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接下来就由黄浦刑事律师为您讲解投毒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投毒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所谓毒物,是指含有毒质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西梅脱、1059剧毒农药等。鸦片、大麻、吗啡等虽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投放毒物的场所很多。为了毒害群众,有的在公用的自来水池、水渠、水井、公共食堂的水缸、饭锅以及公共食品中投毒;为了毒害牲畜,有的在牧场的饮水池和牲畜饲料中投毒;为了毒害家禽,有的在饲料中投毒,等等。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二、投毒未遂怎样处理?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客观有意内容看,投毒罪的主体须拥有伤害大众平安即不特定多数人性命、康健、财富平安的有意,而有意杀人罪的主体则拥有褫夺特定人性命的有意。在实践中,当或人投放毒物目标在于褫夺特定人的性命而不危及大众平安时,应认定为有意杀人罪。犯法行为人客观上是想致特定人殒命;数次投放毒鼠药均是在特定被害人家中,非大众场合;毒鼠药投在特定被害人所用的食具、茶具、药费内,非大众所用器具内。尽管实际上有多人误食、误饮了犯罪行为人没有鼠药的食物、饮品,但这些被害人并非犯罪行为人追求杀害的不特定对象,故犯罪行为人采用投毒的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以上就是黄浦刑事律师为您讲解投毒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黄浦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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