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为完成大化坪镇税收任务,成立霍山县工艺品公司为储诚戡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6%的税金和2%的管理费。于是郭家春、项义祥在霍山县工艺品公司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下,通过关系取得税号和企业法人代码,刻制了增值税发票专用章等印章。浦东区律师事务所就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至此,霍山县工艺品公司在无营业执照、无生产场地、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况下,由项义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储诚戡虚开。
自1997年8月至1997年11月,郭家春、项义祥、程先文以霍山县工艺品公司的名义到南京、合肥等地为储诚戡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虚开税款数额234248、74元,已抵扣税款113530元,大化坪镇政府以霍山县工艺品公司的名义完税入库72060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41470元,大化坪镇政府非法获利38280元。
1998年1月,霍山县国税局大化坪税务分局并入诸佛庵税务分局。诸佛庵税务分局(后更名为西城税务分局)接管原大化坪国税分局业务后,被告人吴彩森应大化坪镇政府郭家春等人的要求,在明知霍山县工艺品公司无营业执照、未实际生产,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况下,仍决定同意由西城税务分局为霍山县工艺品公司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每次开票前,由储诚戡电话和传真告诉程先文、郭家春开票内容。郭家春安排人员到西城税务分局,经吴彩森或分管局长纪昌德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后,开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程先文则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往南京交给储诚戡,储按价税合计开汇票给程带回。
大化坪镇政府按储诚戡要求将开展的销售额的7%扣下利税,余款提现金由程先文等人送回南京交给储诚戡。自1998年1月至12月,共为储诚戡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份,虚开税款数额485859、75元,抵扣税款484329、75元。
大化坪镇政府以霍山县工艺品公司名义完税70225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414104、75元,大化坪镇政府非法获利129830元,根据吴彩森的要求,经郭家春同意将其中的3万元付给西城税务分局,作分局其他开支。在所开的5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42份为汪祥林所填写。
1998年8月,在大化坪镇政府和储诚戡的共同策划下,以大化坪镇政府和程先文的名义投资80万元,伪造了《霍山鸿宇金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企业人员登记表等,通过了验资等程序,于1999年10月29日成立霜山鸿宇金卡有限责任公司。大化坪镇政府任命被告人程先文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后,大化坪镇政府将其出资的80万元注册资金全部抽出。储诚戡将原在南京的生产场所改为“霍山鸿宇金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联络处”。被告人吴彩森明知鸿宇金卡有限责任公司无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仍决定同意其领票自开,沿用霍山县工艺品公司的做法,按销售货款的6%收取税金。
程先文等人从西城税务分局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送往南京,供联络处使用,货款由购货单位受票后汇至霜山大化坪农行营业所鸿宇金卡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提现后,由程先文送给储诚戡或由储诚戡等带回。
自1998年12月至2000年3月,程先文等人以鸿宇金卡有限公司的名义从西城税务分局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18本送往南京联络处,其中程先文领取16本,该联络处共为客户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262份,虚开税款数额885362、87元,已抵扣税款817106、31元,完税入库287180、32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29925、99元。
浦东区律师事务所了解到,大化坪镇政府与储诚戡协商后,储诚戡将一部桑塔纳2000型轿车作价10万元,抵作1999年4月至2000年3月31日上交给大化坪镇政府的管理费用。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鸿宇金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502803、23元,扣押了南京联络处现金13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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