好。袁某抱病时期的部分费用是从陈某某账户付出,而陈某某与陆某某的财富是混杂的,故陆某某对袁某也尽了响应的义务,故应当享有袁某遗产的继承权。

  (一)争议焦点:陆某某生母与袁某成亲时,陆某某还没有成年;陆某某生母与袁某解除婚姻时,陆某某曾经成年。此时,陆某某是不是享有袁某的继承权?

  (二)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觉得,陈某某与袁某成亲时,陆某某在校念书,还没有成年,从居委会开具的寓居证实、袁某办理的继父证实以及陆某某供应的照片等可见,袁某对陆某某的生存和教导都进行了体贴照顾,是以陆某某与袁某形成为了拥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而且不因袁某与陈某某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天然解除,故陆某某应作为袁某的继承人介入遗产调配。是以,一审法院讯断袁某某与陆某某根据法定承继均等承继袁某的遗产。袁某某不平一审讯断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觉得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有继承权的子女,包孕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被继承人袁某与陈某某成亲时,被上诉人陆某某尚未成年,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在案证据,认定被继承人袁某与被上诉人陆某某之间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进而认定被上诉人对被继承人袁某的遗产有继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故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自己抚养的继子女在离婚后还能与亲生子女争夺遗产吗?上海律师咨询网与你共同研究

  案例二:继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郑某1于2002年6月30日诞生,其母亲华某与郑某6于2003年12月22日再婚,郑某1随郑某6、华某配合生存。2016年,华某告状郑某6请求解除婚姻关系,2016年8月26日,平谷区人民法院讯断准许华某与郑某6离婚。离婚后,华某及郑某1即搬离涉案房屋,郑某6再也不给付郑某1抚养费,郑某1也未探望郑某6。2018年9月4日,郑某6作古,其父母均先于其作古,其作古时无配头及其他子女。郑某1向一审法院告状要求:郑某6涉案房屋由郑某1承继。一审法院查明郑某6兄弟姐妹共五人,除郑某6外,其大姐郑某2、二姐郑某3、年老郑某4、二哥郑某5。郑某6丧葬事宜均由其兄弟及侄子办理,郑某1未列入郑某6葬礼及悼念举止。

  (一)争议焦点:华某与郑某6离婚时,郑某6与郑某1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不是一并解除?郑某1是不是享有对郑某6的继承权?

  (二)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觉得,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尽管以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条件,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构成扶养关系后,就形成为了一种自力的民事法令关系,它能够在必定条件下解除,但不克不及觉得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关系也天然终止。关于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受继父母扶养教导的继子女已成年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对于未成年子女,如继父母与其生父母离婚时,其与继父母关系不解除,继父母仍有继续抚养他们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通过该规定可知,离婚时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继子女应由其亲生父母抚养,与继父母关系随之消灭。

  本案中,华某与郑某6离婚时,郑某1还没有成年,此后郑某6与郑某1无交游,亦未给付郑某1抚养费。郑某1在搬离涉案房屋后也未返来看望过郑某6,郑某6的丧葬事宜及悼念事宜其均未介入。以上究竟能够认定郑某6不同意再连续扶养郑某1,郑某6与郑某1之间继子女关系曾经解除,故郑某1不克不及作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参与郑某6的遗产分配。

  郑某1不平一审讯断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究竟予以驳回。二审法院觉得,尽管郑某1与郑某6之间存在扶养的究竟,然则并未扶养其至成年,且在华某与郑某6离婚诉讼中可见郑某6不肯再扶养郑某1,离婚后郑某1与郑某6亦无来往,从情绪上就此堵截联络。因为婚姻家庭及承继法令旨在维护公序良俗和权力责任平等的原则,因郑某1还没有成年时郑某6即去世,无法实现对郑某6的赡养,且基于郑某6与华某离婚后不愿再与郑某1维系抚养关系,现郑某1以双方形成抚养关系为由要求继承郑某6的遗产,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郑某1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上海律师咨询网表示从上述案例能够发明,人民法院认定继子女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对于继父母享有继承权主要基于以下事实:

  (一)继子女与继父母已构成抚养关系;

  (二)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构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已经成年,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未通过法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关系;

  (三)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构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尚未成年,继父母继续抚养继子女。

  上述法律实际也符合公序良俗与权力责任平等的原则,通常来说觉得继父母对继子女执行终了扶养义务之后,双方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能自然解除,继子女应当按照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此时,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也符合公序良俗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反之,若构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髦未成年,普遍认定为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跟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天然解除,不然继父母仍对继子女负有扶养责任,而未成年继子女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并未履行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就享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明显造成权利义务得不对等,也不符合善良风俗,故离婚时尚未成年的继子女对于继父母不享有继承权。继父母继续抚养继子女的除外。

  综上,上海律师咨询网解释构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已经成年的,对继父母的遗产仍享有法定继承权。当然在实践分割遗产的时间,其对父母是不是执行了抚养责任等要素会作为若何分割遗产的考量规范,但毕竟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不容置疑。信任这个效果绝非被继承人所但愿的,那么如何能够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呢?

自己抚养的继子女在离婚后还能与亲生子女争夺遗产吗?上海律师咨询网与你共同研究

  上海律师咨询网建议:继父母最好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遗产由亲生子女继承。这样能够有效避免帮助别人抚养成年的继子女,在自己与其生父母离婚后,反过来还与自己的亲生子女争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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