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后个人财产,离婚不分割。什么情况不属于财产共同体?住房公积金、保险利益、个人拥有住房、各种财产所有权的问题如何解决?浦东婚姻律师将详细描述以下内容。
一、非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发展受到严重伤害学生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社会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契约确定财产只属于丈夫或妻子。如果父母在婚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该出资应被视为给子女的个人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礼物是给双方的。
4.一方专用的日用品。
5.应当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6.其他应当归作为一方进行财产的,应包括:
(一)配偶一方专门用于从事职业、工作、兼职学习、兴趣爱好等的财产;
(二)军人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津贴;
(三)一方发展具有中国人身安全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
(四)一方因社会贡献而获得的荣誉奖、奖章等;双方约定的个人财产。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况
1.婚前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在具体实际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企业双方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研究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进行补贴资金总额再分割。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需要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政策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2. 指定受益人为配偶一方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利益问题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企业利益发展具有一个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信息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个人所有的房子自然增值: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品”,应确认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4、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未登记:如果父母的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则该出资应被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受赠人的子女可以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即转换后的债权。
5、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进行买房对于已登记:父母一方婚后为其已婚子女购买房地产,并以子女的名义进行产权登记的,应当视为仅赠送给子女一方的礼物。
6、以父母对于自己企业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双方合同管理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7、不动产的转让,无论发生在子女结婚前还是婚后,以父母一方子女的名义登记的不动产,均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8、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父母一方对单位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企业登记于夫或妻一方自己名下,视为对子女的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我国夫妻关系一方的个人信息财产。
9.享受本人工龄后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已故配偶的优先工龄。
10、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文化遗产发展已经可以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一个个人财产。
如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时效?离婚时未分割的,不适用消灭时效; 离婚后协议分割的,以一年为消灭时效; 再次要求分割的,以两年为消灭时效。浦东婚姻律师将详细描述以下内容。
1、如果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财产问题进行市场分割的,在任何时候我们都可以通过进行数据分割,没有诉讼时效的要求。
2、协议离婚后违反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男女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违背财产分割问题,请求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发现欺诈、胁迫行为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离婚后一年内,当事人可以违背财产分割,变更或者取消财产分割。
3.新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配偶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或伪造债务,企图没收配偶另一方的财产,应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两年内对其提起诉讼。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对于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法律诉讼的行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予以制裁。”
浦东婚姻律师总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配偶一方对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属于一般民事权利的侵犯,诉讼时效适用与一般民事权利相同的保护措施。 即一般民事侵权诉讼应当适用两年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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