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买卖合同真实有效,送货单均为赫比公司员工签字。发票金额与送货单记载一致,应为434107.66元,而不是367163.70元。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买卖合同律师一起看看吧。
双方的交易习惯是先按订单发货,月底对账后签采购合同,再开发票和付款。丽景公司未就金额为298262.96元的交易开具相应发票,原因是赫比公司违约所致。一审法院不能因为丽景公司没有开具发票而否定双方已经进行的交易。据此,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原审丽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赫比公司承担。
赫比公司亦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称,本案主要涉及的部分送货单无人签收,且采购管理订单、送货单、发票均无法一一对应,原审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的欠款数额缺乏科学依据,交付的货物依约也没有一个经过系统验收,荔景公司发展尚未建立完成自己对于企业交付事实的全部举证证明责任。原审法院作为认定事实和适用相关法律均存在一些错误,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荔景公司原审全部诉讼服务请求,一、二审诉讼成本费用由荔景公司经济负担。
在第二审案件中,赫比和赖金均未提交任何新证据。
经本院二审程序审理工作期间可以查明,荔景公司通过原审提交的第一组供货提供证据调查显示,发票(NO30576419)金额113553.48元、采购管理合同(NO9300012383)金额113553.48元与17分送货单完全没有一致,其中0000690、0000691两张送货单上收货人一栏虽为一个空白,但备注栏处有相关研究人员需要签字,该人员以及签字在荔景公司企业提交的赫比公司不同热处理提货单中反复不断出现。荔景公司认为原审提交的发票使用金额与送货单、采购项目合同内容记载学生基本情况一致,应为434107.66元。关于荔景公司未开票系统部分的金额,有原材料和热处理技术两部分共同构成。
经审查,原材料部分由经验收的送货单29份和对应的赫比公司产品报价单予以充分印证,金额计230087.26元;热处理部分由经验收的送货单26份和对应的赫比公司根据提货单19份予以印证,但单价约定时间不详,无法得到确定工程结算业务金额。原审法院对于查明的本案具有其他国家法律基础事实已经基本问题属实,本院予以分析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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