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离婚以后,子女的抚养权也会进行相应的划定。如果对此有异议,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吗?杨浦婚姻律师对此进行了整理:
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权有异议的,能够请求变换子女抚养权,变换子女扶养关系应另行起诉,法院对于有法定事由的申请,应予以支持,双方也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抚养权,但不允许擅自变更子女抚养权。
变换子女抚养关系的方式:
1、变换子女扶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请求变换子女扶养关系的,或许子女长到有辨认才能时,自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路生存时,应另行告状。离婚后,变换子女扶养关系的要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拥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撑变更抚养关系。
详细的法定事由:
①与子女配合生存的一方因患紧张疾病或因伤残有力连续扶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配合生存的一方不尽扶养责任或有荼毒子女行动,或其与子女配合生存对子女身心康健确有晦气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予和谈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两边和谈变换子女扶养关系的,应予准予。无论是和谈离婚仍是讯断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4、不允许私自变换抚养关系。
法律实践中,经常会涌现没有与子女一路生存的一方私自变换子女扶养关系的情形,但惹起的原因是分歧的,对此,应根据实践情形分手处置:
①有合法来由的,可告诉依法告状。离婚后,扶养子女的一方确凿没有尽到扶养义务,或许有荼毒、遗弃子女等行动的,另一方为了维护子女的身心康健而私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类行动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诉其依法告状,由人民法院肯定是不是变换子女扶养关系。
②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③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离婚后,一方请求变换子女扶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会予以支持。
(1)与子女配合生存的一方因患紧张疾病或因伤残有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配合生存的一方不尽扶养责任或有荼毒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存,该方又有扶养才能的;
(4)有其余合法理由需要变更的。
若一方想变换抚养权,能够先与对方商议,假如对方不同意,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以上就是关于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法律内容,如果您也有相关的婚姻、离婚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杨浦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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