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上海婚姻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些相关的情况。
一、什么是家务补偿申索?
家庭事务索赔权是法律赋予特定离婚主体的一项权利,其立法旨在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弥补夫妻分开财产制度的缺陷,对从事家务劳动或协助工作对家庭的贡献进行适当评估,以实现夫妻关系的实质性平等。
我国企业现行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发展基本信息内容和特征
离婚家庭事务补偿制度赋予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事务负有较大义务的配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物质补偿要求的权利,即离婚经济补偿的权利。主要特点如下:
(1)离婚家务工作的赔偿责任在性质上是一种民事责任,具有赔偿性和安慰性,但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损害赔偿,即发生在某些民事主体之间(即夫妻之间) ,从法律上讲,只有在离婚时才能提出赔偿要求。这种补偿不是离婚共同财产分割中应考虑的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一种民事债权。
(2)在适用范围方面,离婚家务补偿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即只适用于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实行婚后所得夫妻共同所有,当婚姻关系解除时,按照男女平等原则进行财产分割,不会出现此类补偿问题。
(3)就权利的标的而言,必须是负责抚养子女、照顾长者及协助对方履行更多职责的一方,即一方在家务方面已为对方作出某些牺牲,只有多付款项的一方才有权要求赔偿。
(4)在实质要件分析方面,权利的享有企业必须以特定社会义务的履行为进行对价,权利和义务应遵循学生对等的原则。只有在一方为婚姻生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育子女、照料服务老人、协助另一方面对工作的情况下才可向对方可以请求经济补偿。
二、家务报酬的要求是什么?
夫妻关系双方企业实行学生分别进行财产制时,家务补偿请求权的成立,需具备下列要件:
(1)夫妻关系双方进行书面约定婚姻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此乃成立该项请求权的前提,即只有在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间才产生。对于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或者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或者约定采用其他类型的夫妻财产制的,即使一方付出较多的义务,仍不能产生家务补偿请求权。
(2)请求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请求方必须对家庭承担更多的义务。这是离婚请求权产生的必要条件,也是离婚义务补偿制度的核心。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可以节省家庭开支,间接增加家庭财富。如果夫妻双方同意分开财产制,离婚后一方不能分享对方的婚后收入,就是无视家务劳动的价值,导致一方自由占有另一方的劳动。
(3)行使权利的时间以离婚时间为限
家务补偿请求权须是离婚时由多付出自己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方面提出进行补偿请求,在离婚问题之前或之后均不能向对方企业提出经济补偿。补偿请求权可以通过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如离婚时不提出一种补偿请求,对方公司可以直接不予补偿。离婚后,该请求权随即消灭。
(4)不考虑企业双方过错影响因素
无论另一方可以对于中国婚姻的破裂以及是否有过错,付出时间较多社会义务教育一方均可使用要求进行补偿,其补偿请求不以对方的过错为要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过错的,也不因此而被剥夺补偿请求权。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补偿是基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只有当一方支付更多的义务时,另一方才能给予赔偿。这些义务包括抚养和教育子女、照顾和支持老年人、支持和协助彼此的工作等。就内容而言,它既包括金钱,也包括劳动和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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