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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专业刑事律师谈《法院规约》

时间:2021-08-31 14:35 点击: 关键词:长宁,专业,刑事,律师,谈,《,法院规约,》,

  案例概述:1999 年 4 月 29 日,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向法院书记官处提出申请,对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西班牙、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因涉嫌违反其义务而提起诉讼不得对另一国使用武力。南斯拉夫在对比利时、加拿大、荷兰、葡萄牙、西班牙和联合王国的诉请书中提到,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法院规约》第 36 条第 2 款和《公约》第九条1948 年 12 月 9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的公约。
 

  1999 年 4 月 29 日,南斯拉夫还在每个案件中提交了一份申请,要求指示临时措施,以确保有关被告国“立即停止其使用武力的行为和……”。. . 避免对南斯拉夫采取任何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法院于 1999 年 5 月 10 日至 12 日就临时措施举行听证会后,于 1999 年 6 月 2 日对每个案件作出裁决。在其中两个案件(南斯拉夫 诉西班牙和南斯拉夫 诉美利坚合众国)中,法院,驳回了关于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得出结论认为它显然缺乏管辖权,因此下令将这些案件从清单中删除。在其他八起案件中,法院宣布缺乏初步证据 管辖权(指示临时措施的先决条件之一),因此不能指示此类措施。
 

  在名单上剩下的八起案件中,被申请人对管辖权和可受理性提出了初步反对意见。法院在 2004 年 12 月 15 日的判决中指出,在提起诉讼时塞尔维亚和黑山是否是《法院规约》缔约国的问题至关重要;因为如果塞尔维亚和黑山不是这样的一方,除非它满足《规约》第 35 条第 2 款规定的条件,否则法院不会对其开放。因此,法院在审查与《规约》第 36 条和第 37 条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问题之前,必须先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约》第 34 条和第 35 条规定的获取信息的条件。

长宁专业刑事律师谈《法院规约》

  法院指出,就《规约》第 34 条第 1 款而言,塞尔维亚和黑山毫无疑问是一个国家。然而,某些答辩人提出反对意见,即在提交申请时,塞尔维亚和黑山不符合《规约》第 35 条第 1 款规定的条件,因为它不是该公约的成员国。联合国在相关时间。在重述与申请国相对于联合国的法律地位有关的一系列事件后,法院得出结论认为,1992-2000 年期间在联合国内获得的关于联邦共和国地位的法律状况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解体后,一直模棱两可,对不同的评估持开放态度。这种情况在 2000 年有了新的发展而结束。同年 10 月 27 日,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请求加入联合国,并于 11 月 1 日通过大会第 55/12 号决议,所以承认。因此,申请者自 2000 年 11 月 1 日起具有本组织的成员地位。然而,其加入联合国没有也不可能产生追溯到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时期的影响。分手并消失了。因此,法院得出结论认为,申请人因此不是联合国会员,因此不是《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
 

  法院随后考虑了它是否可能根据第 35 条第 2 款向申请人开放。它指出,该款中的“生效条约”一词应被解释为指的是在该条款生效时生效的条约。规约本身生效,因此,即使假设申请人在提起诉讼时是《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当事方,规约第 35 条第 2 款也没有为其根据第九条诉诸法院提供依据1951 年 1 月 12 日,即规约生效后,该公约才生效。
 

  在针对比利时和荷兰的案件中,法院最终审查了塞尔维亚和黑山是否有权援引其在 1930 年代初与这两个国家缔结的争端解决公约作为对这些案件的管辖权依据的问题。问题是在《规约》生效之前缔结的 1930 年代初的公约是否可以列为第 35 条第 2 款所指的“有效条约”,从而为使用权。法院首先回顾说,《法院规约》第 35 条涉及诉诸本法院而非其前身常设国际法院(PCIJ)的问题。然后它指出,从常设国际法院向本法院移交管辖权的条件受《规约》第 37 条的约束。法院指出,第 37 条仅适用于第 35 条第 1 款规定的《规约》当事方之间。由于它在提起诉讼时已经认定塞尔维亚和黑山不是《规约》当事方,因此法院认定第 37 条不能35 条第 2 款,基于 1930 年代初的公约,无论这些文书是否在 1999 年 4 月 29 日,即申请提交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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