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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上海静安刑事律师专业委员会精通各种刑事案件的处理,并拥有宽广的资源。服务领域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济诈骗犯罪、挪用和贪污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故意伤害罪以及盗窃抢劫等各类犯罪。进化出独特的法律视角和敏锐的法律嗅觉,以此找寻到疑难案件的突破口,力求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先后帮助多名委托人获从轻处理、减轻处罚、无罪释放,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及争取缓刑的成功率高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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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刑事纠纷律师讲派出所未及时检测取证为程序违法

时间:2022-03-11 11:19 点击: 关键词:

  上诉人高某因其诉讼被上诉人苏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公安分局)公安管理行政处罚案件拒绝接受安徽省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2019)皖1302行初223号向我院提起上诉。2020年4月20日受理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审理结束。

  一审法院发现,高与孟的后夫妻关系。2019年3月25日22时许,在三里湾办事处高织东路三巷三号家中,高与孟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孟后来用棍子殴打高,导致高头部和下肢受伤。经法医鉴定,高的伤势为轻微伤害。上述事实包括被侵犯人的陈述。非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护。法医鉴定等证据得到证实。2019年4月1日22时许,一家公安分局收到高的报告后立案,并于2019年4月30日将案件处理期限延长30天。经调查、鉴定、通知、审批等,2019年7月16日作出分局公(三里)行政处罚决定20191230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孟9天行政拘留,并处以500元罚款。

  一审法院还发现,2019年4月16日7月17日15时,法医人体伤害鉴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分别送达高。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安分局作出某分局公(三里)行政处罚决定2019123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孟某后殴打高某造成轻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孟某9天行政拘留,并处以500元罚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程序,依法驳回高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2019年4月1日,某公安分局受理,2019年7月17日至108日向高某送达处罚决定。其中,自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6月13日,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的鉴定作出不予受理的时间为65天。高某诉说某公安分局及孟某后的其他违法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法予以驳回。静安刑事纠纷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高承担。高拒绝接受,并提出上诉。

  高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一审法院偏爱公安分局。高在审判中陈述的事实没有反映在一审判决中,也没有回应高提出的意见。一审开庭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一审判决于2019年12月20日盖章,表明审判只是过场。2、公安分局违反了被起诉的行政行为程序。首先,警察没有按照《公安机关处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也没有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公安分局拍摄的伤害照片是高某家属拍摄后通过微信发送给办案民警的,不是办案民警自行拍摄的。其次,公安机关未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第十八条的规定,在24小时内出具伤害鉴定委托书,未向鉴定机构提供伤害照片,造成鉴定意见缺陷。一个公安分局以处罚为依据。高申请重新鉴定后,公安分局拒绝提供合格的检验材料和技术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责任。第三,评估报告不应作为最终案件的依据。案件概述的地点。犯罪时间。侵权人表达错误,未将伤害照片作为检查材料,不符合公安机关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规范的要求,评估报告未附评估机构资格证书,评估人员资格问题,公安分局同意重新评估,不得以报告作为处罚依据。同时,一个公安分局没有调查其他违法行为。请求撤销原判决,撤销处罚决定,责令公安分局重新处理。
 

静安刑事纠纷律师讲派出所未及时检测取证为程序违法
 

  公安局二审未提交答辩意见。孟后来二审没有发表陈述。高某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高某身份证.孟某身份信息;2.12张照片。

  公安分局向一审法院提供以下证据:程序证据:1。案件登记表。案件收据;2.传唤证明;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通知;4.孟后的基本信息;5.违法犯罪记录;6.案件通过;7.延长治安案件处理期限的审批表;8.行政处罚通知记录;9.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10.送达收据;事实证据:11。孟后。高。胡晓武的询问记录;12.伤害照片;13.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及附件。评估意见通知。不接受评估通知。国内标准快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上述证据已随案移送法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本案证据的审查和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依法确认一审法院发现的案件事实。

  法院认为,1。关于公安局的处理程序是否违法。《公安机关处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现场检查伤害案件。检查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等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调查和处理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出具伤害鉴定委托书,并通知受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害鉴定。

  在这种情况下,高于2019年4月1日报告并要求鉴定。一家公安分局的三里湾派出所没有拍摄高的伤情照片。伤情照片由高于2019年4月4日提供。2019年4月8日后,一家公安分局的三里湾派出所委托鉴定机构对高的伤情进行鉴定,并取证。鉴定不符合上述规定,程序违法。我院支持高的上诉理由。

  2、鉴定意见是否可以作为案件涉及处罚决定的依据。本案中,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为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格。根据某区公安分局提供的检验材料和样品,按照《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作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合法有效。虽然伤害鉴定时间较晚,不能反映高的伤害,但也不能推断高的伤害比鉴定意见更重要。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被起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高的上诉理由无法确立,法院不予支持。

  3、关于未经许可重新申请鉴定的问题。经静安刑事纠纷律师调查,高某申请重新鉴定后,某公安分局向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提交了鉴定委托,但由于检验材料。样本不符合鉴定条件,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决定不接受委托。后来,该局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鉴定,但仍未接受。某公安分局已履行相关法律职责,高的上诉理由无法确立,法院不予支持。

  4、关于被起诉处罚决定事实是否明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本案中,孟某于2019年3月25日22时许在三里湾办事处高织东路三巷三号家中殴打高某造成伤害的事实,并被侵权人陈述。非法行为人陈述和辩护。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一家公安局接到报告后,经立案调查,决定行政拘留9天,处罚500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静安刑事纠纷律师另,经审查,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其于庭审次日作出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高某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某公安分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程序违法,因对高某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应确认违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302行初223号行政判决书;

  二、确认被上诉人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作出的某分局公(三里)行罚决字〔2019〕1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某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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