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包括追逐竞争、酒后驾驶机动车、非法从事专项运输等不同类型。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这种犯罪大多是酒后驾驶。在这种情况下,有争议的问题是,因酒后驾驶犯罪的嫌疑人是否适用自首。浦东北蔡律师认为,有关情形符合自首法律要求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
第一,由于交通事故报警,在交警例行询问过程中如实说明酒后驾车的情况。具体来说,一是事故发生后酒后驾车人本人报警。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交通事故的自首规定来看,仅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视为自动自首,不规定报告时必须明确事故细节,因此不应对行为人提出超出法律规定的要求。第二,事故发生后,他人会报警。如果行为人知道有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在随后的例行询问中如实供述酒后驾车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因是:行为人自动自首符合《意见》中知道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的情况。虽然他人报警的内容可能针对事故本身,但酒后驾车与事故之间存在密切的牵连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如实供述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密切相关。犯罪嫌疑人在交警部门发现酒后驾车事实前,如实解释或者在例行询问前主动解释某些证据的,视为自首。相反,如果行为人在例行询问时否认饮酒情节,并在交警通过呼气检查等手段掌握确凿证据后承认,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二,交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在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电话传唤案件并如实供述。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案件不能机械应用《解释》的规定。结合此类犯罪处理的特点,当时几乎没有发现犯罪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如果全部适用《解释》的规定,可能会导致自首的滥用。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应该认定为自首。因为属于《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或者虽然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讯问,未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电话传唤不是强制措施。行为人接到电话后,主动到交警部门处理,应当认定自首。浦东北蔡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从公安机关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程序来看,一般存在先抽血送检后立案侦查的情况,两者之间可能存在时差,但这种办案程序造成的时差不应成为否定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原因。同样,也不能以危险驾驶率高,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自首。
第三,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被动归案后,交警有证据证酒后驾车前如实供述。这种情况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交通事故已经单独构成犯罪。如果相关行为可以单独构成交通事故罪,虽然有危险驾驶罪与交通事故罪并罚的观点,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仍然只考虑量刑情节。酒后驾车仅作为量刑情节的,行为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仍然是交通事故罪,酒后驾车的供述只能认定为坦白。另一种是交通事故不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只以处理交通事故为目的进行执法调查,掌握的线索仅限于事故。行为人在侦查机关对酒后驾车没有合理怀疑或者采取送医院抽血等措施前,主动如实供述酒后驾车的,其主动供述的犯罪应当属于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犯罪行为自首。
综上所述,酒后驾驶危险驾驶罪也适用于自首情节的相关规定。在具体量刑中,可以根据案件的社会危害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减轻处罚。上海交通事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