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浦离婚律师

策法上海杨浦离婚律师专业委员会内汇集了众多专家、业内优秀学者,包括著名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专家、婚姻家庭研究中心主任、高校教授等。客户群体不乏企业家、外国友人及外籍华人。成立至今,杨浦婚姻家庭委员会律师团队代理了数千件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抚养权/单方面离婚),并定期开展案例研讨会,各专家律师对疑难案件深度剖析,力求争取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律师们以丰富的办案经验,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杨浦区律师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

推荐文章

杨浦婚姻律师申请离婚涉及多种居住要求

时间:2021-08-18 14:21 点击: 关键词:居住要求,申请离婚,杨浦婚姻律师

  杨浦婚姻律师对于离婚居住要求

  在您可以在您所在的州申请离婚之前,您需要满足该州的居住要求。一些县也有居住要求。您申请离婚的地点可能会对您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重要的是要深思熟虑并考虑您可以在哪里提交,因为在一种状态而不是另一种状态下提交可能更有意义。熟练的离婚律师可以帮助您制定战略,确定提出离婚的最佳地点。

  我必须在那里住多久?

  你是居民吗?

  在您提出离婚申请之前,检查您所在州的居住要求很重要。所有州都要求您(有时也包括您的前配偶)在特定州居住一段时间,然后才能在该州或司法管辖区提交申请。

  根据州和情况 ,申请离婚涉及多种居住要求。例如,如果双方都居住在该州,则一些州不要求任何特定的居住期限让人们申请离婚。如果他们在该州结婚,其他州将允许人们在搬到该州后在该州离婚。同样,如果婚姻破裂发生在某些州,则某些州不会要求特定的居住时间。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居住的州因配偶一方或双方必须在那里居住的时间长短而异。其中一些州需要 45 天的居住期,而其他州则需要 365 天或更长时间。一般来说,当只有一个配偶居住在该州时,适用的时间更长。

  许多县也有居住要求,居民可以在这些地区提出离婚之前必须满足这些要求。但是,并非所有县都有这些要求。在许多地方,配偶一方均可在配偶一方居住的县提交申请。一些州要求离婚申请人在另一方配偶居住的县提出申请。县的居住要求可以从没有最短,到十天,再到 90 天不等。

  管辖权

  军人离婚

  这些居住要求不一定适用于服务成员;军事离婚适用不同的管辖规则。

  居住要求通常是为了帮助法院建立对各方的管辖权。法院需要拥有管辖权才能发布影响当事方的决定。离婚程序的一部分需要建立居住权。通常,这是一个相当简单的过程,通常并不难证明您居住在特定的州和/或县。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未能正确建立居住权可能会导致离婚案件被拒绝或驳回。有几个州对正式建立居留权有特殊要求需要满足。例如,在内华达州,各方必须提供内华达州居民的宣誓书,证明其本人了解申请配偶符合居住要求。

  这些要求还有助于确保诉讼程序中的地理和法律公平性。例如,如果当事人可以在任何他们想要的地方提出申请,请愿方可以简单地找到对他们的利益最有利的离婚法律的州。这些要求旨在平衡请愿人使用法律系统的权利,同时也确保该过程不会对任何一方造成太大不便。
 

杨浦婚姻律师申请离婚涉及多种居住要求杨浦婚姻律师申请离婚涉及多种居住要求"title="杨浦婚姻律师申请离婚涉及多种居住要求" />

  基本案情

  市民张女士的儿子小王,与小周原系夫妻,后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考虑到多年的感情,小王为照顾小周的日常生活,签订了如下离婚协议:

  离婚后,女方可以暂住在张女士名下一房屋内,居住期限为三年,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居住期限到期后另行商议。

  如在居住期限内房屋出现动迁或变卖的情况,男方需向女方提供住处,提供住处时间到2021年11月19日止。

  如果女方存在再婚、与他人同居、未经男方同意擅自将该房屋出租或允许他人居住使用、对该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进行破坏等任意情形,女方即立刻丧失对该房屋的居住权,男方可随时要求女方腾离该房屋,并有权要求女方赔偿男方经济损失。

  在女方居住期限内,男方不可无故要求女方腾离该房屋。

  在小周依据离婚协议居住该房屋期间,张女士以不知情为由,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起诉,要求周某返还涉诉房屋。一审判决张女士败诉,张女士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张女士是否知晓儿子与前妻间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并受其约束。

  经审理查明

  涉诉房屋为张女士所有,并一直提供给儿子作为婚房居住。双方离婚后,小周按约定一直居住在该房内近一年时间。

  张女士虽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确认,但其作为小王的母亲,应知晓二人离婚及签署的离婚协议事宜;且在如此长时间里,理应知晓小周仍居住在诉争房屋这一事实,并未就此及时提出异议,应认定其对离婚协议内容知晓并同意,故其应受该离婚协议的约束。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民法典》在第366条至371条设置“居住权”一章,主要对权利属性与定义、设立及公示方式、权利的行使与消灭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该项制度设计的目的是赋予特定的人以居住权,使其可以拥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并较为长期稳定地使用,且在居住权诸多功能中,保障困难群体的利益是其核心价值。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持续攀升,如何保障离婚女性的居住权成为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本案中,由于王、周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房产,因此女方在离婚后将面临没有住处的困境。尽管涉诉房屋所有权不属于二人所有,但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已写明女方可以暂住在涉诉房屋内,且设定了期限。

  这样就在涉诉房屋上为女方设立了一个居住权,保障了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女方利益(本案中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在《 民法典》颁布之前,所以当约定的“居住权”并未登记)。故,法院根据离婚协议,判决女方“离婚不离家”,仍然可居住。

  分析

  在《民法典》颁布前,居住权一直未被我国民事立法所承认。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民法典》物权编将居住权确定为一项法定用益物权,有效兼顾商品房购买的稳定性和房屋租赁的灵活性,有利于克服传统二元化房屋供应体系的弊端,是一项住房领域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成果,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的居住权既沿袭为达到赡养、抚养或扶养目的的传统法律制度基础,又拓展了其社会保障属性,还凸显了房屋价值利用多元化的功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司法实践中,涉居住权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继承、赡养以及涉公产住房、投资性住房纠纷等相关社会生活领域,如本案的离婚后无住房一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居住权问题等。

  从裁判思路来看,人民法院对于涉居住权的案件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基于物权法定的原则,将双方关于居住权的约定解释为所有权等其他类型的物权。二是通过法律解释确认居住权的不动产物权属性。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首次通过司法解释为离婚案件生活困难的配偶一方的居住权提供了裁判依据。

  这些司法实践探索,都为此次《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有益的实证依据。

  (

杨浦婚姻律师讲解一方以自己企业 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可以变更
杨浦婚姻律师申请离婚涉及多种居住要求 http://www.shanghailvshi.cn/yangpuqulvshi/yangpuhunyinlvshi/4434.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