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谁应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下面将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的法律案例和法条,以期对本案做出正确的判断。上海律师今天就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一、案件基本事实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年X岁,生活在普陀区xx路xx号。
自xxxx年xx月xx日分居后,甲、乙双方未达成协议。甲方认为由其独自抚养儿子,乙方认为由其和甲方共同抚养儿子。双方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分别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谁应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三、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当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如果父母双方不能共同行使抚养权,由一方行使,由另一方给予帮助。如果一方有抚养权的,另一方应当尽一切努力给予必要的帮助。
本案中,甲、乙双方均希望获得儿子的抚养权。但由于双方在分居后未能达成协议,因此需要法院来裁决。
首先,法院应当考虑到儿童的利益至上原则,即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需要,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来确定抚养权归属:
1、对孩子的关心和关爱程度;
2、家庭环境和生活条件;
3、抚养能力和意愿;
4、其他因素。
在本案中,根据事实和证据的充分审查,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甲方是孩子的生母,具有亲子关系,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负责照顾孩子,具有较高的抚养能力和意愿,且有较好的生活条件。
2、乙方是孩子的生父,具有亲子关系,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曾参与孩子的抚养,但在离婚后未能继续承担抚养责任。而且,乙方在事实审查过程中的表现也存在一定问题,如没有出示足够的照顾孩子的凭证、缺乏有效的家庭生活照顾安排等。
综上所述,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需要和具体案件事实,建议法院应当裁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甲方,并由乙方给予必要的抚养费和探视权。
四、相关法律案例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在分居期间不能协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分居后未能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应当判决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并确定行使子女抚养权的具体方式。”本案中,法院应当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判决孩子的抚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视等问题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离婚后由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对方有给予必要帮助的义务。”本案中,即使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甲方,乙方仍然应当给予必要的抚养费和探视权。五、法律建议
基于以上的法律分析和相关法律案例,建议法院应当裁定:
1、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甲方;
2、乙方应当给予必要的抚养费和探视权。
六、结论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当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甲、乙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故应当由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问题。
鉴于甲方一直以来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和健康成长环境,且乙方在离婚后未能继续承担抚养责任且在事实审查中的表现也存在一定问题,建议法院裁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甲方,并由乙方给予必要的抚养费和探视权。
本案中,建议法院在裁定抚养权归属的同时,应当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需要和具体案件事实,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判。同时,建议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尽可能达成协议,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和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在解决婚姻纠纷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时,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需要作出裁判,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上海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前尽可能达成协议,以减少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和保护,营造一个和谐、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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