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于2023年1月18日,撰写了关于非法集资中的非法性如何认定的深度分析文章,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的法律视角。本文将围绕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以及如何确定“使用欺诈方法”和“非法占有目的”,展开详细的讨论。
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
非法性
非法集资的首要特征是非法性,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例如,孙某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通过赵某、张某等人吸收村民“入股”,承诺高回报,实质上是变相从事存取款业务,这一行为显然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具备了非法性的特征。
公开性
非法集资的公开性体现在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如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孙某通过发展当地代办员,利用赵某、张某等人向村民口头推介,达到了公开宣传的效果,符合非法集资的公开性要求。
利诱性
利诱性指的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孙某承诺的4.5%“年分红率”作为村民“入股”的回报,并给予赵某、张某等人提成,体现了非法集资的利诱性特征。
社会性
社会性意味着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排除了在单位内部或亲友等特定对象之间募集资金的情况。孙某、赵某、张某等人以不特定村民为对象办理“入股”业务,充分体现了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
如何确定“使用欺诈方法”
欺诈方法通常指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孙某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用新增的“股本”支付应得的红利,制造持续盈利的假象,从而骗取更多村民的“股份”。赵某、张某等人虽为孙某实施诈骗的工具,但对于孙某的诈骗行为缺乏必要的认识。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集资诈骗罪作为目的犯,要求行为人具备将非法集资款据为己有的主观心理状态。孙某非法集资后,大部分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属于《解释》第4条所规定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情形,应当认定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的法律责任
赵某、张某等人以获取提成为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但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方面,与孙某成立共同犯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律后果
根据《解释》第4条第3款的规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孙某的行为应当构成集资诈骗罪,赵某、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结论
上海刑事律师指出,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罪属于牵连犯,应当从重罪中予以处罚。鉴于筹资诈骗罪的法定刑罚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为严厉,孙某的行为应以筹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通过本文的分析,上海刑事律师希望能为读者提供关于非法集资中非法性认定及其法律界限的深入理解。请注意,本文内容为虚构示例,旨在满足题目要求,与现实法律案件无关。上海刑事律师在此提醒读者,对于非法集资活动,应保持警惕,避免成为受害者,同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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