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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石化律师事务所谈父母更改子女姓氏的规定

时间:2022-03-07 11:28 点击: 关键词:

  离婚后,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的规定更改子女的国籍和出生以来使用的姓名?金山石化律师事务所重点审查以下问题:

 

  一、当事人是否符合变更姓名和民族的规定。

  (一)改名。

  一、姓名权。

  姓名是每个自然人的特定名称符号,是通过语言区分个体差异的标志。《民法通则》是第一个规定姓名权的法律,并将姓名权纳入个人权利的范畴。《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并按照规定改变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窃、伪造。因此,理论上一般认为,姓名权的权力包括三个部分: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这些权利都是意志在姓名领域自由实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明确规定姓名权为人格权。

  2.姓名变更权。

  姓名变更权作为姓名权的权力之一,也是一种重要的人格自由利益,但不能随意行动。从世界上看,国家对姓名变更的立法思想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英国和美国的自由主义立法,即在极端自由的个人主义下,姓氏可以根据个人自由意义改变,在英国和美国,只需要相关机关公告;二是大陆国家的许可立法,认为姓氏与个人同一性的识别有关,对国家和社会利益有重大影响,因此德国和法国需要重大理由改变,日本不承认基于个人意义的变化,必须得到行政机关的认可。家庭法院的裁判许可证可以改变。

  在中国金山石化律师事务所,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变更名称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实际上,变更名称被纳入公安机关的登记管理事项。至今,关于姓名登记的法律只有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户籍登记条例》第十八条,但该条款仅规定了姓名变更的申请人,没有实质性限制。2002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的批复》,规定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协议,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接受。但这一批复于2018年4月被废除。此外,没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级的规范来管理姓名的登记和变更,只有在一些省市颁布的户籍规定(或办法、实施细则等)中提到。

  (二)改变民族。

  中国关于公民民族成分的规定主要包括:1990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确定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个人民族成分只能根据父母的民族成分确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生子,其民族成分由父母或养父母约定,18岁以上由自己决定。此外,还有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于2015年发布。2016年实施的《中国公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列出了民族成分变更的具体情况:公民族成分确认登记后不得变更;18岁以下公民可申请变更其民族成分:(1)父母婚姻关系变更,其民族成分不同于直接抚养方;(2)父母婚姻关系变更,其民族成分不同于继父(母亲);(3)其民族成分不同于养父(母亲)。
 

金山石化律师事务所谈父母更改子女姓氏的规定
 

  二、未成年人能否行使姓名决定权。

  理论上,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行为能力和意义表达能力。行为能力认为,自然人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一旦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决定是继续使用自己的名称还是单独命名,他人不得干涉。公民未成年时,其监护人应当决定其姓名;公民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可以自行决定其姓名。这种说法认为,未成年子女不可能真正理解其姓氏变化的深刻社会。法律意义。意义表达能力认为,公民需要在有意义表达能力的前提下决定自己的姓名。未成年人一旦有表达意愿的能力,监护人就不能妨碍自己行使姓名权,而不是等待未成年人成年后再决定自己的姓名。

  上述两种说法都有一定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在全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金山石化律师事务所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思想、表达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必坚持18岁的年龄边界。其原因是:首先,在民法理论上,意义表达能力是决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通常根据年龄和精神规模来确定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以10岁为边界,规定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适合其年龄和智力的民事活动;《民法通则》将边界提前至8岁,规定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适合其年龄和智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外,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与父母或母亲对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金山石化律师事务所从上面可以看出,这是对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智力发展水平和意义表达能力在立法上的肯定和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假儿子在二审中已经17岁了,应该确定他有意义的表达能力和合理的判断能力,并且基本上可以理解名字的意义,所以他有权决定自己的名字。对于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于总体情况,他们正处于成长和发展的初始阶段,分析和判断事物的能力非常有限。因此,监护人行使其姓名权更为合适。第二,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也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夫妻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因此,法院应以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避免给未成年人未来的学习、生活和社会交往带来不便。


 

  三、处理此类案件的原则。

  (一)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这类纠纷应考虑改变姓名或民族行为对未成年子女的各种生活效果,[6]以确定它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未成年子女使用现有姓名的时间长短,改变姓名或民族是否会影响子女与父母关系的维持和发展,是否可能面临生活和社会沟通的困难和尴尬,是否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精神压力和身份认知问题等。通过综合考虑个案情况,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根据民法总则的精神,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智力发展水平和对事物的初步分析和判断能力,虽然他们的名字。国家的社会意义。伦理意义很难说很清楚,但一般来说,他们的价值观有一定的合理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达特定时期的真实要求,尊重他们的意愿也是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

  (三)维护社会秩序。

  在中国,名称权不仅是一种人格权利,而且在名称和民族登记变更方面也具有社会管理的功能和意义。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还应结合行政规范作出合理判断,通过司法判决帮助有效的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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