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区律师

策法上海浦东区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6月,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领域均有资深律师坐镇,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对案件走势预判精准。提供常年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诉讼、离婚财产分割、征地拆迁补偿纠纷、不良资产处置、债权债务等律师服务;熟悉上海各法院诉讼程序,善于从众多实际判例中总结主审法官的判案思路。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浦东区律师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

推荐文章

龙阳路地铁站律师分析是否属违法讨薪

时间:2021-10-23 16:08 点击: 关键词:建设工程,违法讨薪,龙阳路地铁站律师

  2016年,被告二级土地建设集团与被告二级土地建筑公司签订曼哈顿E区14、19号住宅楼(31F)、车库、物业会所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将曼哈顿E区14、19号楼、地下车库、物业会所建筑工程发包给被告二级土地建筑公司。2019年9月,被告二级土地建筑公司与被告图尔静签订曼哈顿E区项目装饰(含砌筑)班组工程施工合同,将曼哈顿E区14号和19号楼高层、物业会所、地库工程装饰(含砌筑)工作分包给被告图尔静。被告图尔静自2020年4月29日招用原告至其分包的曼哈顿E区19号楼工地从事砌筑工作,至2020年6月12日完工。期间,被告二级土地建筑公司与被告图尔静给付原告劳务费7200元,尚欠8640元未付。经原告催要,被告图尔静及被告二级土地建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谢政伟于2021年1月12日在出具的曼哈顿E区砌筑工人(图尔静班组)工资明细表上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催要并找相关部门解决问题,但被告至今未给付。

  原告王强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施工工资86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审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龙阳路地铁站律师本案的辩论焦点为,三被告是否系应承担给付原告工资责任的主体。一、关于被告图尔静是否应承担给付责任的问题。根据原、被告提交的曼哈顿E区19号楼砌筑工人(图尔静班组)工资明细表、砌筑(图尔静)班组付款表、曼哈顿E区项目装饰(含砌筑)班组工程施工合同和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图尔静招用原告至其分包的工程工地从事砌筑工作,并拖欠原告劳务费8640元的事实存在。虽被告图尔静辩称其仅系带班干活的班组长,也属于为二级土地建筑公司提供劳务的人,且原告等农民工的大部分工资都是由二级土地建筑公司发放,故其不应承担给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经查,被告图尔静与被告二级土地建筑公司签订了曼哈顿E区项目装饰(含砌筑)班组工程施工合同,虽然该工程施工合同因图尔静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而无效,但是图尔静却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自行召集了农民工对其分包的工程进行了施工,且14号楼、19号楼的砌筑工程已施工完毕。庭审中图尔静也认可砌筑工程应按照与二级土地建筑公司确认完成的施工量进行结算,故被告图尔静未与二级土地建筑公司形成劳务关系,其应属于曼哈顿E区14号楼、19号楼砌筑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关于图尔静辩称原告等农民工的大部分工资都是被告二级土地建筑公司直接发放至农民工的个人银行账户,农民工系为二级土地建筑公司提供劳务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仅能说明二级土地建筑公司部分履行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图尔静班组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不能证明原告等农民工系受雇于二级土地建筑公司。结合原告关于其系受图尔静雇用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与图尔静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图尔静作为雇主应足额支付劳务费,承担给付拖欠工资的民事法律责任。二、关于被告二级土地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给付责任的问题。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被告二级土地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被告图尔静个人,现图尔静拖欠原告劳务费未付,被告二级土地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承担清偿责任。三、关于被告二级土地建设集团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被告二级土地建设集团作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被告二级土地建筑公司,与原告未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系因二级土地建设集团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其工资拖欠,故二级土地建设集团不应承担给付原告劳务费的责任。被告二级土地建设集团辩解不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的意见,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龙阳路地铁站律师分析是否属违法讨薪
 

  综上,判决如下:一、被告图尔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强劳务费8640元,被告锦州二级土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图尔静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70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2、一、二审案件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龙阳路地铁站律师具体如下:

  一、原审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图尔静与被上诉人二级土地建筑公司是劳务关系,并非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分包或承包人,不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双方签订的曼哈顿E区项目装饰班组工程施工合同是二级土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规避法律、责任而要求上诉人签字,实际上双方并不依据该合同履行。上诉人图尔静与被上诉人庞东生不存在劳务关系,上诉人只是负责招集、带领农民工给二级土地建筑公司提供劳务,农民工的工资均由二级土地建筑公司直接发放,庞东生与二级土地建筑公司才是真正的劳务关系。二、关于原审中三被告是否应承担给付原审原告工资的问题,存在适用法律错误。1、上述己经提出因为原审错误认定了上诉人是工程承包人、上诉人与庞东生是劳务关系,直接导致错误认定上诉人应支付工资。2、即便上诉人是工程承包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九条、三十条等条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及其他相似情况拖欠工资的案件,拖欠工资的具体原因是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结算工程款和人工费,导致分包方没有能力结算农民工工资,因此二级土地建设集团和二级土地建筑公司分别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于拖欠的工资应首先以其应结算的工程款为限承担偿付责任,上诉人作为分包方承担的是补充偿付责任。

  原审判决存在三个错误:1、错误认定图尔静与二级土地建筑公司是承包关系、与农民工是劳务关系。图尔静虽与二级土地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但是该合同只是二级土地建筑公司为了规避转嫁风险的一种不合法手段,该合同因违法而无效,而且该合同未予履行。实际上诉人被任命为砌筑班组的班长,所有的工作都是听从二级土地建筑公司项目部的安排,上诉人没有自主决定权。农民工都不是上诉人找来的,工资也不是上诉人确定和发放,上诉人在工资表上签字只是履行班长的职务,工程的量是二级土地建筑公司确定,工程怎么干由公司指挥,工程完工也没有任何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给到上诉人,上诉人完全没有工程承包人的地位,所以不应该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2、在认定图尔静与二级土地建筑公司是承包关系的情况下,也应该由二级土地建筑公司先行清偿工资,上诉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事实依据是二级土地建筑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因此二级土地建筑公司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有重大过错,应承担首要直接责任。3、关于二级土地建设集团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原审判决的认定是“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系因二级土地建设集团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其工资拖欠,故二级土地建设集团不应承担给付原告劳务费的责任”,上诉人认为这一认定错误。首先,代理人看了原审庭审笔录,整个庭审过程中根本未审查二级土地建设集团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及是否导致拖欠工资的问题,既然法庭未组织审查事实,又何谈是否提供证据问题?其次,关于举证责任问题,不论是农民工还是上诉人,都难以提供二级土地建设集团向二级土地建筑公司拨付工程款的相关证据,除非申请法院调取。但法律已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也就是二级土地建设集团负有及时拨付工程款、人工费的义务,那么二级土地建设集团就有证明其履行了法定义务的责任,而且明显这个证据只有其自己和二级土地建筑公司掌握,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节约司法成本、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多重因素考虑,这个举证责任都不应该分配给原审原告或上诉人。

  最后,上诉人在前两天刚开完的二审庭审中也提出了应该审查二级土地建设集团是否及时拨付工程款的问题,但是当时的审判法官未与审查,他认为本案是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而二级土地建设集团是否及时支付工程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本案没有关联,在答辩中二级土地建筑公司和二级土地建设集团也是这个观点,代理人认为这个观点不正确,二级土地建设集团虽然未与农民工形成劳务关系,但是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4条、29条规定,建设单位对于农民工人工费的按时发放有保障及监督的义务,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也就是说我们主张建设单位二级土地建设集团可能承担责任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非合同关系,这里涉及到法律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问题,代理人也认可合同相对性不能随意突破,但是鉴于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性,农民工作为主要劳动力且弱势群体,是特殊受到法律保护的群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原26条,先修改后的43条)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29条都能体现对于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以及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立法或司法宗旨,所以至少在农民工讨要工资的案件里不能以没有关联为由不审查建设单位即二级土地建设集团是否应承担责任,否则法律形同虚设,建设单位会变本加厉利用此种方式损害农民工的权益,希望今天法庭详细审查此问题。

  二级土地建设集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的案由是劳务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农民工的地位不是实际施工人,所以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所以二级土地建筑公司对工程款结算,无权要求我们提供此类证据,本案核心应是审查农民工与图尔静之间欠付的劳务费的具体数额是否真实存在。

  二级土地建筑公司辩称,我们公司与图尔静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图尔静所述系我公司带班组长这一事实不成立,诉争工程系二级土地建设集团发包给二级土地建筑公司,我公司将个别项目发包给图尔静,我们也认可与图尔静之间的承包合同无效,所以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我公司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可见一审是法律适用正确。王强辩称,我同其他自然人代理人意见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上诉人图尔静虽然否认与被上诉人二级土地建筑公司是劳务关系,进而主张其并非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分包或承包人,不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上诉人图尔静对其与被上诉人二级土地建筑公司之间签订的《曼哈顿E区项目装饰(含砌筑)班组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且上诉人图尔静亦无证据证明该份合同系被上诉人二级土地建筑公司为逃避责任而与其签订的虚假合同,更不能对其承包的工程施工中出现事故时,其参与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作出合理解释。故涉案施工合同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上诉人图尔静应为涉案施工合同的实际承包人。则上诉人图尔静作为实际承包人,应当依法对其招用的为涉案工程提供劳务的被上诉人王强的劳务费负有给付义务。关于上诉人图尔静主张“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九条、三十条等条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龙阳路地铁站律师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一节。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承包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9月5日,而国务院公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系2019年12月30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上诉人所引用的《条例》的条款均系涉案合同实际履行之后发布施行,故上诉人引用《条例》条款主张权利不当。同时,上诉人图尔静并无证据证明作为建设单位的二级土地建设集团,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作为总承包单位的二级土地建筑公司拨付工程款,亦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二级土地建筑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且在被上诉人二级土地建筑公司主张已按现有工程量向上诉人结清全部工程款的情形下,上诉人并未提出异议。故对上诉人的上述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图尔静主张“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原26条,先修改后的43条)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29条都能体现对于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以及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立法或司法宗旨,所以至少在农民工讨要工资的案件里不能以没有关联为由不审查建设单位即二级土地建设集团是否应承担责任,否则法律形同虚设,建设单位会变本加厉利用此种方式损害农民工的权益”一节。二审法院认为,无论是上诉人主张的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还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其适用的主体均是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或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而非提供劳务的个人向劳务承包人主张劳务费的情形。而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向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上诉人图尔静主张劳务费,而非是上诉人图尔静向发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主张工程款的纠纷。

         故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主张由作为发包方的被上诉人二级土地建设集团承担责任属于对司法解释条款的理解性错误。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图尔静主张“在认定图尔静与二级土地建筑公司是承包关系的情况下,也应该由二级土地建筑公司先行清偿工资,上诉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一节。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图尔静作为实际施工人,依法负有向提供劳务的个人支付劳务费的义务。在上诉人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二级土地建筑公司未全部向其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下,被上诉人二级土地建筑公司承担的是违法分包的过错责任。故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图尔静向提供劳务的劳务者个人支付劳务费,被上诉人二级土地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图尔静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海建筑工程律师在线解答


 

龙阳路地铁站律师整合婚姻房产分 龙阳路地铁站律师讲虚开发票可升
龙阳路地铁站律师分析是否属违法讨薪 http://www.shanghailvshi.cn/pudongqulvshi/4636.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