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2012年2月7日,尹等人乘坐毕师傅驾驶的卡车送货。当他们到达江苏海门时,车轮掉进了土里,无法向前滑动。应毕师傅的要求,尹帮忙用木板垫住后轮。谁知道呢,毕师傅突然启动,没有确认尹是否离开车辆,导致他的右手食指被车轮碾压受伤。经司法鉴定,尹的伤构成十级残疾。事故发生后,毕师傅支付了1.3万元的赔偿金。
尹得知毕师傅受雇于陈先生,涉案卡车也归陈先生所有,并以勇创运输公司的名义附属,并在保险公司投保强制保险。
由于有关当事人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进一步协议,尹起诉医疗费用、残疾赔偿、精神损害赔偿11.7万元以上,并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过限额的,由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陈承担连带责任,勇创运输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和事故车辆的强制保险没有异议,但认为交警部门没有将事故定义为交通事故,没有按照交通事故程序处理,不同意承担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上海交通律师事务所看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10.23万元,陈先生应全额赔偿超过或不属于强制保险赔偿范围的1.23万元,毕师傅应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观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可以看出,交通事故并不限于机动车物理意义上车身移位造成的事故。本案应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上海交通律师事务所具体来说,毕师傅驾驶的机动车车轮打滑不能前进,但车辆没有熄火,发动机保持运行,应视为行驶状态;尹帮忙时,司机忽视观察,双方都没有主观意图。因此,虽然事故与普通交通事故不同,但其基本特征符合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保险公司应承担强制保险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应当根据过错程度适当降低;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动迁律师解读:如果同住人之 | 上海刑事律师解读:非法出租出借 |
房产登记那些事:静安房产律师带 | 静安区律师事务所:我们需要明确 |
上海房产律师解读:最新房产政策 | 劳动者因工伤导致的损失如何获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