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的律师界,有一出喜剧上演了。李先生,我们的主角,对单位说:“不,谢谢。我想要的是6万元以上的奖金。”然后,他们去了劳动仲裁,接着又去了法院。最后,海淀区法院的裁决让李先生笑开了花:他得到了6万多元的目标绩效奖金。
故事还没完。单位不满意仲裁结果,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拒绝支付李先生的奖金。他们的理由是,李先生在2018年加入,然后在2019年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公司不同意,李先生就发了终止通知。李先生的理由是,雇佣协议中提到了目标绩效奖金,而且公司承诺在2018年底进行考核并发放奖金。公司则说,2018年损失惨重,所以没有奖金。
法院怎么看呢?他们认为,雇佣协议中明确说了,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目标绩效奖金,所以奖金是工资的一部分。公司没有相关的绩效政策,也没有进行绩效指标评估,虽然提交了审计报告,但双方没有约定奖金与公司利润或损失有关。
最后,法院判决,劳动仲裁裁决认定的金额没问题,维持原判。公司上诉,二审法院还是维持原判,判决生效。
法官的话简单明了:没有特别约定,单位就该按时足额支付绩效奖金。
上海律师咨询网在这里提醒大家,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都是我们学习的资源。如果有侵权内容,我们会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