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签订以后,无法定理由不履行合同的,属于违约行为,对于守约方可以主张的权利如下:
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发生以上情形守约方应当如何做?
1、如果对方不履行合同,你需要收集对方不履行合同的证据,以及因对方违约不履行合同导致你遭受损失的证据,比如录音、录像等证据。
2、如果你希望继续履行合同,那么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以主张对方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冲突,可以同时主张,一般法院会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需要自行举证证明损失,法院一般也会支持,待判决生效以后,可要求对方履行,如果对方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3、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已对你无意义,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合同约定的金额不足以弥补的,可以实际损失主张赔偿。
4、不管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胜诉以后对方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的前述函件是否具有解除合同的功能,在民法典施行前存在争议。
《民法典》施行前,有观点认为,前述函件的内容仅仅是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催告,并不能产生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如果债权人要解除合同,尚需要依据该催告的结果,再次向债务人发出明确的解除合同通知。
然而,《民法典》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该条规定对附期限的解除权通知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该条规定结束了前述纷争。
当然,合同解除效力的最终发挥,仍然取决于解除权人的权利是否真实存在。为此,该款规定的最后一句仍然规定,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确认合同解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同时,为了解决对方怠于提起解除合同确认之诉,将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不稳定和不确定状态,损害解除权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该规定的最后一句还把提起解除合同确认之诉的权利赋予了解除权人,即如被解除方不确认解除效力,也不提异议之诉,解除权人亦有权提起诉讼,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可见,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合同解除权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