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30日晚,秦和他的朋友们在昆明的一家火锅店吃火锅。吃饭时,秦起身去了浴室。在回到座位的路上,他因地面湿滑而意外摔倒。经诊断,秦腕关节脱位。秦多次与火锅店协商赔偿失败后,秦将火锅店告上法庭。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裁定火锅店承担80%的责任,赔偿秦1.2万元。
案情:火锅店内因地面湿滑而摔倒。
2020年8月30日晚,秦某去昆明某火锅店吃饭。吃饭时,秦起身去了浴室,回到座位上。火锅店工作人员拖地,地面湿滑,导致秦滑倒受伤。经医院诊断,秦腕关节脱位,左掌需植入三根钢针。
秦出院后,双方无法就费用赔偿金额达成协议,因此秦起诉西山法院。法院要求火锅店支付54057.9元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和交通费。
火锅店辩称,已经履行了基本的安全义务,在秦滑倒的地方,火锅店在业务过程中有防滑垫,当时没有防滑垫,因为当时超过正常营业时间,进入清洁阶段,有黄色品牌禁止通行。秦摔倒后没有及时就医,火锅店经营者一直在问对方是否需要就医,所以火锅店已经履行了基本的安全义务。因为秦喝了很多酒,忽略了警告牌,忽略了员工渠道等,所以他也有过错。
审理:火锅店未履行安全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开设的火锅店就餐。当被告即将关闭并开始清理和拖地时,原告在离开浴室回来的路上摔倒在火锅店的员工通道上。从庭审中查明事实,被告当时拖地后,确实存在地面湿滑的安全隐患,应认定原告摔倒与此有关。被告作为火锅店的经营者,未能履行安全义务,应当对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青年成年人。当他知道自己喝酒时,他应该比平时走路更加小心。但是,原告没有注意到员工通道禁止通行的标志,也没有充分注意脚下的通行环境,忽视了对自身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依法减轻被告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的损失,经法院调查,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误工费、鉴定费共计15771.87元,被告承担80%,即12617.5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已提前支付1.3万元,超过被告应承担的金额,被告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原告的请求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西山法院驳回了原告秦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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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九十八条规定:酒店、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经理或者群众活动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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