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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理事会的历史背景

时间:2021-08-09 15:21 点击: 关键词:上海市理事会,闸北律师事务所地址,闸北专业律师

  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宪章》第七条规定的联合国主要机构之一。章程第 23 条规定了理事会的组成,共有 15 名成员,其中 5 名是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另外 10 名从大会选举产生,每 2 年一次 这可能是由于性质其作用以及在危及和平与安全的危机情况下迅速采取行动的必要性。它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在发生冲突时恢复和平的责任,其权力来自《宪章》第二十四条。为实现这一重要的首要目标,第 25 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应拥有强制执行权,以便在某些情况下,

  安理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维护宪章规定的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些包括:

  调查任何可能导致国际摩擦的争端或情况;

  推荐调整方法;

  呼吁成员实施经济制裁和其他不涉及使用武力的措施来防止或停止侵略。

  安全理事会的组织方式使其能够持续运作,每个成员的代表必须始终在联合国总部出席,以便安理会在需要时可以随时开会。

  冷战结束后,安理会变得更加活跃,开始履行其设立的职能,在最初的几十年中处于休眠状态。这是在此期间使联合国,尤其是安全理事会瘫痪的政治和意识形态双边主义的结果。这也为安理会创造了重要机遇,如南非种族隔离的结束、柬埔寨的和平与重建。随着这一事态发展,许多国家开始对安理会缺乏代表性和傲慢行使权力表示不满。

  在解释《宪章》关于什么构成对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的相关规定时,安理会采取了一种自由的态度,以便将许多问题归入构成威胁的范围。例如,施赖弗争辩说,安全理事会已经开始发表一般性声明,而没有提到具体问题,例如大规模侵犯人权和艾滋病等疾病的传播对和平造成的威胁。安理会对《宪章》相关条款的自由解释的一个原因是,联合国内的每个机关根据其预期履行的职能确定自己的权力。 尽管国际法院是司法原则联合国机构,

  结构轮廓

  本论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导言,简要介绍了安全理事会的历史。然后我们转向研究的目的和目标。第一章还阐述了研究的局限性,即研究范围。这是为了使研究有重点和直截了当。我们将研究安理会立法的研究主题。我们提出理事会是制定法律还是仅仅解释法律的问题,并最终区分具有约束力的和不具有约束力的决议,并在本章结束。

  在分析了一些关于立法会立法的文献后,第二章将重点介绍目前在其工作方法方面可以获得的内容。我们研究代表性、透明度和政治在立法中的影响等问题。

  第 3 章进一步支持了安理会制定法律而不仅仅是解释法律的论点,因为其最近的决议对成员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最后,第 4 章重点讨论了 20 多年来关于安全理事会改革的辩论。我们查看多年来的各种建议并进行评估。我们亦考虑最近因未能就改革议会的前进方向达成一致而从不同角度提出的建议。

上海市理事会的历史背景

  目的和目标

  在这项研究过程中,我们希望确定安理会是真正制定法律还是仅仅解释法律。如果安理会制定法律,我们将研究为什么它采用了最近的这一趋势,以及它在行使权力时采取的这条新途径所产生的大量后果。

  这篇研究论文并不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因为已经发表了很多工作。然而,它将有助于深入了解安全理事会真正发生的事情。其工作方法一直是持续辩论的主题,并导致提出了各种建议,以改革安理会并使其更有效并更能代表联合国全体会员国。

  我们也希望表明,政治对安理会的决策有很大的影响,有助于推动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外交政策。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安理会是在维护和平与安全,还是实际上被用于促进常任理事国的外交政策和其他利益。

  最后,在查看了多年来的一些改革建议后,我们对理事会进行改革或满足更广泛成员的愿望的可能性以及最终可能取得的成果进行了评估。

  研究范围

  本研究仅限于分析安理会的立法并为可能的解释构建论据,并表明尽管安理会作为执行机构不足以制定法律,但时间要求安全理事会采取措施通过类似的决议到立法。

  研究方法论

  研究过程中采用的方法是查阅书籍、文章、期刊以及我们在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其他相关材料。我们还参考了这项研究中不可或缺的《联合国宪章》以及不同工作组的报告。将根据这些来源进行分析和评估。

  安理会是否制定法律?

  “根据塔尔蒙的说法,国际立法是一个广义的术语,涵盖了有意识地努力增加或改变国家法律的过程和产物。根据立法的定义,我们查看了一些文献并得出结论,即它是否真的立法。

  尽管根据《宪章》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安理会可以通过对联合国会员国具有约束力的决定,但它通常针对特定冲突做出这些决定。最近的决议,例如关于恐怖主义的第 1373(2001)号决议,引发了安理会是否已开始立法的问题。

  根据切斯特曼的说法,在 1945 年使联合国成立的旧金山会议期间,代表们并不打算建立一个既能成为立法者又能成为裁决者的世界政府。如前所述,安全理事会的主要作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然而,宪章的起草具有如此普遍的性质,以至于它为根据新的需求和不断变化的情况提供了额外和动态解释的空间。例如,肯定没有预料到维持和平行动(蓝盔)的建立。以此来支持理事会的立法,不能说它没有设想理事会将成为全球立法者。

  根据萨兹的说法,安理会通过其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的第 1373(2001)号决议,摒弃了将制裁限制在特定事件或国家的一贯谨慎做法,并决定所有国家应对恐怖主义活动采取特定行动。这一论点可以与 Schrijver 的论点相反,即以一般方式起草宪章以允许动态解释以满足新的需求。

  根据怀特的说法,“尽管安理会的明确决定权仅限于《宪章》第 39 条,但它已经发展出一种准司法能力”。他将其称为司法能力,因为这些决定是基于国际法而不是其组成文件的。他进一步争辩说,这种权力在依赖于对违反国际法的明确和毫不含糊的谴责的持续性的法律体系中是无价的。尽管他的观点是正确的,但它并没有意识到这一事实,因为 Schrijver 指出,除了理事会根据第 39 条拥有的权力之外,一个组织必须具备所有必要的能力来实现其目标和目标。

  Schrijver 认为,根据最近的实践,委员会有可能不仅在解释法律,而且可能正在制定法律。这是由于它作出的普遍声明,例如大规模侵犯人权,构成对和平的威胁。

  此外,塔尔蒙相信,“随着第 1373 号决议和 1540 号决议分别于 2001 年 9 月 28 日和 2004 年 4 月 28 日通过,安理会进入了立法阶段。理事会主席证实了这一点,他将其描述为为联合国其他会员国立法的第一步。他进一步说,该委员会已经在国际层面取代了传统的立法程序。考虑到国家在国际层面上的任何义务都是自愿签订的条约协议的结果,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正确的。理事会取消了这项权利,并强加给各国的义务,从而取代了国际层面的常规立法手段。

  哈珀争辩说,委员会通过回答其不是合法机构的纯法律问题,已经摆脱了对制定法律义务的不情愿,从而充当了立法者的角色。其立法权的合法性可见于《宪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均有义务执行其决定。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成员国有义务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该条要求成员国接受并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上海市理事会的历史背景

  Franck 认为,由于没有国际层面的执行机制,国际规范体系不是法律,因此理事会的决定不能说是立法性质的。考虑到国际层面没有立法机构,这是一个很好的观点;然而,它没有意识到安全理事会拥有强制执行权力,它可以用来确保遵守。这是根据《宪章》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它与切斯特曼的论点相一致,即理事会的决定即使以前不是立法的,也已经发生了对国家施加义务的根本转变。关于恐怖主义的第 1373 (2001) 号决议也是如此,该决议要求各国通过立法以实施该决议并向委员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 这与其通常要求各国采取行动的大多数决议相矛盾一个特定的事情,例如与临时法庭合作,而不是使用诸如“应”之类的操作词。这种义务通常出现在国家层面,那里有一个拥有必要权力的立法机构,对其决定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在国际层面通过多边条约在各国同意的情况下规定义务。

  有约束力和无约束力的决议

  安全理事会作为联合国内的一个机关,根据《宪章》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权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在确定对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后,根据安理会第七章的权力作出该决定的约束性更加明确。

  另一方面,根据《宪章》第 26 条,安理会通过制定计划通过大会提交给联合国会员国而拥有建议权。

  在确定一项决议是否具有约束力时,国际法院在关于南非继续存在于纳米比亚的咨询意见中(该问题是确定南非继续存在的法律后果的问题,尽管安全理事会决议要求南非继续存在)离开领土)指出,在就决议是否具有约束力得出结论之前,应谨慎行事。对法院的做法的一种可能解释可能是因为阿尔瓦雷斯断言具有约束力的决议和声明之间的区别已经变得模糊。阿尔瓦雷斯进一步指出,国际组织总体上模糊了立法、解释法律和裁决之间的区别。

  怀特断言,不具约束力的建议有助于塑造习惯国际法。这是因为阿尔瓦雷斯 (Alvarez) 所说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义务和软法律义务之间的区别不再明确。这是因为随着冷战的结束,安理会的活动使得执法、立法和争端解决之间的区别变得困难。有时,理事会参与了上述所有活动,尽管它们最初并不具有约束力,但各国最终通过了这方面的立法。

  结论

  根据塔尔蒙对立法的定义和本章分析的文章,我们可以有把握地得出结论,理事会确实制定了法律,但仍有争议的是制定此类法律是否在其权限范围内。这将构成本论文第三章的主要子课题之一;即理事会是否通过这些决议采取了 Ultravires。

  可以说,安理会通过反恐决议满足了立法定义的要求,即自觉地强加义务。Talmon 进一步指出,它是任何国际义务的标志,因为它具有抽象特征。

  安全理事会的立法程序

  介绍

  本章重点讨论目前在议会立法过程中可以获得的内容,该过程一直是多次辩论的主题,因此是议会立法的合法性问题。本章侧重于一些特征,例如透明度,即需要有关其工作方法信息的人是否确实可以访问该信息,我们将专门研究理事会的非正式程序,这是通过决议的前奏。关于成员资格的代表也是在理事会立法过程中改革和遵守宪章规定的辩论中的一个热门话题,理事会现在已经成为一个全球立法机构。

  我们也会通过各种文献的分析,了解政治对安理会立法的影响,以及成员如何利用安理会来推动他们的外交政策(改写)。

  表示

  在谈到在安理会的代表权时,它涉及安理会成员的组成,对于非成员而言,安理会在通过非常任理事国制定法律时如何考虑他们的不同利益。定期从各个地理区域中选出。

  随着安理会在冷战结束后变得更加活跃,关于安理会组成的不同角度的争论更加激烈。由于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联合国广大会员国对安理会的组成一直存在不满。进一步声称,当安理会不具有代表性的性质变得更加明显时,不满就增加了。因此鼓动增加安理会成员。它也成为 2005 年 9 月世界首脑会议期间改革的主题之一。

  Article 23 of the Charter distinguishes between permanent and elected members of the Council. 安理会有5个常任理事国,常被称为大国,1963年修改宪章,将非常任理事国从6个增加到10个,使安理会更有效地履行其义务.

  根据卡伦的说法,一些常任理事国声称占据主导地位。然而,这往往集中在美国、法国和英国。尽管其他国家的代表都对它最近的决议投了赞成票,但如果出于政治原因,这些成员仍有可能通过决议。因此,理事会的组成不具有代表性,因为它处于支配地位。这是通过增加成员数量使理事会更具代表性的局限性的早期迹象。这可能不一定使它更有效。

  第 23 条进一步规定,非常任理事国的选举首先基于他们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贡献,然后才是公平的地域分配。按照上述标准,联合国每个会员国作为非常任理事国进入安理会都需要很长时间,因此参与讨论通过决议的机会很小。

  Schrijver 认为,鉴于其重要职能,理事会应该是一个成员很少的机构,才能发挥作用。如果安理会要履行其在 2005 年 9 月世界首脑会议上赋予它的新责任,这一点至关重要。尽管联合国的会员国比 1945 年成立时增加了一倍多,但从逻辑上讲,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所有区域在理事会中都有足够的代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与基于地理分布的第二个标准相比,该特定标准没有太大的权重。它涉及五个区域集团之间的划分。1979 年古巴和哥伦比亚争夺来自南美洲地区的非常任理事国席位时,在填补安理会空缺时有时会出现问题。

  Caron 认为,常任理事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并且在安理会内部拥有人员配备能力,这使他们能够不成比例地影响安理会的议事程序。已经解决了。这清楚地表明常任理事国对安理会的主导地位,不能说安理会是联合国会员国的代表。然而,由于常任理事国的资源和影响力,安理会成员的增加不一定会使其更具代表性。

  哈珀认为,可以假设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占世界人口的一半以上,实际上它甚至比大会更具代表性。成员的决策达成共识,这符合联合国全体成员的利益。虽然这是一个很好的论点,但它没有提到安理会成员地位不平等的事实,有些是常任理事国,有些则不是,常任理事国可以随时使用非常任理事国没有的否决权。成员。

  基于上述论点,认为理事会就其职能而言,并非针对联合国的每个会员国,因此不能说它没有代表性。实际上,安理会不可能有联合国内每个分组或区域的代表。最重要的考虑是理事会的作用及其发挥作用的程度,而不是做出决定的成员人数。

  政治在立法中的作用

  安全理事会本质上是一个政治机构。从 1945 年开始,美国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宪章的起草者就非常清楚他们在做什么。尽管安理会中有非常任理事国,但他们赋予常任理事国否决决定的权力。 从一开始,国际主义者就反对否决权进行辩论,认为这是阻碍联合国真正发挥作用的超级大国障碍,而现实主义者则认为每个大国都同意安理会采取行动在政治上是明智的和必要的。

  迄今为止,现实主义者的观点在实践中占主导地位。政治策略用于实现安理会的总体政策。一个很好的例子是关于解除伊拉克武装的决议。整个安理会不支持使用武力,但美国持相反观点,认为伊拉克违反了第 1441(2002)号相关决议规定的义务,有必要诉诸武力。为了避免指责,美国辩称,为了消除伊拉克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的威胁,必须采取军事行动。

  美国等安理会的一些成员在设计安全理事会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需要避免国际联盟的错误,即要求一致作出决定;因此,必须为多数人作出决定留出空间。这些成员的经济实力通常使他们有可能影响其他成员投票支持少数人提出的决议。

上海市理事会的历史背景

  我们现在继续讨论政治如何以及以何种方式在安理会的立法中发挥作用的问题。冷战后,强国在使用武力时越来越多地求助于国际组织。安全理事会在这方面开始发挥重要作用。美国等国家和安理会其他成员通常可以单方面采取行动,因为它们有权这样做。然而,他们通常通过一个正式的常设组织进行胁迫,在这种情况下,它恰好是安理会。这在英国努力推动授权 2003 年伊拉克战争的决议和俄罗斯寻求干预近邻的掩护中很明显。

  Voeten 认为,安理会授权的合法性可以吸引国内支持,以支持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的国家内政的决定。他进一步表示,有人断言这是对海湾战争采取多边方法的主要原因。为授权目的使用安全理事会会产生政治利益。

  Another reason for using the Security Council to legitimize the use of force is that as an organ of the United Nations which has a near universal membership, it can be used to achieve broad goals of their foreign policies. Dennett further asserts that these policies of the members might not be completely selfish in that a member can be convinced that the policies which it advocates can possibly contribute to the development of a more stable and secure world. This perception might have been true at some point in time. However, there has been a lot of changes in world affairs so that a policy advocated by a member might turn out to be selfish and not in the general interest of all the members.

  尽管大多数常任理事国也利用安理会为自己谋利,但美国是一个突出的例子。美国成功利用安理会作为执行具体政策的媒介的一个例子是解除伊拉克武装的情况。它声称自卫是其行动的基础以及伊拉克根据第 678 和 687 号决议承担的现有义务。第 678(2000)号决议授权各国使用一切必要手段确保伊拉克遵守其在先前决议中规定的义务。另一方面,第 687 号决议进一步规定了伊拉克的义务。该决议规定对因伊拉克占领科威特领土而给外国领土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尽管关于伊拉克的技术声明从未声称它进一步严重违反,但美国认为这些报告并不令人满意,因为这是说服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主要障碍。然而,事实证明这不是问题,因为在闭门会议数周后,2003 年 5 月 22 日,通过了第 1483(2003) 号决议。和建立代表伊拉克人民的国家和地方机构”

  美国迫切需要安理会授权的一个可能解释是,使用武力以及由此产生的占领都是有问题的。在这种情况下,安理会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因为它是国际社会的中立代理人,负责评估和限制潜在的胁迫国家的政策。当使用强制时,它有助于分析可能的结果。因此,理事会的作用介于给予成员过多的自由和保护其他成员的利益之间。这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因为它可以抑制潜在的胁迫者。然而,安理会是否总是限制成员利用安理会执行其政策,值得怀疑。

  安理会的其他成员可能不会寻求执行他们的外交政策,而是在安理会参与其他形式的政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形式的附加支付有利于中国或俄罗斯等成员国和美国的支持担保贷款批准。有了这个,美国可以很容易地说服像中国或俄罗斯这样的成员支持一项政策,并可能投票支持它。Voeten 进一步断言,在没有外部选择的情况下,可以使用附加支付来打破僵局。

  根据 Voeten 的说法,中国被描述为冷战后世界“现实政治”的高级教会。这是因为它找到了一种最大化安全性和经济利益但最小化责任的方法。例如,中国通常不支持联合国的干预,因为它认为这是对国家主权的侵犯。然而,由于它需要保持其作为不结盟运动代表的形象,它支持对非洲和拉丁美洲部分地区的干预。这是采用双重标准以实现利益最大化的一个很好的例子。

  那些主张增加安理会成员的国家可能不仅仅对提高安理会的效力感兴趣。这可能是因为即使是非常任理事国在两年任期内也能为各自国家带来很多好处。在理事会的 2 年期间,轮值成员可能会用他们的选票换取不同类型的支持。Kuziemko 和 Werker 认为,有证据表明,当这些国家加入安理会时,美国的对外援助往往会增加;因此这或许可以解释一些国家鼓动成为安理会成员的原因

  在安理会政治上,因常任理事国主导而鼓动和争论增加安理会成员,可以说是毫无根据的。或许这可以说明为什么在改革安理会方面没有取得很大进展。非常任理事国总是乐于接受恩惠,因此无法取得太大进展。

  安全委员会工作方法的透明度 透明度与安理会如何开展工作以及在获取有关闭门事件的信息方面存在的限制有关。对安理会工作方法的主要反对意见是在通过决议前闭门举行的非正式磋商。

  非正式磋商被描述为“安理会运作中唯一最重要的程序漏洞”。它们是仅由理事会成员和某些秘书处工作人员参加的会议。与较短的正式会议相比,这些会议持续很长时间,有时会分成几场会议。另一个问题是,在通过决议之前,这些非正式会议不会让非成员有机会参与辩论。

  卡伦认为,非正式协商已成为安理会工作方法的常态。安理会的决定是在这些磋商中做出的,这些磋商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其成员的一个小组,这会导致一些成员被排除在外。理事会进一步被描述为“当今世界上最保守的机构之一”,尤其是在其工作方法方面。这表明闭门造车的细节是特权信息。考虑到理事会的活动范围很广,理事会其他成员应掌握详细信息,以帮助他们在通过决议时做出决定。

  塔尔蒙认为,考虑到理事会立法的深远影响,希望表达其观点和看法的成员国应该有机会这样做,尤其是那些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成员国。宪章第 31 条支持的对这种参与权的限制是,考虑到非成员不能投票,非成员的参与不一定会影响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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