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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控江路律师解答会计培训签完协议能否退费?

时间:2021-09-09 14:43 点击: 关键词:会计培训,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王娟,女,1971年生

  委托代理杨颀、于萌  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天津尚德智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鲍朕,职务:该公司职员

  案由:返还纠纷

  原告诉称,2011年8月12日原告在被告处报名参加会计培训,并交纳培训费1180元。2011年8月14日原告向被告交纳考试报名费50元,然,至2011年10月12日被告未为原告办理报名手续,致使 原告未能参加本年度11份的会计资格考试。至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培训费1180元;2、被告返还原告报名费50元;3、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及查询费374.80元;4、被告赔偿原告工资损失2500元;5、被告支付原告公证费940元;6、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70.9元;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表示被告确实与原告订立过培训协议,但原告未向被告提出报名参加考试事宜,为此同意与原告进行和解。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住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津尚德智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娟培训费、误工费、查询费、公证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元(已当庭给付)

  二、双方无其他任何纠葛

  三、原告王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津尚德智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杨浦控江路律师整理

  审判员   单庆欣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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