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走进婚姻殿堂时,都是希望能够白头偕老的。但因为种种原因,就会有夫妻选择离婚,各自欢喜。那么,离婚登记的程序是什么呢?浦东离婚律师对相关的法律程序整理如下:
根据《婚姻登记会计工作人员暂行技术规范》及〈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发展条件〉,离婚登记可以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
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城市居民企业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这些材料:
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向,以及就抚养子女、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达成的共识。
第四十八条接受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
要求进行离婚的夫妻关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可以申请;
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其中载有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清偿达成共识;
双方持有由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或领事馆签发的结婚证书;
每一方应提交两张2英寸的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婚姻进行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或者没有限制我国民事责任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制度不是在中国发展内地企业办理的。
第四十九条婚姻登记员按照下列程序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的审查;
向当事人说明婚姻法关于离婚登记的条件;
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影响以及对我国离婚协议研究内容的意愿;
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声明》。
离婚登记申请书上「声明人」一栏的签署,必须由声明人在监管人面前填写
夫妻关系双方亲自在我国离婚财产协议上签名;婚姻进行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之间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第五十条 婚姻家庭登记员对当事人可以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内容进行分析审查,符合我国离婚经济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管理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明》应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填写。
第五十一条离婚证书填写后,婚姻登记员应当认真核对。印刷、书写错误或者证书被污染、损坏的,应当报废重新填写。
第五十二条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通过双方均在场时按照研究下列方法步骤可以进行:
向当事人通过双方进行核实学生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告知当事人收到离婚证明后的法律关系、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及其职责;
当事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复核处理表”“当事人签字或按指纹”栏中签字; 当事人不写姓名,应按指纹。
“当事人签名或指纹”栏不得为空,不得由他人填写或按指纹;
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形印章,其中已经注明“双方进行离婚,证件管理失效。××婚姻信息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相关当事人。
离婚证明将发给离婚双方,并向双方公告:取得离婚证明,解除夫妻关系。
以上就是浦东离婚律师整理的离婚步骤,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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