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宿舍午休上厕所摔伤脑袋
浦东工伤律师据当事人唐文介绍,他是唐门建筑公司的员工。上午工作时间为8:00-12:00,下午工作时间为15:00-19:00。唐文的工作是杂工,从事油漆、材料交付、烹饪等工作。唐文住在建筑工地宿舍区。
2016年8月5日14时03分后(下午2点多),唐文午睡后上厕所时摔倒在厕所里,被同事送往医院住院,被诊断为脑损伤。
2017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1)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伤害的规定,唐文认为2016年8月5日14时左右受伤,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公司拒绝接受决定,于是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这也是工伤?错了,撤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唐文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2016年8月5日14时03分左右,唐文午睡后上厕所时摔倒在厕所受伤。本案的证据证明,唐文的工作时间分别为上午8:00-12:00,下午15:00-19:00。摔倒受伤的时间不是工作时间的间歇休息时间,比如上午工作时间的间歇时间,而是约定的工作时间之外的午休时间,不同于工作时间。
同时,唐文午睡后上厕所时摔倒在厕所里,摔倒时身上只穿了一条内衣,也不确定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
综上所述,唐文午睡后14:03左右上厕所摔倒所造成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唐文2016年8月5日所遭受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1)项的工伤认定,涉及的工伤认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如下:
2017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诉:我们是对的,法院错了!必要的生理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必须承认工伤!
宣判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绝接受,并提出上诉。浦东工伤律师解释原因如下:
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规定。
原审认定唐文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5:00-19:00。因此,认定唐文14:00左右摔倒的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完全脱离了工作实际。公司承建钢结构温室工程后,唐文按照公司安排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他在施工现场吃饭、生活和生活。他的居住地是砖厂原员工的休息室。中午休息本质上属于司法解释中工作时间的间歇休息时间。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唐文在施工现场的午休时间应为工作时间,其摔倒应为工伤。
2、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作场所的解释,工作场所是指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要在场或前往的所有场所,并在雇主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下,即与员工工作有关的用人单位能够有效管理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和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单位提供的休息场所、厕所等。显然,唐文受伤的地方是工厂的厕所,受伤的地方也应该属于工作场所。
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作时间的规定》,在工作场所,生活所需的必要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为它满足人体生理,如饮食、饮用水或工作室休息。显然,唐文的事故时间是工厂工作室的休息时间,按规定视为工作时间。
4、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作原因的解释,员工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上厕所应视为工作原因。
综上所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唐文工伤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要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
二审法院:说这么多没用!如果你认错了,你就错了!休息时间和休息场所受伤。你怎么能承认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考虑到双方的辩护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唐文在宿舍厕所摔倒是否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员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在工作时间前后的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者结束工作,应当认定为工伤。
首先,在本案中,相关证据证实唐文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5:00-19:00。12:00-15:00是唐文的休息时间和免费活动时间,不是工作时间的短暂休息时间,所以不属于工作时间。
其次,唐文摔倒在宿舍区的厕所里,而不是工作厂。宿舍区是员工上班前后休息和自由活动的地方,而不是正常工作和生产的地方。唐文在宿舍区的厕所里摔倒不属于在工作场所受伤。
第三,唐文在14点左右摔倒在厕所里,并没有因为工作原因或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而受伤。
综上所述,唐文14时左右在宿舍区厕所摔倒,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依法予以驳回;原判决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判决后,唐文拒绝向高院申请再审,但此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换了一套说法。
员工申请再审:施工办公室与休息场所和厕所在同一施工现场。休息场所和厕所是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区域和合理的自然延伸区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法院是对的,我们错了!二审判决确定事实明确,原因如下:
首先,相关证据证实,唐文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5:00-19:00。12:00-15:00是休息和免费活动的时间。
其次,唐文摔伤的地方是宿舍区的厕所,而不是工厂,不属于在工作场所受伤。
第三,唐文在14点左右摔倒在厕所里,并没有因为工作原因或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而受伤。二审判决适用于正确的法律,为终审判决,我们坚决服从判决,并根据判决结果重新启动了工伤鉴定程序。我们将服从再审结果,并将严格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
高等法院再审:虽然在厕所里摔伤值得同情,但真的不能确定工伤!
经审查,高等法院认为,浦东工伤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员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者结束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视为工伤。
本案再审申请人唐文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5:00-19:00。当天下午14:03左右午睡后,他在宿舍区厕所摔倒了。这个时间是再审申请人的休息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摔倒的地点也不是工作场所,更不用说因为工作原因或与工作相关的预备工作而受伤了。
因此,再审申请人唐文14时03分左右在宿舍区厕所摔倒,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撤销一审判决涉及《工伤认定决定》,维持二审判决不当。综上所述,高等法院裁定:驳回唐文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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