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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拆迁动迁律师讲述土地的非自然用途

时间:2021-08-13 15:05 点击: 关键词:非自然用途,青浦拆迁动迁律师

  街上的人可能会合情合理地期望普通法制定了一种手段,使因危险物质释放到设施外墙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人可以获得赔偿,而无需证明其有过错。经营该设施的人的一部分。

  评估 Rylands v Fletcher 中所谓的规则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这一期望,该规则经过修订和限制到目前为止。

  为了根据Rylands v Fletcher的规则成功提出索赔,在非自然使用土地的过程中必须有危险的东西逃脱,因此占用者将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那次逃跑。这是由布莱克本法官规定的,他说:“我们认为真正的法治是,为了自己的目的,将土地带入土地并收集并保留任何可能会在逃逸时造成危害的东西的人必须将其保留在他的危险中,如果他不这样做,则表面上对土地的非自然使用造成的所有损害负责。”

  青浦拆迁动迁律师。从这个表述中可以看出这是一种严格责任的侵权行为,这只是意味着无论占用人(积累了逃脱的危险物品的人)是否有过错,他/她都将对索赔人承担责任。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因此,从表面上看,如果任何人因从某人的土地释放危险物质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即使占用人没有过错(即他/她),他/她也有权获得赔偿。无论如何,她都不应该为逃跑负责)。然而,事实上,围绕这一领域的法律并没有那么明确。最近增加的要求被告仅对“逃脱的可预见后果”负责,这带来了更大的怀疑(即进一步存在的辩论)侵权行为是否仍然是严格责任之一,或者不再存在差异(例如)到过失侵权。同样重要的是要记住,它只是一个提供严格责任的法律领域,而不是绝对责任,因此,

  在研究侵权行为是否仍然是严格责任之一的问题之前,这对于了解该领域的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基于过错的要件很重要,首先有必要建立和理解侵权行为的基本要求。侵权行为。

  在决定他们面前的案件是否属于 Rylands 案件时,法院必须能够确定:

  危险的事情

  从布莱克本法官的判断(上)应该注意的是,被带到土地上的东西一定是“可能会做恶作剧”,但这并不意味着积累的东西本身就一定是危险的。这意味着几乎任何东西都可能是危险的东西(例如:水本身不能被视为“危险”,但肯定是能够满足要求的危险东西 - Rylands v Fletcher 的案例)和事实上,在总检察长诉科克案中,贝内特法官认为有害人员能够满足这一要求。同样,在 Hale v Jenning Bros 案中,游乐场中的“椅子对飞机”在其中一把椅子飞离并损坏相邻土地时造成损坏,对 Rylands 而言被认为是危险的事情。因此,看起来,任何留在陆地上的东西一旦逃逸都有可能造成伤害。然而,自从最近的 Tranco plc 诉 Stockport MBC 案以来,要求现在更难满足。Transco 的上议院认为,“危险事物”的要求必须具有可预见性。宾厄姆勋爵评论说:“必须证明被告人做了他认为或根据相关地点和时间的适当标准判断他应该合理地认识到的事情,因为这会引起极高的危险或恶作剧,如果应该逃跑,不管逃跑的可能性可能已经被想到了。” 由此,我们看到测试是相当严格的,只有在被告承认(或应该承认)如果物品或物质堆积在土地上会导致“异常高的危险风险”时,该物品才会被视为“危险”能够逃脱。据此,本案认定被告不承担责任,因为在积累时并不知道所积累的东西具有极高的危险性。这最初是一种可预见性标准,其中被告不对因任何人无法预见的事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它逃脱了会造成损害。然而,由于这是一种严格责任的侵权行为,标准发生了变化,而且逃逸的可能性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不能提供任何辩护。
 

青浦拆迁动迁律师讲述土地的非自然用途

  那个危险的东西的积累

  积累是土地的非自然用途

  Rylands v Fletcher 案的规则仅适用于被告在某些“非自然”使用土地的过程中故意积累或将“危险物品”带入他/她的土地的情况。在 Giles v Walker 一案中,裁定对于在被告土地上自然发现的树木、灌木和其他植物不承担任何责任,即使这些植物的一部分确实逃到了原告的土地。然而,这应该与转基因作物(或种子)区分开来——它们是专门/故意积累的。在 Pontordawe RDC v Moore-Gwyn 一案中,由于风化而落到索赔人土地上的岩石被认为不是故意堆积的(类似于 Giles v Walker 案的决定),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应该看到,积累必须是对土地的非自然使用,才会有负债;法院有明确的意图来区分自然存在于陆地上的事物和带入陆地的事物。当 Rylands v Fletcher 案进入上议院时,凯恩斯勋爵明确区分了土地的自然使用和非自然使用,这是对 Blackburn J 给出的规则的改进,即对带到法院的事物应承担责任土地并由被告积累。在 Rickards v Lothian 一案中,Moulton 勋爵解释说:“并不是土地的每一种用途都能发挥[该]原则。一定是有什么特殊用途,给别人带来了更大的危险,并且不能仅仅是土地的普通用途或为社区的普遍利益而适当的用途”。在 Read v J Lyon Co Ltd 案中,这被认为取决于对社区的利益,这在 British Celanese Ltd v AH Hunt Ltd 案中得到证实,Lawton J 进一步评论说,将工业区的土地用于工业目的是土地的普通用途。然而,Goff 勋爵在 Cambridge Water v Eastern Counties Leather 一案中表示,“在工业场所储存大量化学品应被视为非自然使用的几乎经典案例。

  危险的东西逃脱了。

  正如 Blackburn J 的定义所确立的那样,只有当损害是由逃跑造成时,被告才应承担责任——“从被告占有或控制土地的地方逃到他占领或控制之外的地方”。在 Read v Lyons 一案中,在访问军火工厂时受伤的军需品检查员未能根据 Rylands 提出索赔,因为他无法证明存在从被告控制的地方逃到他控制之外的地方——索赔人遭受了她仍在被告控制的财产上时的伤害。由于没有疏忽,原告无法胜诉。显然,该物必须从被告的土地上移动到其他地方造成损害,如果不是这样,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青浦拆迁动迁律师讲述土地的非自然用途

  5) 逃生必须造成可预见类型的损害?

  在 Cambridge Water 案中,索赔人无法胜诉,理由是损失太远是逃跑的后果。这似乎意味着,自本案以来,如果发现损害过于遥远,索赔人将无法获得赔偿;逃逸造成的损害必须是可预见的。在本案中,法院(尤其是 Goff 勋爵)似乎想到的是,人们只能对被认为是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害承担严格的责任,并且由于本案中的损害不被认为是可以合理预见的,因此责任可以不会出现。根据这些发现,还必须指出的是,人身伤害似乎不是规则规定的一种伤害。麦克米利安勋爵在 Read v Lyons 的附言中评论道,“根据法律规定,过失指控通常对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的相关性至关重要”,因此他不准备允许根据 Rylands 的人身伤害. 上议院在 Transco 案中非常明显地表明,Rylands 诉 Fletcher 案被视为令人讨厌的“亚种”,因此;它只能保护对土地的权利和享受。它没有扩展到允许对人身伤害提出索赔——宾厄姆勋爵和霍夫曼勋爵。尽管他们的意见是附带意见的,但似乎已经解决了索赔只能针对索赔人拥有权益的土地的损害而提出的索赔,并且在人身伤害方面可能永远不会成功。”所以他不准备允许在莱兰兹的领导下造成人身伤害。上议院在 Transco 案中非常明显地表明,Rylands 诉 Fletcher 案被视为令人讨厌的“亚种”,因此;它只能保护对土地的权利和享受。它没有扩展到允许对人身伤害提出索赔——宾厄姆勋爵和霍夫曼勋爵。尽管他们的意见是附带意见的,但似乎已经解决了索赔只能针对索赔人拥有权益的土地的损害而提出的索赔,并且在人身伤害方面可能永远不会成功。”所以他不准备允许在莱兰兹的领导下造成人身伤害。上议院在 Transco 案中非常明显地表明,Rylands 诉 Fletcher 案被视为令人讨厌的“亚种”,因此;它只能保护对土地的权利和享受。它没有扩展到允许对人身伤害提出索赔——宾厄姆勋爵和霍夫曼勋爵。尽管他们的意见是附带意见的,但似乎已经解决了索赔只能针对索赔人拥有权益的土地的损害而提出的索赔,并且在人身伤害方面可能永远不会成功。它只能保护对土地的权利和享受。它没有扩展到允许对人身伤害提出索赔——宾厄姆勋爵和霍夫曼勋爵。尽管他们的意见是附带意见的,但似乎已经解决了索赔只能针对索赔人拥有权益的土地的损害而提出的索赔,并且在人身伤害方面可能永远不会成功。它只能保护对土地的权利和享受。它没有扩展到允许对人身伤害提出索赔——宾厄姆勋爵和霍夫曼勋爵。尽管他们的意见是附带意见的,但似乎已经解决了索赔只能针对索赔人拥有权益的土地的损害而提出的索赔,并且在人身伤害方面可能永远不会成功。

  侵权仍然是严格责任之一吗?

  法院在 18 世纪的工业决议期间创造了这种新的侵权行为,试图让工业家对因逃避危险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严格的责任,无论他们是否可以采取任何预防措施来防止它发生或无法其逃跑的过错。然而,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多年来引入了过错责任的要素,提出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即侵权行为是否仍然是严格责任之一。

  首先,有必要指出,由于侵权是一种严格责任,而不是一种绝对责任,因此被指控根据该规则负有责任的被告可以使用抗辩理由。这包括: 1) 同意 - 在索赔人同意积累并且被告在逃跑时没有疏忽的情况下 (Kiddle v City Business Premises Ltd),2) 天灾 - 没有人类的远见和审慎可以合理地认识到此类事件 (Greenock Corp v Caledonian Railway), 3) 陌生人行为 - 被告无法控制的“陌生人”不可预见的行为 (Rickards v Lothian), 4) 法定机构-法,不应产生任何责任和 5) 索赔人的违约——索赔人有部分过错。可以说,街上的人应该合理地期望,如果他/她因从被告的土地上释放危险物质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则不应有任何辩护。然而,我们看到,并非被告不能提出任何抗辩的责任,他们可用的抗辩实际上是相当广泛的。虽然理解由于侵权是一种严格责任(而不是绝对责任),总是存在抗辩的可能性,但有相当广泛的抗辩(如我们所见)肯定是出乎意料的。这无疑限制了侵权行为作为严格责任之一的适用。

  此外,我们看到,当 Rylands v Fletcher 的原始案件出现在上议院时,由于对土地的额外要求,凯恩斯勋爵立即限制了侵权行为。已经看到,侵权行为仅适用于被告在某些“非自然”土地使用过程中故意积累“危险物品”的情况。这本身就是对侵权行为应用的更大限制,上议院决定在 Transco 中进一步限制这一点,认为只有当使用被证明是“非常或不寻常”时才适用。从案例中可以看出,这意味着定义适合的情况很少;许多在陆地上可能不是自然的东西可能很普通,而这一要求将取决于时间和空间(Rickards v Lothian 中的莫尔顿勋爵)以及土地使用的背景(类似于令人讨厌的“在贝尔格莱维亚广场会令人讨厌的事情在伯蒙西不会如此”)。正如我们所见,该要求已经存在;违背了严格责任的要素,它基本上使索赔人在针对一般工业化活动(最初引入侵权行为的目的)提出的任何索赔中取得成功变得更加困难。青浦拆迁动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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