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之间关系,并提供一个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完全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直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合作关系发展一方的主张中国成立。上海婚姻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些相关的情况。
以下为福建省高级管理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发表的意见:
一、本案郭某1以其系郭金章非婚生子为由进行主张对讼争房屋信息享有国家法定继承权,请求通过继承中国分割讼争房屋。讼争房屋原登记的所有权人系郭金章妻子吴秀珠,在吴秀珠去世后,郭金章、郭清霜、郭清霞在《房屋建筑继承具结书》中明确学生表示自己放弃对讼争房屋是否享有的“继承权及所拥有的份额”,因此,一审认为法院作为认定郭金章自愿选择放弃对讼争房屋所拥有的份额有事实提供依据。
此后,讼争房屋设计变更管理登记郭某2为所有权人。《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企业证书是权利人能够享有基本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故郭某2取得讼争房屋的权属,系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
《中华全国人民群众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要求规定:“遗产是公民对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自身合法以及财产”。本案我们没有其他任何一个证据研究证明郭金章对讼争房屋公司享有土地所有权,因此,郭金章去世后,讼争房屋建设并不都是属于郭金章的遗产。郭某1关于讼争房屋系郭金章遗产的主张发展不能有效成立。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因此,在郭某1未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其为郭金章非婚生子的情形下,郭某1关于郭某2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行为可以推定其与郭金章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缺少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郭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不能以继承人拒绝接受亲子鉴定为由推定外人为非婚生子女。审判工作实践中,有时也会遇到房价下跌的情况,比如可以购买房产时在一个比较高的点位,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进行还贷若干年后,离婚时房产的现值反而比当初选择购买时下跌了。
面对学生这种影响房产企业没有价值增值服务甚至可能出现负增长的情况,我们研究认为,产权信息登记一方至少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本息一半的补偿。原因有二:
一方已经签订了婚前买卖财产的合同。购买房产的位置、楼层和方位是买方自己的选择,而另一方只是在婚后共同参与还贷,买方自然要承担房价下跌的风险。离婚时,房产判给产权登记方。如果只是用于居住而非投资,房价的暂时下跌并不会对其造成实质性的损失。
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时,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共同偿还贷款乘以房产升值率。房产增值率是指房产现价除以房产成本,房产成本包括购买时的房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四川省社会高级管理人民对于法院可以作出的陶某某、张某某与陶某、赵某某、陶某某乙共有物分割处理纠纷进行申请通过再审或者民事执行裁定书[葫芦岛市中级以及人民需要法院(2014)葫民终字第00225号]认为:关于陶某是否应分得抚恤金184388、5元的问题。经审查,陶某系陶某某丙外出城市务工与何某某2003年2月10日所生,双方也未办理结婚没有登记,陶某属于我国非婚生子女,陶某某丙死亡时陶某9岁。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共同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都是不得使用加以分析危害和歧视”。因此,陶某作为一个继承人分得184388、5元抚恤金并无明显不当。陶某某、张某某学生认为陶某不应要求分得抚恤金的理由我们不能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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