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者因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者遭受人身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被帮工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任何的过错。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此时被帮工者承担的是一种公平责任。
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无法受偿的情况下,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此时,因为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是侵权人所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无法赔偿的,被帮工人可以予以适当的补偿,这是一种公平责任。
第十四条还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赵先生请了同村的赵一、赵二等人帮忙做清扫和搬家。到了晚上,赵妻做了几桌酒菜宴请帮工的同村人吃饭、喝酒。律师
最后赵妻给到场搬家的赵一等人每人发了两包中华硬壳和两包双喜香烟作为酬谢,赵一和赵二兄弟等人将最后吃饭的桌椅板凳等物品搬到新宅二楼。不知道是不胜酒力还是弟弟赵二用力过猛,赵一一脚踩空楼梯,连同正在搬的桌子一并滚下楼,造成赵一后脑勺血肿,轻微脑震荡。
赵一搬动物品时,赵妻看到赵一脚步不稳,询问赵一搬东西还行不行,得到赵一肯定回答后,让其将物品搬到一楼。后赵妻称赵一有点不胜酒力,让赵一休息休息,独自上楼呼唤其他已经开始打牌的同村人员下楼帮忙。赵妻上楼找人帮忙时,赵一显得不耐烦,坚持要将桌子尽快搬上楼,好快点打牌。律师
赵一摔伤后,认为赵先生一家雇佣自己搬家,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赵先生和赵妻表示已经不需要赵一帮工,其坚持要搬东西,自行摔伤应当责任自负。
上海劳动工伤律师 认为该案件不属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雇佣关系双方是以一方提供劳务,另外一方提供报酬为典型特点的。农村搬家,让村里人或者亲戚帮忙搬家和雇佣关系有一定的区别,属于帮工关系。帮工是一种民间互助方式。即亲戚、朋友、邻居于农事大忙、建房、筑路以及其他红白喜事时主动上门帮忙。帮者不计报酬,受帮者供给伙食。律师
帮工基本上是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当然有时候被帮工的人也会提供一定的烟酒、饭菜加以招待,甚至给予帮工一定的红包作为酬谢,这种支付是基于感激或者人情,并不是一定有偿行为。
雇佣活动中接受劳务报酬或者签订合同后,应当完成相应的工作,但帮工中帮工人可以随时拒绝帮工,也可以决定如何帮工。故而帮工不是一种雇佣关系,而是一种好意施慧关系。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件中赵妻认为赵一走路不稳,虽然让赵一搬桌子到新宅,但并不要求赵一搬上楼,而是独自上楼要求其他村民帮忙。赵一在被拒绝后,为了逞强将桌子搬上楼,发生事故的,被帮工人赵先生一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至于赵二也是帮工,如果摔倒是赵二引起的,赵妻也没有拒绝赵一帮工,那么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明确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案例二
帮工人意外遭受损害 被帮工人要担责
因低压线路与房后树枝摩擦产生火花,村民李某在某电力公司要求下砍伐树枝时不幸摔落受伤,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2011年7月24日,因天气原因导致李某北正房西侧上方低压线路与一棵自然生长的树木相接触,导致低压线路产生火花。李某发现该险情后,电话通知某电力公司,并告知相关险情。随后,该电力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排除险情。因未带作业工具,工作人员在进行断电作业后要求李某上房修剪树枝。因下雨致使屋顶湿滑,李某从屋顶摔下受伤。受伤后,李某先后到密云县医院、北京军区总医院就诊,其被诊断为:右距骨开放性骨折伴脱位。李某的伤情经鉴定属于十级伤残。李某将该电力公司诉于密云法院要求赔偿1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李某房屋西侧的树木并非李某个人所有,亦非李某所种植。在树枝与电力设施相接触产生火花后,已经对周围人员和财产造成危险,李某没有义务去修剪树枝,而该电力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在电力设施产生险情后,该电力公司工作人员要求李某对树枝进行修剪,李某与该电力公司已经形成帮工与被帮工的法律关系,因此,该电力公司应当对李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该电力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3万余元。
法官讲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由此可见,如果帮工人不是因为他人原因,而仅是因为帮工过程中发生状况,导致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帮工人提供帮助的时候,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则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的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上海劳动工伤律师 本案中,李某并没有义务去修剪可能引发险情的树枝,这本是电力公司应担负担的职责,但是,在电力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下,李某无偿帮忙,双方无疑形成了无偿帮工关系。期间,因为意外,导致李某自高处坠落摔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作为电力公司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对李某的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提供帮工时,被帮工人已经明确拒绝帮工人提供帮助的,帮工人仍执意帮工并在该期间发生损害的,被帮工人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如果被帮工人因帮工行为获益,按照公平原则,法院可在其受益范围内判决其进行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