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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合同律师所答疫情期间劳动关系要处理好

时间:2022-04-08 14:45 点击: 关键词: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1.对因受疫情影响员工不能按时到岗或公司不能开工生产的,公司可与员工沟通,要求员工提供被管制的相关证明,有条件的可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岗位,可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公司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员工因疫情原因客观上无法按时返岗,公司一般不宜按违纪处理。

  2.如果公司未复工或者公司复工但员工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可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规定与员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公司发放生活费。

  3.符合相关规定复工后,公司需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1.如果公司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2.为减少疫情感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采取网络办公,居家办公的模式,为避免争议,公司可与员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并明确仅限于疫情防控期间。

  3.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公司可与部分岗位适宜的员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三、劳动合同的到期与续订

  在员工未复工期间,公司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到期和续订事宜。

  1.针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予续签的,在上海地区,公司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通知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如果因疫情影响,无法书面通知让员工签收或无法邮寄书面通知等,可采用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送达该通知。

  上海劳动合同律师所提醒但要注意,如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到期顺延的法定情形;或者员工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须分别顺延至法定情形消失之日,或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针对疫情影响下,劳动合同顺延的到期日一般应调整为:

  (1)劳动者被直接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隔离期结束之日”。

  (2)劳动者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后未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医学观察期结束之日”。

  (3)劳动者先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后又被确诊为患者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隔离期结束之日”。

  (4)劳动者未患新冠肺炎也未被采取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措施,只是被当地人民政府限制出行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当地人民政府宣布解除禁行措施之日”。

  2.针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希望与员工续签的,如因疫情原因无法面对面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的续签,公司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告知员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并发送新的《劳动合同》(电子版)给到员工,让员工确认《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且在线上进行“签署”确认。在公司和员工双方均确定续签的情况下,公司做好留证,解封返工后,再及时和员工补签纸质书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在疫期之前或疫情期间,员工向公司提出辞职的,其辞职行为合法有效,公司必须依法为其办理好离职手续。因疫情的原因导致延迟办理离职手续的,不影响辞职行为的效力。为避免争议,公司可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员工说明情况。

  2.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公司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3.在疫情期间,如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应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4.员工拒绝医学隔离或配合治疗或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等行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必须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是合法有效的且已告知该员工。

  5.经劝导无效,员工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公司的复工安排的,公司可以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并保留员工签收的相关证据。

  6.在疫情期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公司应依法办理及时办理离职手续,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办理,应向对方及时说明原因并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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