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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中兴路合同律师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宗旨

时间:2021-09-07 10:44 点击: 关键词:合同法,合同确定性,静安区中兴路合同律师

  合同法的基本目的是提供一个框架,个人可以在其中自由签订合同。合同可以通过制定仅适用于制定合同的个人及其随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的法律对缔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英国合同法作为一门在很大程度上以先例为基础的普通法已经发展了很长时间。可以说,普通法制度的先驱们一定选择了这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因为它比拥有一套成文的规则更加亲切和灵活。然而,这使英国普通法陷入了相当不利的困境,因为英国发现自己被欧盟的大陆法系国家所包围。欧洲市场的当代发展对欧盟内所有独立的法律管辖区构成了巨大挑战。“不同的合同法给欧盟的单一市场带来了问题”。尽管如此,现在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的 Martin Doris 博士等学者反对基于欧洲民法典的解决方案。多丽丝博士论点的支持者坚信这样的努力可能是学术上的错误。人们普遍担心,这样的民法可能会破坏古老的传统。因此,所有司法管辖区都经历了远离旧学说的巨大惯性。给英国人带来问题的一个这样的原则是在订立合同时需要考虑。特别是考虑到受到欧盟的攻击,可以说是因为它是普通法独有的学说,欧洲大陆法系的律师难以正确理解该学说。即使他们似乎确实正确理解了它的实际机制,他们也无法理解对它的需要。


  静安区中兴路合同律师
作为一名法律学者和更精干的人,他们在没有将对价理解为合同存在的基本要素的情况下建立了他们对合同法的了解。PECL,清楚地表明他们不了解考虑的根本重要性,特别是因为它暗示否定考虑的必要性并用因果关系的民法概念取而代之。可以说是因为它是普通法独有的学说,而欧洲大陆法系的律师难以正确理解该学说。即使他们似乎确实正确理解了它的实际机制,他们也无法理解对它的需要。也许这是因为,作为一名法律学者和更精干的人,他们在没有将对价理解为合同存在的基本要素的情况下建立了他们对合同法的了解。PECL,清楚地表明他们不了解考虑的根本重要性,特别是因为它暗示否定考虑的必要性并用因果关系的民法概念取而代之。可以说是因为它是普通法独有的学说,而欧洲大陆法系的律师难以正确理解该学说。即使他们似乎确实正确理解了它的实际机制,他们也无法理解对它的需要。



  或许这是因为,作为一名法律学者和更精干的人,他们在没有将对价理解为合同存在的基本要素的情况下建立了他们对合同法的了解。PECL,清楚地表明他们不了解考虑的根本重要性,特别是因为它暗示性地否定了考虑的必要性并用因果关系的民法概念取而代之。他们不了解这样做的必要性。也许这是因为,作为一名法律学者和更精干的人,他们在没有将对价理解为合同存在的基本要素的情况下建立了他们对合同法的了解。PECL,清楚地表明他们不了解考虑的根本重要性,特别是因为它暗示否定考虑的必要性并用因果关系的民法概念取而代之。他们不了解这样做的必要性。也许这是因为,作为一名法律学者和更精干的人,他们在没有将对价理解为合同存在的基本要素的情况下建立了他们对合同法的了解。PECL,清楚地表明他们不了解考虑的根本重要性,特别是因为它暗示否定考虑的必要性并用因果关系的民法概念取而代之。
 

  静安区中兴路合同律师目的。本文件将深入探讨上述考虑原则,审视该原则所造成的困难,以及丹宁勋爵领导的某些司法活动家为填补考虑所造成的正义内在空白而进行的勇敢尝试。注意到他们依赖于衡平法的 esstopple 概念,我们将探讨被称为“promissory esstopple”的学说、promissory esstopple 的有限范围以及英国法中承诺的可执行性方面仍然存在的正义差距。在探索其他司法管辖区(即法国、美国和澳大利亚)采取的方法时,比较分析模式开始发挥作用。我们看看法国的因果概念,并讨论 PECL 中隐含地提出的命题,即因果关系是否可以替代考虑原则。如果废除 PECL 所暗示的学说不是答案,我们需要改革该学说以证明其保留是正当的。因此,纽约在 1934 年至 1941 年间通过考虑改革进行的激进实验将是讨论改革保留的一个很好的起点。此外,还将讨论澳大利亚统一 Estopple 的解决方案,作为改革保留的另一种手段。

 

  论文的声明。尽管如此,有人提出不合情理是英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法院在承诺的争议解决中转向使用不合情理的语言,则由对价造成的内在正义差距将被取消。主要的缺点是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间的确定性和区别变得模糊,这些讨论将在文件的后面更详细地讨论。最后,PECL,即将取消该讨论。可以合理地假设,在以卢森堡欧洲法院法院为主导的欧盟司法管辖区的规则和法规统一的时代,PECL 将成为英国合同法的终结点。将继续详细讨论PECL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影响和实用性。这位作者似乎在为考虑辩护,因为它是合同中最重要的确定性之一。

静安区中兴路合同律师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宗旨

  合同的确定性——需要在法律上显着的承诺。如果法律规定每个人都有订立合同的自由,那么法律是否应该通过要求合同的确定性来限制这种自由?认为一个人必须能够执行在法庭上对他做出的每一项承诺,这几乎是荒谬的。如果将这种情况强加给社会,则管辖承诺的法律将充斥着混乱和临时决定,在当今自由民主的自由市场环境中,我们所需要的实际确定性没有空间。很难想象有任何一种和谐的规则可以让所有的承诺都得到执行。这就是合同确定性的来源;需要如此深刻的承诺,以至于当它被误解或虐待时,它会引起法律眼中对个人损害的救济和补救。为此,法院需要统一的确定性,以便他们能够监督承诺的执行。法律的统一性对社会有进一步的要求,因此作为受诺人,可以确保对他们作出的承诺符合法律视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即典型的合同)的范围。
 

  英国法中合同的确定性是:

  1) 优惠

  2) 接受该特定要约

  3) 考虑和;

  4) 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系的意图。
 

  在这些确定性中,学术界和法官们都看到了大量的支持和批评,在学术上最麻烦的学说是考虑。什么是考虑? - 一个定义的拙劣?根据萨顿的说法,现代世界法律体系的起源可以分为两大类。

  1) 英格兰的制度,其次是源自英国普通法传统的英国共同财富国家和美利坚合众国。

  2) 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它们在海外的前殖民地或势力范围直接或间接地从罗马法体系衍生为大陆法。
 

  这两个系统都没有试图将每个承诺都付诸实施的社会负担强加给社会。然而,这两个系统都开发了非常不同且独特的执行承诺的方法。大陆法系发展出与因果关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相联系的标准,而普通法则演化出“孤立的独特现象”,即对价原则,作为可执行性的检验标准。的承诺'。根据在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 Windeyer J. 所说的 Coulls v Bagot's Executor and Trustess Co. Ltd“普通法会发展,但不会回顾假定的黄金时代。我在别处说过,“回到过去的唯一原因是走到现在,帮助我们通过看到它是如何形成的来更清楚地看到今天的法律的形态””因此,重要的是要认识到这种所谓的“孤立的独特现象”是从哪里、如何以及为什么出现的。
 

  对价通过合同的形式/形式在历史上发展。在早期的契约中,印章被用来强调承诺的法律意义。这通常是查明一项契约在国王的法庭上是否足够重要的手段。在普通上诉法院,出现了更实际的问题,一方是否可以收回某笔承诺的金额,以换取提供的服务或提供的商品。这种形式的行动被称为“债务”。如果承诺是可执行的,那么它被称为“detinue”。就像在国王长椅法院一样,直到最受欢迎的侵权行为缓慢演变之前,人们对普通法没有太大兴趣,侵犯案件,其中据称进行了某些事情 - 这在拉丁语中的意思是“假设'。这一新诉讼将普通上诉法院的律师带到了国王的替补席上,并且出现了一种被称为“indebitatus assumpsit”的新诉讼。一种理论认为,对价是对受诺人造成损害的要求,以维持债务人的行为。关于对价学说的实际历史,有很多争论。上述历史分析似乎是最合理的,因为它有历史案例报告的支持。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病例报告相当粗略,每份报告之间都相隔多年。因此,下面讨论其演化的其他理论。一种理论认为,对价是对受诺人造成损害的要求,以维持债务人的行为。关于对价学说的实际历史,有很多争论。上述历史分析似乎是最合理的,因为它有历史案例报告的支持。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病例报告相当粗略,每份报告之间都相隔多年。因此,下面讨论其演化的其他理论。一种理论认为,对价是对受诺人造成损害的要求,以维持债务人的行为。关于对价学说的实际历史,有很多争论。上述历史分析似乎是最合理的,因为它有历史案例报告的支持。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病例报告相当粗略,每份报告之间都相隔多年。因此,下面讨论其演化的其他理论。
 

  一种信仰流派认为,大法官从罗马法的因果关系中借用了学说,经过修改后的衡平法传入了普通法,尽管现在这已普遍受到质疑。另一种思路是,该学说的种子在于债务的交换条件。惠斯特第四种观点认为它是许多其他早期学说的复合学说,因此不可能引用单一来源来指出它的起源。对价的来源没有一致意见。不出所料,我们发现学说本身的本质也受制于同样的命运。尽管如此,大多数英国合同法文本注释书都没有讨论对价的本意和本质,似乎错误地表明 Lush J 在Currie v Misa 案中提出的定义是一个重申一成不变的原则的定义,并且足以说明法学院学生需要知道作为该学说含义的最早参考点。然而,同意对价在现实中的起源是激烈争论的,因此需要比 Currie v Misa 更进一步寻找对价的更早定义,以了解其原始含义。


         Lush J 的上述定义是:-“法律意义上的有价值的对价可能包括一方获得的某些权利、利益、利润或利益,或者另一方遭受或承担的某些忍耐、损害、损失或责任”。之所以强调对历史发展的分析,是因为这一说法出自《Comyn's Digest》发表的一位作家的观点。就像 Ames 指出的那样,这个想法至少可以追溯到 1588 年,并且可以通过围绕假设和 indebitatus 假设提出案件的原告的增加来解释。因此,假设对价从其概念本身就与其中固有的讨价还价概念相关联,那么 Lush J 提出的定义是有缺陷的。当 Halsbury 考虑定义时,定义受到的轻微改动的重要性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末尾插入了“应他(承诺人的)要求”的增加。这清楚地表明,受允诺人所遭受的损害一定是允诺人所要求的。

 

  从考虑的定义中排除这三个词可能是无意的。Halsbury 文本中的增加是有意的,但由于过分强调 Lush J 对考虑的定义,删除似乎已经发生。这无意中扩大了考虑范围,使考虑在现实中更加可行。几乎不可避免地,这种可行性的增加引起了更多的定义问题。在非故意遗漏之后,受约人未预见的任何损害仍会引起有效对价。后来的发展,如Foakes v Beer 中的规则艾姆斯、威利斯顿和波洛克等学者就该学说的本质进行的激烈辩论表明,该学说的这种本质并不像通常认为的那样确定。甚至理论解释也与核心不同,其中一个解释围绕讨价还价的概念形成其措辞,而其他解释则遵循利益-损害分析的概念。遵循 Lush J 的定义不足导致了先例的拙劣。因此,大多数作者似乎忽略了 Currie v Misa 之前的任何权威。令人怀疑的是,如果忽略其他较旧的先例,Currie v Misa 就不会考虑那么糟糕。回到 Halsbury 的定义肯定会使考虑变得不那么含糊不清,但由于其不切实际,可能站不住脚。因此,这位作者喜欢 Currie v Misa 中的定义。

静安区中兴路合同律师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宗旨

  这篇文章中应该有作者所说的“差距”。考虑的问题-“差距”。假设对合同确定性的需要是出于对法律统一性的需要以及遏制对法律上不起眼的承诺进行不必要的诉讼的立场,可以说,对价的需要正在产生相反的效果。如果我们以最近的 Baird Textile Holdings Limited v Marks & Spencer Plc 案为例,稍微改变事实情况,假设法院根据 Bingham LJ 在 The Aramis 中的陈述,以必要的方式接受了 Baird 与 M&S 之间的默示合同,它将创造一个理想的事实情况,以揭露由考虑造成的“差距”。在英国法律中,如果没有考虑从 Baird 转移到 M&S 的特定承诺(M&S 在没有合理通知的情况下不终止与 Baird 的关系)将无法在法律上强制执行。这就是“差距”,尽管这一承诺表面上似乎是无偿的,但它引起了贝尔德的特殊理解,从而引发了贝尔德的特殊行为,M&S 能够利用这一点,因为该承诺没有付出任何代价,尽管双方对这一承诺有相互理解。这种差距允许将法律技术细节用作欺诈的引擎。
 

  而在法国法律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有足够的因果关系来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系,而在澳大利亚司法管辖区,受诺人可以依靠禁止请求来防止允诺人违背其诺言,而在所有普通法实践国家在美利坚合众国,由于承诺确实导致了受约人的部分行为,因此索赔不会因缺乏对价而失败。很容易发现这样一种观点是荒谬的,即在交易范围之外做出的无偿承诺,但在诱导受诺人签订合同/或采取不同行动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无法强制执行。这并不是说每一个无偿的承诺都应该是可执行的,但至少是在上下文中做出的承诺,已经倾向于并且普遍理解他们确实将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系的各方必须是可执行的。由于“差距存在”,许多民法律师认为没有必要考虑,它会导致不必要的诉讼和不合逻辑的结果。普通法需要通过填补这一空白来捍卫对价。
 

  我们需要考虑吗?这里提出的问题得到了许多学者的支持和反对。要真正准确地确定对该问题的实际可行的答案,需要调和考虑的需要与合同确定性的需要。从今以后,人们需要问“考虑是否增加了法律的确定性和统一性。此外,它是否有助于消除法律上不起眼的承诺,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庭诉讼?” 为了回答提出的问题,需要审查当前英国对对价和禁止的立场 随着讨论的展开,我们可以敏锐地观察到,作者认为对价是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最显着的成就之一,并且对于英国合同法来说是绝对必要的。然而,为了保留教义,需要进行改革。笔者通过改革禁止和保留考虑找到了最合理的解决方案。
 

  原因 - 一个法国替代考虑?Causa 是对一个原因订立合同的一般要求。这可能看起来太宽泛了,并且基本上会导致在法庭上执行每一个承诺,即使没有债务的交换条件。对于普通法律师来说,将如此广泛的承诺归类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几乎是荒谬的。尽管如此,这是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维持的标准,并推测因果关系的起源在于罗马法体系。因果关系在大陆法系中仍然根深蒂固。这方面的例子是奥地利、法国、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司法管辖区。奥地利的因果关系概念表示合同的财政或纯粹的经济目的,它必须从合同或情况中清楚地透明。没有任何明显财政目的的承诺被认为是无效的。对于源自 19 世纪自由放任概念的不可动摇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而言,这种因果关系概念过于狭隘和限制性。这种制度将遭到反对,因为它侵犯了每个英国公民的合同自由权。另一方面,法国的概念似乎更有趣,人们普遍认为法国的因果概念没有固定的定义。
 

  “许多作者区分了适用于特定类型合同(例如在销售合同中,获得财产或金钱)的所有各方的“客观和抽象原因”和“主观和具体原因”或动机(例如,卖方出售财产以筹集资金以偿还债务,或买方购买财产以将其走私出境)见。例如 Terre, Simler & Lequette Nos.312 ff。合同必须有客观和抽象的原因才有效;仅仅打算承担义务是不够的。例如,如果原因是错误的,则合同将无效。因此,承诺偿还债务但忘记他已经偿还债务的人没有义务这样做,因为他的义务有错误的原因,见第 4 条的注释:103 关于事实或法律的错误。在第二个方面,原因必须是合法的。因此,出售用于犯罪的物品是无效的。”
 

  静安区中兴路合同律师这似乎是对引起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系的意图的原因的客观测试。考虑的概念和法国的因果概念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对于评论员来说,尝试比较这两个想法几乎是荒谬的,因为这两个概念是对合同的两个独立部分的测试。对价或多或少是合同/承诺的价格,而因果关系是签订合同的原因/理由。笔者推测,法国法律之所以不需要考虑,是因为法国所实行的法律性质。法国有民法典,为了确保承诺在法律上显着,个人所要做的就是确保他的承诺在民法典第 1103 和 1104 条的范围内。因此,因果关系是一个框架,用于确保个人有合法有效的理由来确保承诺属于民法的范围。另一方面,英国法律试图容纳任何引起义务的承诺;因此,考虑清除日常生活中在法律上不起眼的承诺仍然很有价值。严格考虑原则的一个主要缺点是,有时结果可能不会产生最公正的结果。除非考虑导致荒谬的结果,否则没有必要进行改革。然而,“差距”,绝对是一个需要修正的荒谬。另一方面,英国法律试图容纳任何引起义务的承诺;因此,考虑清除日常生活中在法律上不起眼的承诺仍然很有价值。严格考虑原则的一个主要缺点是,有时结果可能不会产生最公正的结果。除非考虑导致荒谬的结果,否则没有必要进行改革。然而,“差距”,绝对是一个需要修正的荒谬。另一方面,英国法律试图容纳任何引起义务的承诺;因此,考虑清除日常生活中在法律上不起眼的承诺仍然很有价值。严格考虑原则的一个主要缺点是,有时结果可能不会产生最公正的结果。除非考虑导致荒谬的结果,否则没有必要进行改革。然而,“差距”,绝对是一个需要修正的荒谬。没有必要改革。然而,“差距”,绝对是一个需要修正的荒谬。没有必要改革。然而,“差距”,绝对是一个需要修正的荒谬。

 

  总的来说,像我们这样的普通法执业司法管辖区采用因果关系的大陆法思想作为考虑的替代是合适的。人们普遍认为,它可能有助于法院否定一些在法律上不起眼的承诺。因此,如果结合考虑的概念进行调整,这可能是可行的。法院很聪明地使用对价的术语来否定没有正当理由的承诺。如果 Causa 被改编,法院可以将其用作工具,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否定承诺。因此,与其坚持考虑的语言来否定没有正当理由的承诺,判断可以是关于新的分支,即因果关系。然而,欧盟即将面临迫在眉睫的威胁,即 Pecl?第 2.101 条-讨论-关于民事律师需要如何理解普通法的 predicemnet 无需考虑。-普通律师需要解释。
 

  在英国法律中的当前位置由于目前的立场得到了像斯泰恩勋爵这样的法官的支持,他们以法外身份写作,认为该学说不需要重大改革,因为目前的立场没有本质上的缺陷,法院只有在出现问题时才必须进行重大改革是教义在实践中运作的一个主要内在缺陷,我们必须批判性地分析我们今天所处的位置。谨慎的英国司法机构提出的论点大多与极端保守的立场一致。Treitel 教授对该学说的辩护是对 Atiyah 教授对该学说的全面进攻的反击。由于任何合同法教科书都能或多或少地指导人们了解当前的要求,因此重申显而易见的事情并没有多大用处。因此,没有必要对当前情况进行深入探讨,但笔者认为该学说确实存在一些基本缺陷,如果不回顾其当前的运作,就无法暴露。因此,快速概述该学说将有助于在下面完成。

静安区中兴路合同律师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宗旨

  对价原则是否有一套严格的规则是有争议的。像 Trietel 教授这样的论点加强了这些命题,即考虑是非常灵活的,正如他所描述的那样,考虑是通过“发明”考虑的实践而存在的。对这一论点的一种更悲观的态度是,这种对价的发明是必要的,因为对价的性质不足以反映现代社会和市场中承诺的法律显着性的现实。尽管如此,仍有七个方面可以从该法律领域存在的法律先例中挑选和混合列出,这些先例仍在积极的司法审议中。
 

  1) 考虑需要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足够了就足够了,即使是微不足道的也无所谓。

  2) 一般规则是,过去的行为不能构成对价,但先前的请求可以构成对价,尽管在商业情况下会出现例外情况,并且议会已经干预以在涉及汇票的情况下创建例外情况。

  3) 对价必须从受诺人转移到允诺人,但不一定从允诺人转移到受允诺人。

  4) 对价可能来自于实际的忍让,承诺不忍也可以构成有效对价。另一方面,忍也不能只从受诺者身上动,它必须从承诺者身上动。

  5) 有效对价不能因履行先前存在的 (i) 公共或 (ii) 合同义务而产生,除非该履行为 (i) 承诺人或 (ii) 第三方带来实际利益。

  6) 普通法的一般规则是上述履行不构成有效对价。这是因为付款人已经有义务全额支付,该协议基于与 Stilk 诉 Myrick 相同的原则。它还保护债权人免受债务人的经济胁迫。在 Pinnel 的案例中,领主认为独立的部分付款不是有效的对价。

  7) Foakes v Beer 中规则的例外,除了上述例外本身。第一个可以说是 Pinnel 案中规则的附加部分 (1) 如果部分付款是由第三方在债务人被释放的情况下支付的,那么接受部分付款的承诺将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从他的合同义务。其次,该规则不适用于和解协议。认为没有对价,法院不会允许个人债权人全额起诉债务人。提出这条规则的原因有两个:(i) 允许个别债权人提起诉讼对他来说是欺诈行为;设定的百分比是所有债权人都同意的。

 

        然而,也有人认为,如果债务人在债权人的要求下提供了一些新的考虑,并且可以伪装成:在比到期日更早的日期支付部分款项;或者动产而不是比金钱更有益的金钱;或者在与最初指定的位置不同的地方进行部分付款。在 Foakes v Beer 一案中,上议院认为债权人可以收回累积在债务上的利息。他们再次强调,不能依靠没有有价值对价的承诺来阻止债权人行使他的全部合法权利。该规则最近由 Re Selectmove 上诉法院确认,并拒绝扩展 Williams v Roffey Bros & Nicholls (Contractors) Ltd 案中的原则,并限制了该规则的范围。然而,显然这是一个先例冲突,法院拒绝接受部分债务的支付作为债权人的实际利益。法院认为,承诺履行已经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不是有效的对价。其次,他们似乎以一种非常临时的方式行事,查看情况的特定事实,得出结论,即承诺是在没有适当授权的情况下做出的。第三,它们将实际利益的概念限制为仅在涉及商品和服务的挪用的情况下才引起良好的考虑。


  禁止今天英国法律中的禁止反言相当混乱。禁止反言在不同类型的禁止反言之间有太多区别,管理它的规则不同。虽然这可能是公平运作模式的内在因素,但当这些学说被纳入普通法时,正如丹宁勋爵在 High tress with promissory esstopple 中所做的那样,该学说的运作模式需要改变。法律要求的确定性远高于衡平法,如果英国法坚持衡平法和普通法之间需要区别的观念,那么现实必须反映这一点。尽管在公平和平等方面存在模糊的概念是可以接受的,但普通法需要合理性和确定性。因此,英国法官不愿追随澳大利亚司法管辖区的脚步是可以理解的。


  约定违约金该原则提供了一种在某些情况下在没有对价的情况下使承诺具有约束力的方法。该原则的基本要点是,如果受诺人按照承诺行事并且这样做是不公平的,则允诺人不得违背其承诺。现代学说主要基于 Denning J 在 Central London Property Trust Ltd v High Trees House Ltd 案中的附言以及上议院在 Tool Metal Manufacturing Co Ltd v Tungsten Electric Co Ltd 案中的决定Denning J 所陈述的案件的判决比率是原告可以强制全额付款,因为他们只接受一半的承诺仅适用于战争条件。他在附言中指出,如果原告试图在从承诺产生到战争结束这段时间内强制全额付款,虽然不构成承诺接受较少金额的对价,但其目的是在法律上约束当事人和事实上被付诸行动。因此,原告被阻止违背他们的承诺。因此,如果一方承诺不坚持其严格的合法权利,并且该承诺得到了执行,那么即使没有对价,法律也会强制执行该承诺。静安区中兴路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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