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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上海借款合同律师专业委员会是由多位知名债务追偿专业律师组成。代理民间借贷债务、公司和个人业务往来所产生的欠款或债务等追偿纠纷案件数千起,包括众多重大、疑难案件。委员会律师精通各类债务追偿纠纷诉讼案件的处理,提供欠款协议起草、债务合同起草、借条和欠条区别咨询、拖欠货款诉讼、起诉债务担保人、搜集财产线索联系法官对其强制执行等法律服务。对诉讼案件结果分析判断精准,久经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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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债务律师站在借款纠纷四方立场答疑

时间:2022-04-26 15:24 点击: 关键词:上海,专业,债务,律师,站在,借款,纠纷,四方,为,

  为更好地保护民间借贷贷款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上海专业债务律师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关于借款合同、部分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供您参考:

 

  01、出借人立场

  问:在借据中,没有约定贷款利息。贷款到期后,对方按时还款。贷款人能向借款人索要贷款利息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贷款合同未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无利息。

  问:在借据中,没有约定贷款利息,贷款到期后对方没有按时还款,贷款人能否要求逾期利息?

  上海专业债务律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返还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如何计算逾期利息?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一)既不约定贷款期利率,也不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约定借款期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问:张某一年前借给朋友的钱,一年后才订立借据。借据的签署日期也是借据签署的日期。贷款利息何时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贷款时建立的。因此,贷款利息应从贷款人提供贷款时计算。

 

  02、借款人立场

  问:借条中如何约定贷款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贷,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问:在借据中,约定的贷款利息太高,怎么办?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自2019年8月20日起授权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问: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如何计算借款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贷款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利息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

  如何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期限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不能确定。贷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贷款时共同支付;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每年满一年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在返还贷款时共同支付。

 

上海专业债务律师站在借款纠纷四方立场答疑
 

  03、保证人立场

  问:如果借据中没有注明担保人的类型,也没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具体情况,应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方式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问: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不能偿还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应当承担一般担保或者连带担保责任?

  上海专业债务律师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的,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含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一般担保。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无条件承担担保责任等类似内容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含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

  问: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

  答:①关于一般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一般担保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执行;(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四)担保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②关于连带责任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问:如果担保人在借据中没有约定担保期限,那么作为债务的担保人,担保期限是多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担保期限是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不得暂停、中断、延长。债权人和担保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限,但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同时到期的,视为无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04、第三方立场

  问:借据规定如借款人违约,贷款人为维护违约方权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由违约方承担。如果借款人违约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人是否可以要求借款人全额承担所有费用?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贷款人和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贷款人可以选择索赔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起索赔,但总额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问: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中的“其他费用”?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其他费用”主要涉及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所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上述费用从性质上看,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权利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之性质截然不同,不应将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归入“其他费用”之范畴。诉讼费用并非必然由主张还款的出借人负担。在纠纷由人民法院裁判时,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若因借款人的原因导致纠纷的发生,由借款人承担此部分费用较为公平、合理。在此情况下,诉讼费用不包含在“其他费用”之内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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