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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刑事律师谈英国的健康和安全法

时间:2021-08-26 15:49 点击: 关键词:健康和安全法,长宁区刑事律师

  英国的健康和安全法已经制定了 200 年。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特定行业和实践相关的最初法规已被涵盖更一般的健康和安全原则的更一般的立法所取代。在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法院在澄清一般原则和法律声明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英国成文法由议会通过,提供法律定义、指导方针以及行为和实践的界限。

  普通法,特别是民事责任,是通过几十年的判例法体系构建起来的。随着人们的原则和态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普通法也随之改变。司法机关在作出裁决时必须决定优先原则。这些判决随后会影响后续案件以及如何解释决定。一位法官的裁决将为随后的类似案件树立先例。同样,当法官考虑特定案件的优点时,他们会在可比情况下查看以前的案例,以作为基准,在其中做出判断(J Stranks, 1996, p. 1 & 2) &(EDP 健康、安全和环境顾问,1989 年至 2006 年)。

  民事诉讼涉及个人。在这种情况下,索赔人起诉被告以获得对索赔人有利的结果。民事诉讼的结果往往是财务支出的形式。民事诉讼案件在县法院或高等法院审理,与刑事诉讼不同,举证责任基于可能性的平衡。这比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Legal-Explanations.com, 2006) 的举证责任更轻。民事法庭上最常见的诉讼是事故索赔,将损害赔偿判给受伤者,尽管许多事故索赔从未真正提交给法庭。这是因为公司通常会在庭外和解,因为它在“公司的钱包和声誉”方面更有利(J Stranks,1996,第 11 页)。

  最初,健康和安全法的制定源于这样一种信念,即如果雇主必须为在工作场所遭受的伤害支付报酬,他们会发现这足以激励以确保改善健康和安全确实减少了事故。

  最初,健康和安全立法是通过对违反立法的公司/工厂使用刑法来执行的。19 世纪初,新的工业流程和机械带来了新的危害,并引入了一些小的立法以试图解决一些安全问题。1833 年通过了工厂法,其中的一部分要求任命四名工厂检查员,有权调查和起诉违规行为,这项措施远未达到所需的承诺(N Selwyn,2000,第 4 页)。

  随着时间的推移,制裁的重要性发生了变化,这是由于两个问题。首先,对英国工业实施法律健康和安全限制意味着工厂的竞争力低于外国同行。司法系统的有限能力也意味着法院负担过重,拖延了法律程序,从而进一步限制了行业。改变制裁重点的第二个可能也是更重要的原因是,如果受害人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他/她可以对雇主提起民事诉讼,因为他/她违反了法定义务。

  1898 年 Groves v Lord Wimbourne 一案是第一次成功起诉雇主违反法定义务,在本案中涉及未设围栏的机械导致工人手指受伤。立法中包含的法定义务的绝对性质,经济补偿对受伤工人非常有吸引力,这导致法律的对象从起诉和预防转向民事赔偿制度。在 Hutchison v London Eastern Rly Co 1942 一案中,Goddard 大法官指出“雇主遵守法定义务的真正动机不是他们承担巨额罚款的责任,而是可能提出巨额损失索赔”(N Selwyn,2000 p. 4 和 5)。

  维多利亚早期的零散立法设定了一种狭窄的监管标准模式,这些标准是为某些人群制定的,这些人群在特定行业,尤其是采矿和工厂中面临特殊危险。以至于到 1970 年代,已有 30 部法规和 500 套法规。

  1972 年,罗本斯报告被任命为“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的规定”后,发现该制度存在很大问题,因此提出了一些影响深远的建议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法。这些问题。第一个是设计一个系统,将健康和安全视为每个人、雇主和雇员的关注点,而不仅仅是少数敬业的人。在报告中,它指出“我们目前的制度过分依赖国家监管,而对个人责任和自我产生的努力却太少”。第二个是制定一个单一的综合立法框架,涵盖工作环境的所有方面,并辅之以解决特定问题的控制措施,这需要更灵活的业务守则来辅助。第三,立法的执行将需要一个更加统一的权力机构,该权力机构将全面负责启动立法、提供协助和建议、拥有更强大的执法权力,并在必要时能够下放执法职能。这种新方法被称为“罗本斯哲学”,其中广泛的一般职责立法框架将对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施加积极的方法,从而促进安全的工作系统。这一理念在 1974 年的《工作中的健康与安全等法案》中得到了广泛采用。 (HSWA)。提供协助和建议,拥有更强大的执法权力,并在必要时能够委派其执法职能。这种新方法被称为“罗本斯哲学”,其中广泛的一般职责立法框架将对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施加积极的方法,从而促进安全的工作系统。这一理念在 1974 年的《工作中的健康与安全等法案》中得到了广泛采用。 (HSWA)。提供协助和建议,拥有更强大的执法权力,并在必要时能够委派其执法职能。这种新方法被称为“罗本斯哲学”,其中广泛的一般职责立法框架将对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施加积极的方法,从而促进安全的工作系统。这一理念在 1974 年的《工作中的健康与安全等法案》中得到了广泛采用。 (HSWA)。

  罗本勋爵回顾了历史上的英国普通法和判例法,以支持法律框架并澄清关键短语。人们必须能够清楚地区分相似的短语,从而对每个短语的确切含义毫无疑问。

  例如,在 HSWA 第 2 (1) 条中,它规定“每个雇主都有责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确保所有雇员在工作中的健康、安全和福利”。要找到“合理可行”阶段的准确含义,您必须参考 Edwards v. National Coal Board (1949) 判例法,当时一名矿工在没有支撑的道路上行驶时被杀。法官阿斯奎斯勋爵决定必须在牺牲的风险(成本、时间和麻烦)之间取得平衡。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这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风险,煤炭委员会应该使道路安全。因此,要履行这一职责,“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意味着应该在时间、麻烦和采取措施避免风险的成本之间取得平衡。

  另一个案例(Marshall v. Gotham,1954 年)涉及矿顶倒塌仅在五年后就改变了对该术语的解释,当时法官裁定,如果“预防措施切实可行,就应该采取”,因此改变了对“预防措施”的解释。在做出决定时不考虑成本、时间和麻烦的术语。该案例不仅改变了该术语的解释方式,还鼓励了雇主加强自我监管。随着雇主越来越热衷于避免民事诉讼,为确保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安全环境而增加的风险评估和方法声明可以被视为解释的副产品。

  HSWA 中使用的另一个短语是“Duty of Care (Neighbour Principal)” Donoghue v. Stevenson 案涉及两个朋友,一位女士买了一瓶姜汁啤酒送给她的朋友。瓶子里装着一只死蜗牛,后来让朋友生病了。买啤酒的女士控告制造商违约。法官裁定啤酒制造商不仅对购买啤酒的女士而且对她的朋友负有“注意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官指出必须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以确保作为或不作为(在有合理预见的情况下)不会伤害任何利益相关者,将注意义务扩展到“邻居”(J Stranks,1996 年,第 244 页)。

  赖特勋爵在 Wilsons & Clyde Coal Co Ltd v English (1937) 一案中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点,莱特勋爵对雇主在“邻里关系”方面的责任提供了更具体的定义,将责任定义为三个部分,“提供一个称职的人员、充足的材料、适当的系统和有效的监督”(B Barrett 和 R Howells,1997 年,第 209 和 210 页)。

  一些最初看似直截了当的问题导致了困难,因为该法律是一项授权法案,因此并不具体。例如,短语“work”和“at work”可以有多种解释。Coult v Szuba (1982) 之间的案例显示了法院如何努力解释法律,通常意味着无法达成裁决。本案中的员工虽然在工作,但并未根据 HSWA 受到起诉,因为他仍在前往工作地点,本可以根据 1972 年 Hignways 法案受到起诉。 三年后,当两起 Nancollas v Insurance 案发生时,这变得更加灰色地带官员和鲍尔诉保险官员案 (1985) 出庭,法官无法确定“索赔人是否在关键时刻履行了对雇主的合同义务”。

  HSWA 2 (2) 规定了所有雇主在创造安全工作环境时必须遵守的广泛“一般职责”。许多这些职责的基础可以在判例法和普通法中找到。例如,短语“可预见的”可以追溯到 Brydon v Stewart (1859),在该案中,一家矿业公司被发现在露天矿井的事故中疏忽大意。这句话在 1953 年的 Lamtimer 诉 AEC 案中得到进一步澄清,在该案中,雇主没有对在意外洪水中滑倒的员工造成的伤害负责。雇主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风险是不可预见的。

  第 2 (2) 节还考虑了“安全工作系统”的规定,并确定了普通法下的职责是对法规承担的职责的补充。这在 Bux v Slough Metals Ltd (1974) 中得到了证明

  员工因未佩戴提供的护目镜而失明的情况。该员工表示,他之所以选择不戴护目镜,是因为护目镜一直冒着热气。法院的结论是,雇主应对致盲负责,因为他们没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系统(护目镜不“适合目的”)并且他们违反了“有效监督”的职责(I Fife 和 EA Machin,1979,第 84 和 542 页)。

  Tesco v Seabridge (1988) 强调了与“维护”相关的注意义务。一些固定电风扇的螺丝丢失,一名员工随后受伤。Tesco 辩称,安装风扇的电气承包商应承担注意义务,但法院裁定 Tesco 应承担责任,因为与维护有关的注意义务由 Tesco 承担,因此违反了义务。

  HSWA 内的安全政策规定也已经通过像 Armour v Skeen (1977) 这样的案例发展了多年,在这些案例中,雇主要承担责任,因为缺乏健康和安全政策意味着没有建立安全的工作系统,导致一个工人从桥上掉下来的事故。

  总之,英国健康与安全法的旅程远非直线路径,而是成文法、刑法和民法的混合体,多年前案例的先例被用来为当今的决策提供信息。

  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和人民的价值观发生了很大变化,赋予人类生命更高的价值。等待事故发生然后支付赔偿的理念已经被更加注重预防和改善一般健康和安全所取代——通过检查局发布改进和禁止通知,以及更规范的健康要求和安全规定。

  长宁区刑事律师从历史上看,民法侧重于赔偿;在现代,它已成为澄清更普遍的预防性立法中使用的术语的重要工具。

  通过任命安全代表和设立安全委员会,让员工更多地参与工作中的健康和安全,提高了员工对他们对健康和安全的责任以及他们应有的注意义务的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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