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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的律师所区分情侣资金往来的性质

时间:2022-03-21 15:08 点击: 关键词: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会有更多的资金往来。恋爱中的人如胶似漆,往往不会斤斤计较金钱。但是一旦感情不再,以前的誓言和联盟就会消失,蜜恋期的每一分钟都要算清楚。那么,恋爱期间的贷款和礼物如何区分和识别呢?对方需要退货吗?和浦东的律师所一起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李某告诉法院:2020年9月,原告李某在济宁市区做生意时,在KTV遇到了被告崔某1,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在此期间,被告崔某1利用双方关系以各种名义向原告李某借款,原告李某以微信、支付宝转账、银行汇款、现金支付方式向被告崔某1借款,被告崔某1借款给原告李某账户消费,偷信用卡,被告在两个月内花费原告10965元。原告李某立即终止了与崔某1的恋爱关系,并要求其返还上述贷款。被告崔某1拒绝返还。由于被告崔某1岁但仍未成年,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崔某1的法定代理人崔某2.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崔某1辩称原告不承认事实和理由,原告自愿转账消费,不属于贷款。

  崔2。徐共同辩称,他不承认原告的事实和原因,认为被告崔1没有偷信用卡的事实,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微信转账。银行汇款属于共同消费,不属于贷款性质,不得返还。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发现被告崔某1,女,出生于2004年。2020年9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1建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16日至2020年11月16日,原告李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银行汇款等方式向被告崔某1转账73554元。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1分手后,原告李某提出被告崔某1的费用均为向原告借款,要求诉讼失败。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1恋爱期间,原告在短短两个月内将消费转移给被告10多万元。结合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金额远远超过恋爱期间的必要费用,上述款项并非全部由李某主动赠与,因此法院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1有贷款关系。

  关于贷款金额的确认,虽然原告的转账有凭证,但贷款金额应结合原告的转账事实、双方的情感程度、恋爱期间的共同费用,综合确定:

  (1)被告崔某1称为朋友治病。给姐姐买钢琴,给爷爷治病,还朋友欠款。被告崔某1未否认将贷款转入崔某1的父亲崔某2的银行账户,并认定上述贷款事实。综上所述,贷款总额为4.5万元。

  (2)对于原告向被告崔某1的微信转账,有生日转账1314元。520元,双11转账2500元,朋友圈转账5200元,虽然没有转账,但基于社会知识,可以确定原告维持一般礼物的关系,原告的这部分费用,不支持。

  (3)原告自愿转账的2600元零花钱和双方共同消费的31280元不能认定为贷款,不予支持。

  (4)被告盗取支付宝19251元,被告崔1不承认,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崔1消费的证据,更不用说认定为贷款了。

  (5)原告无理由将2000元转让给被告崔1,不能证明为贷款,不予支持;被告不承认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为贷款的,不予支持。

  由于被告崔1系18岁以下未成年人,没有独立收入来源,法官组织被告崔1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在向双方解释后,被告崔1父母理解并承认部分贷款事实,最终促进调解,确定调解金额,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由被告崔1父母承担返还责任。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1.2022年1月10日前,被告崔某2.徐某向原告李某某支付4.5万元。

  2.如果被告崔某2.徐某未能如期全部偿还,则应向原告李某支付利息(以未付为基础,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贷款或赠与的认定应综合考虑。

  恋爱期间的贷款,一般基于感情的培养,在贷款程序上并不完善。当被告否认贷款时,就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原告在恋爱期间提供转账凭证。如果被告不能合理解释转账并提供证据,则视为被告未能履行举证义务,也不能仅仅否认双方在恋爱期间未能完善贷款程序的贷款事实。贷款或赠与的识别应综合考虑,包括恋爱关系的程度。转账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费用的用途等,合理区分赠与和贷款。
 

浦东的律师所区分情侣资金往来的性质
 

  案例解读 

  礼物是赠与人将其财产免费赠送给受赠人的一种行为,受赠人表示接受。在恋爱期间。特别是在婚姻期间,当事人的真正意图是建立婚姻关系,这是一种有条件的礼物。有条件的赠与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生效。有条件的赠与不符合法律效力的,应当返还。

  恋爱期间的赠与和贷款既不同又有一定的联系。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很常见,很容易混淆贷款和赠与。男女结束恋爱关系时,容易发生财产纠纷。法律保护基于恋爱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但当事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提倡恋爱期间的贷款。鉴于关系的特殊性,在相互转账时应有明确的转账附言,并在微信和短信聊天中确认转账性质。

  恋爱期间花费金额的性质认定: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如果不能证明是为了结婚而特别赠送,则应认定为一般赠与,具体可包括以下情况:1.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部分赠与,如购买衣服、包包、请客吃饭等,2.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纪念日等特殊日期;3.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以上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人一旦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对于男女之间的贵重物品,如房地产、汽车或大量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赠与,由于涉及的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婚姻目的的赠与,可以推定为新娘,应承担返还责任。

  对于一些没有明显意图的小转账行为,也没有表明转账行为是贷款或有条件的赠与,法院将结合双方的共同生活,如对方辩称共同消费,法院一般不确定费用,不支持返还;因爱情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终止,当事人以同居为由抵消青年损失费。浦东的律师所讲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财产赠与需要根据赠与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具体分析和识别。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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