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网约车产生交通事故,平台所有人是不是应负担补偿义务?日前,张某乘坐网约车途中产生交通事故殒命,其继承人张某某、翦某某等将重庆某公司、李某某等4名原告诉至法院,诉求侵害补偿。对此,法院是如何审理的呢?浦东区律师事务所对此起案件进行了梳理:
先说判决结果:该案经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由重庆某公司、李某某向张某某、翦某某等赔付4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5日,常某驾驶货车与李某某驾驶的一般客车相撞,造成搭车人张某殒命,其他人受伤。路途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与常某本次路途交通事故负担一致义务,乘车人不担责。
李某某应用APP处置网约车办事。重庆某公司是该APP的所有人,对李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运营证、网约车从业资格证进行了考核。李某某每月给重庆某公司领取100元软件服务费。死者张某的手机上表现“网约车,自己搭车,行驶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讯断,某保险公司向张某某、翦某某等赔付583041.89元;李某某向张某某、翦某某等赔付437980.11元;采纳张某某、翦某某等别的诉讼要求。
张某某、翦某某等不平,提起上诉。
重庆四中院审理后觉得,李某某向重庆某公司提交材料经由过程考核,每个月缴纳用度100元,成为重庆某公司的网络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重庆某公司向李某某、张某供应扫码办事,授权李某某与张某订立网约车办事条约。张某经由过程扫码模式收回订单,李某某在该平台接单确认,张某与重庆某公司之间曾经成立运输条约,重庆某公司自条约成立之时起应该负担承运人的平安运输义务。重庆某公司辩称其不介入生意业务价钱、订单调配、好处提成、未配置路程起点等触及谋划核心内容问题,不应承担责任。但这些运营方式,均系重庆某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与乘客无关,其内部管理行为不得对抗乘客,不得免除其对张某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故重庆某公司应当承担对死者张某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三项;重庆某公司、李某某向张某某、翦某某等赔付437980.11元。
法官提醒
随着社会的进展,越来越多的人抉择网约车出行。《网络预定出租汽车谋划办事治理暂行设施》第十六条划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负担承运人义务,应该保障运营平安,保证搭客正当权益。”该条为网约车产生的交通事故供应了解决根据。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组织者和管理者,对司机的注册行动举行审核,并收取了一定的费用,表明平台对司机存在管理行为。从有偿服务和管理的角度而言,平台服务公司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如果驾驶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乘客伤亡的,应当与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是以,网约车平台在考核各项信息时应当严峻担任,并确切落实谋划治理、数据保障、安全服务职责,同时司机在驾驶过程中也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共同保障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以上就是“乘坐网约车产生交通事故,平台所有人是不是应负担补偿义务”的实际案件梳理。如果您也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浦东区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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