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绍
坐公交车是人们生活中最常见的事情,但张女士却因为坐公交车而遇到了一件不幸的事情。由于司机突然刹车,张女士不仅严重摔倒,还耽误了工作。为此,她向法院起诉公交公司要求赔偿。
2020年9月7日下午,张女士乘坐刘某驾驶的公交车时,刘某驾驶公交车站牌时,张女士因操作不当突然刹车摔倒。医院诊断为骶骨骨折,休息四个月,需要专人陪同。为此,她还向单位请假休养,找人照顾。受伤造成了她的身心伤害和经济损失,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和刘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营养费。
二、审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刘女士乘坐公交车,因公交公司员工紧急刹车、身体权、健康权受损,公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争议事故不是法律特别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因此在确定侵权责任时,上海市普陀区律师应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由于城市交通的客观规律,公交车辆在运行中必然会频繁采取制动措施,因此乘客在公交车上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通过刘女士的自我报告和对刘女士周围乘客的调查,可以证实刘女士已经掌握了公交车把手,履行了更好的注意和预防义务,公交公司司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惯性超出了健康成年人在乘坐公交车时可以合理预见和预防的程度。公交公司未能证明其制动措施是必要的、合理的,过错非常明显。由于公交司机是职务行为,公交公司对刘女士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交公司除承担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刘女士的医疗费用、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2万余元。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造成的,除非是重大过失造成的。前款适用于无票旅客,按照规定免费、优惠或者经承运人许可。
第一百一百七十九条侵犯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设备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四、普法贴士
本案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和运输合同纠纷的竞争与合作,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诉讼原因。
对于此类案件的发生,乘客和公交公司都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公交公司应加强对公交司机的驾驶业务培训,通过提高驾驶员的驾驶能力,提高其应对道路的能力,从根本上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同时,开展一系列法律知识培训活动,告知其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增强法律责任感。
上海市普陀区律师作为普通乘客,乘车时要增强安全意识,避免在紧急情况下受伤。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应及时报警,保留记录,并保存相应的医疗费用单据和交通费用单据。对于误工费,还应提供相应的误工证明和工资收入明细。以便司法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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