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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来讲讲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赠送他人的财物能否索要

时间:2023-05-17 09:51 点击: 关键词:上海离婚律师,婚外情纠纷

  婚姻是人类社会中的基本制度之一,对社会和家庭的稳定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会出现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本文上海离婚律师将通过解释相关法律条款和案例分析,探讨这种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方法。

  一、无权处分的赠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使用和处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一方所持有的房屋、交通工具和其他个人用品;

  (二)依法应当归个人所有的财产;

  (三)夫妻协议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因此,如果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物,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其赠与行为就是无权处分的。此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该财物。

  例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的案件。该案中,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辆车赠与了对方。妻子要求法院判令丈夫返还该车。法院判决支持了妻子的诉求,认为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就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财物赠与他人,其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妻子有权要求返还该财物。

  二、追认赠与行为的效力

  在一些情况下,即使配偶未经另一方同意就将财物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也可能具有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未经受赠人同意,赠与人赠与他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受赠人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追认的除外。

  因此,如果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的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该赠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追认条件,则其具有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追认赠与的条件,具体包括:

  (一)赠与人有权处分赠与财产;

  (二)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例如,如果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将其个人财产中的一辆车赠与了对方,如果该车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被赠与,而且该赠与行为符合上述追认条件,则该赠与行为具有有效力,另一方不能要求返还该财物。

  三、结论

  在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的情况下,如果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另一方同意的赠与行为是无权处分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该财物。如果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该赠与行为符合追认条件,则具有有效力。

  本文引用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说明了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方法。同时,本文还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条款和案例,为读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法律知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确保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四、建议和注意事项

  针对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的情况,我们建议夫妻双方应该加强沟通和信任,尽量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如果确实发生了赠与行为,应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上海离婚律师提醒大家,对于赠与方来说,应该在赠与时慎重考虑,确保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对于接受方来说,应该谨慎接受他人的赠与,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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