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合同律师

策法上海静安合同律师专业委员会内汇集了众多专家、业内优秀学者,包括著名法学研究专家、北京著名高校教授等。精良、专业的律师团队,运用多年的法律研究经验、办案经验以及庭审经验协助客户在合同纠纷中谋取最大利益。代理复杂合同案件上千起,积累了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各类胜诉案件占比较高,当事人满意度接近97%,华荣合同纠纷专业委员会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及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充分认可。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静安区律师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

推荐文章

中兴路律师批判性地评估单证销售合同还是货物销售合同

时间:2021-09-07 10:38 点击: 关键词:销售合同,货物销售法,运输单据

  合同是否可以被认为是货物销售合同或单据销售合同。本论文将考虑与 CIF 合同相关的文件的重要性,然后考虑这些交易的一些特定特征,例如拒绝权何时出现以及财产和风险何时转移。合同的这些方面将与标准货物销售合同进行比较,得出的结论是 CIF 与标准合同之间的差异表明 CIF 合同实际上是单据销售合同。CIF合同虽然可能被一些人认为是货物销售合同,但从商业角度来看,可以说CIF合同的目的不是销售货物本身,但与货物有关的文件的销售。由于 CIF 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赋予买方控制权的单据的转移,以及处置货物的权利,以及因承运人的违约或某些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坏而获得赔偿的权利危险 结论是这实际上是买卖文件。
 

  中兴路律师介绍。CIF 合同至少从 19 世纪中叶开始使用。正如赖特勋爵在 1940 年所观察到的那样:“与用于海运贸易目的的任何其他合同相比,这是一种使用范围更广、使用频率更高的合同。” 尽管它的使用频率很高,但关于该合同实际上是货物销售合同还是文件销售合同仍存在争议。很难对法院和立法机构提供的信息作出结论。一旦它被确定为一种类型的合同,竞争证据似乎表明相反。根据 CIF 合同,卖方负责供应货物、为其投保和运输:因此是“成本、保险和运费”。因此,CIF 合同涉及卖方不仅签订销售合同,而且在以后签订保险和运输合同。因此,卖方确定了一个价格来支付所有这些费用,并且他承担了保险和运费波动的风险在 CIF 合同下,卖方承诺负责到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和保险,而买方同意支付,不是根据货物的交付而是根据运输单据的投标。这也许是第一个表明此类合同实际上可能是文件销售合同的迹象。卖方通过提供正确的文件来履行他的部分交易;他不必确保货物到达,但负有不阻止货物交付的消极责任。因此,他可以要求在投标文件时付款。
 

  文件的重要性文件在 CIF 合同中起着核心作用,正是这一点赋予了合同特殊的特征,或者使之成为文件销售合同。卖方通过向买方提供提单、保险单和发票(连同合同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例如质量或原产地证书)来履行合同。这些文件代表货物,并保护买方免受运输过程中的大部分损失风险。它们使他能够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处理货物。提单的转让作为货物的推定交付,可以将货物的所有权、占有权以及在发生丢失、延误等情况下对承运人提起诉讼的权利转移给买方;保险单为海上危险提供保护。文件的重要性可以通过允许卖方在其所代表的货物损坏或丢失后提交文件的规则来说明。同样,如果文件符合合同,买方必须接受;如果他拒绝他们,即使货物本身在到达时不符合合同,他也违反了合同,尽管如果单据已被接受,如果证明有缺陷,买方可以自己拒绝货物。
 

中兴路律师批判性地评估单证销售合同还是货物销售合同
 

  “买方所能要求的只是交付惯常文件。这代表了买方权利和卖方义务范围的衡量标准。买方不得拒收单据而索要实物,卖方也不得扣留单据并交付其所代表的货物“对单据的强调导致 Scrutton J 将 CIF 合同描述为“与货物有关的单据销售”。布拉德盖特辩称,“然而,虽然这种描述清楚地表明了文件的重要性,但它具有误导性:合同仍然是为了销售货物,《货物销售法》适用于该合同”。这并不完全准确,因为我们将在后面看到,因为《货物销售法》中与风险转移相关的某些要素与 CIF 合同无关,提交的这一点对于将 CIF 合同与单据销售区别开来很重要。买方对货物本身没有权利这一事实进一步强调了这一点。

  CIF合约的特点当事人的义务也许在司法上得到了最好的表达:“[CIF]合同下的卖方……首先必须在装运港装运合同中所载描述的货物;其次,签订一份运输合同,根据该合同将货物运送到合同中规定的目的地;第三,根据交易中的现行条款安排对买方有利的保险;第四,开具发票……;最后将这些单据交给买方,以便买方知道货物到达时他必须支付多少运费并取得货物的交付,或者如果货物在航程中丢失则赔偿损失。因此,针对这些文件、提单、发票和保险单的投标……买方必须准备好并愿意支付价格“。
 

  必须记住,卖方可以通过投标已经在海上的货物来履行 CIF 合同,这些货物要么是他自己装运的,要么是从其他人那里运来的。因此,所需要的只是卖方应适用于以下合同货物:(a) 已发货(b) 遵守合同条款;和(c)是由滑架的至目的地的端口合同,并通过保险单覆盖的。某些货物必须已装运:如果卖方提供与待装货物有关的文件或从未装运的货物,则合同不成立;但发货人无需亲自发货或签订合同后发货。同样,卖方也无需亲自订立运输合同或保险合同:如果货物是根据提单运载的,则通过提单的转移将运输合同转移给受让人,并制定海上保险单可能会被分配。由于在 CIF 合同中投标文件是卖方的主要义务,合同规定了投标时间的,该规定是一个条件,买方有权因迟交而终止投标。
 

  拒绝权,买方可以拒绝与合同不符的文件,例如,如果账单上有条款,表明货物在装载时状况不佳,日期超出装运期或披露数量不足;或者如果提供的是保险凭证而不是保单。很难想到与此程序类似的任何描述的其他销售合同。如果买方接受单据,即使单据不准确并无异议地支付价款,则拒绝单据的权利将丧失。实践中这一原则的一个很好的例子可以在 Panchaud Freres SA 的案例中看到。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合同涉及一定数量的巴西玉米,CIF Antwerp,1965 年 6 月/7 月装运 玉米实际上是在 8 月装船的,但卖方提供了一份日期为 7 月 31 日的虚假提单和装货监督员出具的质量证书说他们在 8 月 10 日和 12 日抽取了样本。该证明构成了买方收取并支付的运输单据的一部分,因此延迟发货的事实很明显。尽管如此,买方还是接受了这些文件。因此,买方无法投诉迟到的发货。
 

  此外,如果单据表面明显存在货物缺陷,则接受单据的买方也将无法在抵达时因该缺陷而拒收货物。因此,买方在接受文件之前仔细检查文件以确保它们符合合同至关重要。这个原则很像交换和完成物权法中的原则。如果在交换合同中缺陷明显包含在合同中,买方不能在完成时拒绝他的财产,例如,如果价格不正确,则应该在交换合同而不是完成时提出这一点。当然,将房产的销售说成是文件的销售是没有争议的,这将支持 CIF 是货物销售合同的观点。如果单据确实与合同相符,买方不能以货物存在缺陷为由拒收单据,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拒收单据,他将违反合同。在 Berger & Co. Inc 诉 Gill & Dufus SA 一案中,买方拒绝了投标文件,并试图以货物交付时与合同描述不符为由为其拒绝提供理由。上议院认为他们不能这样做并且违反了合同;然而,法院在评估损害赔偿时可以考虑货物与合同不符的事实。

 

中兴路律师批判性地评估单证销售合同还是货物销售合同
 

  不出所料,买方在 CIF 中拒收货物的权利比与单据相关的权利要小得多。CIF 中的拒收权实际上是拒收单据而非货物的权利。已接受单据的买方只有在货物到达时不遵守合同条款的情况下才可以拒收货物。但是,他只能针对单据上不明显的缺陷这样做,因此如果买方接受表明货物在装载时损坏的单据,则他不能在货物到达时拒收货物。如果买方在货物到达之前处理这些文件,例如通过使用它们转售或抵押货物,则买方将接受这些文件。因此,以这种方式处理单据的买方失去了因单据上明显的缺陷而自行拒收货物的权利。当然,如果买方失去拒收货物的权利,例如他接受表明货物有缺陷的文件,他仍可能有权获得损害赔偿。
 

  在实践中,买方在接受单据后一般不会拒收货物。他将在出示文件时支付价款,因此拒绝货物将使他处于不得不追讨卖方追讨价款的位置。损害赔偿将根据买方违反保证的索赔的一般规则进行评估,因此基本衡量标准是与合同对应的货物的价值与交付货物的实际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果合同货物的市场价值介于提交单据之日和交付货物之日之间,买方可能会发现,与拒绝接受单据相比,损害赔偿要求使他的处境更糟。
 

  财产和风险财产的传递。与所有其他货物销售一样,基本规则是当双方有意转移财产时,财产就会转移,未经确认的货物不得转移财产。在 CIF 合同下,财产通常在买方收到票据并支付价款时转移,买方因此获得处置权。然而,这只是一个假设,例如,如果合同是针对特定货物的,则在订立合同时财产可以转移;或在装运时确定货物;或在发出拨款通知时。如果提单是按照卖方的订单签发的,则推定卖方保留所有权。处理财产转让的明确规定通常会避免争议和不确定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通常在货物越过船舷且货物运输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时转移,尽管卖方负责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中兴路律师批判性地评估单证销售合同还是货物销售合同
 

  如果卖方出售已经在海上的货物,风险在卖方提交单据时转移,但从装运时起追溯,因此买方承担即使在提交单据之前已经发生的损失的风险。他受到针对保险公司或承运人的诉讼的可用性的保护。1979 年《货物销售法》第 32(2) 条适用于 CIF 合同,因此除非卖方订立合理的运输合同,否则损失风险可能由卖方承担。CIF 合同是《货物销售法》第 20 条一般规则的一个例外,该规则将风险转移与财产转移联系起来。鉴于 CIF 合同下的财产在买方付款并接受单据时转移,货物从装运之时起就被视为由买方承担风险。
 

     中兴路律师结论。除了 CIF 合同实际上是单据的销售之外,作者似乎很难得出任何其他结论。与国际合同中货物销售相关的最重要的法定条款与 CIF 合同中的货物销售无关,而是与合同销售相关。如果卖方和买方不打算这样做,那么就会问为什么选择这样的合同。在国际合同中,买卖双方都有其他选择。
 

  在得出 CIF 与单据销售而非货物销售有关的结论时,应考虑该结论的合理性。首先,重要的是要考虑货物存在缺陷的情况,这在文件的表面上很明显,接受文件的买方也将无法在到达时因该缺陷而拒绝货物。因此,买方在接受文件之前仔细检查文件以确保它们符合合同至关重要。很难想象在商品销售中会出现类似的情况,尽管人们会自动注意到按样品销售的概念。如果货物与样品的质量和规格相同,则买方不能自动拒绝货物,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常识性原则。如果任何货物符合合同规格,就很难找到拒绝此类货物的任何充分理由。然而,将CIF从正常的货物销售合同中排除的并不是具体的例子,而是规则的全部。
 

  CIF 合同中单据的重要性可以通过允许卖方在其所代表的货物损坏或丢失后提交单据的规则来说明。这样的规则可能存在似乎令人难以置信,即使它确实存在,销售是针对货物而不是文件。如果货物是最重要的,并且从所有意图和目的来看都是合同的标的,那么这条规则就不会存在。 单据是合同的核心,而 CIF 合同依赖于赋予买方控制权的单据的转移,以及对货物的处置权,以及因违约造成货物损坏的追偿权。承运人或由于某些保险风险,可以得出结论,这实际上是单据的出售。当我们认为 CIF 是合同所有要素的关键并且它们对于塑造当事方的义务、定义风险何时转移以及确定合同的条件至关重要时,似乎不可能有其他论点,即 CIF 是一种文件的销售。商品。正是这些文件构成了整个合同的基础。中兴路律师


 

中兴路律师批判性地评估单证销售合同还是货物销售合同 http://www.shanghailvshi.cn/jinganqulvshi/jinganhetonglvshi/4557.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