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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上海徐汇刑事律师专业委员会精通各种刑事案件的处理,并拥有宽广的资源。服务领域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济诈骗犯罪、挪用和贪污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故意伤害罪以及盗窃抢劫等各类犯罪。进化出独特的法律视角和敏锐的法律嗅觉,以此找寻到疑难案件的突破口,力求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先后帮助多名委托人获从轻处理、减轻处罚、无罪释放,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及争取缓刑的成功率高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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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咨询为您解答将珍稀动物大熊猫皮偷运出境是否构成走私罪

时间:2023-08-29 10:32 点击: 关键词:上海律师咨询,走私认定

  在全球环境保护和野生动物保育意识逐渐增强的今天,对于保护珍稀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性已经成为社会共识。我国作为世界上野生动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与打击非法走私行为显得尤为迫切。本文上海律师咨询将围绕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走私珍稀动物大熊猫皮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在该案中适用走私罪的法律依据和上海相关法院的裁判实践。

  一、案例分析

  被告人A明知熊猫皮属于珍稀保护动物,明知其不得出口,仍将熊猫皮偷运出境,涉嫌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代建筑、名胜古迹等文化遗产,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出口、进口文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处罚措施。而在本案中,熊猫作为我国特有的保护动物,同样需要受到严格的保护,因此适用于本条。

  案情描述: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执法人员发现一批怀疑涉及珍稀动物走私的物品。经过检查,这批物品被确定为多块珍稀动物大熊猫皮。经过调查,发现这批熊猫皮由被告人张某通过非法渠道获得,并明知熊猫皮不能出口,却打算将其偷运出境出售给境外买家。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购买、携带、邮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根据案情,被告人明知熊猫皮属于珍稀野生动物制品,却仍然积极参与非法收购、运输并打算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的罪行。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被告人的行为应被定性为走私罪。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而且对于保护珍稀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严重损害,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裁判实践: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一直保持严格的态度。类似案例中,法院通常会根据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法院也会强调保护珍稀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保护环境的行动。

  在涉及珍稀动物走私案件中,法律明确规定了对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稀野生动植物制品的处罚措施。上海的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会坚持严格的审理和判决原则,旨在保护我国的生态平衡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在上海港口海关的巡查中,海关执法人员发现了一批可疑的货物,经检查,确认为多块珍稀动物大熊猫皮。经调查,这批熊猫皮是由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得的,刘某明知熊猫皮不能出口,却计划将其偷运出境,以获取高额利润。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购买、携带、邮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从案情来看,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他非法收购并计划出售珍稀动物大熊猫皮,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走私罪的构成要件。刘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珍稀野生动物的保护政策,也对珍稀物种的生存环境造成了威胁,因此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裁判实践:根据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实践,对于珍稀动物走私案件,法院通常会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在判决中,法院会强调对于保护生态平衡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性,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环保事业。

  在涉及珍稀动物走私案件中,法律明确规定了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的法律责任。上海的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会依法严肃审理,判处刑罚,以维护国家的生态平衡和环境可持续发展。这种严厉的法律制裁有助于遏制非法走私行为,保护我国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代建筑、名胜古迹等文化遗产,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出口、进口文物,数额较大的,将被判处刑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购买、携带、邮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前条规定的,将被处以刑事拘留,并可以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上海法院的裁判实践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在上海,相关法院对于野生动物走私案件进行了严格的打击和裁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处理一起大熊猫皮走私案件,被告人明知熊猫皮不得出口,仍然将其偷运出境。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走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

  2.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过一起涉及大熊猫皮走私的案件,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结论

  上海律师咨询强调,在涉及珍稀动物走私案件中,应当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将相关犯罪行为定性为走私罪。无论是否明知其不得出口,只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中关于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的规定,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上海的法院在类似案件中都坚持了严格的裁判原则,保护了我国的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对于这类案件,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还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共同为保护珍稀动物资源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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