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闸北房产律师

策法上海闸北房产律师专业委员会是由多位知名房产专业律师组成。委员会成员代理疑难房产纠纷上千起,实战经验丰富。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审核、陪同办理以及房产相关协议的起草。精通各类房产诉讼案件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定金返还/逾期交付/虚假宣传)、二手房买卖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屋权属纠纷、房屋继承纠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纠纷、涉外房产纠纷等。对判决结果研判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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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调控二手房贷款只能借名买房

时间:2021-07-08 11:04 点击: 关键词:借名买房,上海二手房律师,闸北房产律师事务所

  闸北房产律师事务所今年要买房的小伙伴注意了,给你提个醒,今年一整年都要严查买房资金来源了,严禁通过经营贷、消费贷等等借款渠道去凑首付款,不仅对你是否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严查,如果你首付款是父母或者兄弟姊妹帮忙凑齐的,还有查他们的流水。2021年开始,各种信贷资金借钱买房更难了,不允许通过贷款途径垫付首付款。一旦发现首付款是来源各种借贷方式获得的,是可以直接暂停房贷发放的。

  比如广州对于房贷调控升级了,严查首付款来源有那么一条规定:首付比例的钱必须是家庭来源的资金,换句话说就是不给你借贷了,杜绝经营贷、消费贷、垫资过桥、贷款申请等方式,将资金违规流入楼市去买房,其实这不仅围堵了炒房客投机之路,其实也稍微误伤了刚需购房者,当前房贷额度收紧,首付比例没有优惠政策,房贷利率还是走高的,年轻人收入薪资就那么5千多元,一套房就算是100万,首套房首付比例就30%了,一下子拿出30万首付,并不是所有家庭都具备这个能力的。

  严查首付来源,会误伤刚需购房者吗?

  很多人认为对首付款严查来源,确实是调控过头了,大家就因为钱不够买不起房,但是又很想买房,才去通过借贷方式凑首付的,要不然大家有钱都全款买房了,不用为首付款发愁。真正的刚需购房才需要通过贷款方式去凑齐首付,有钱人买房可以高比例首付,真正的炒房客如果资金不足就不敢炒房吧。许多人认为不应该限制首套房通过借款方式买房,二是对那些名下拥有多套房的炒房客进行调控,比如征收房产税、房屋空置税,如何通过税收手段引导他们将多余房子出售,缓解楼市的住房不足问题。

  说到这里,你知道为什么现在对于信贷资金流入楼市如此严防呢?今年融资环境没有那么宽松,实体还需要大量的资金输送,如果信贷资金都被楼市吸附了,炒房客肆无忌惮地短期套现,或者说大家刚需买房都靠消费贷、首付贷、经营贷等方式购房,那么这样楼市负债率就会持续上涨。而现在货币不大量放水,原本就挺缺钱的,许多实体行业、企业都需要信贷资金支撑,在楼市坚持房住不炒,楼市长期调控稳定下,不允许楼市容纳太多负债了,这就是为什么现在开始严管信贷资金流入楼市,如果被发现你的首付款是“借钱”的,很可能就被拒贷了,预计今年楼市行情将遇冷一段时间了,随随便便拿出二十几、三十几万首付的家庭,其实寥寥无几吧。

多地调控二手房贷款只能借名买房

  实务要点一:借名买房协议具有一般的合同约束力,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案件:谭万兴与雷广志、深圳市京达旅业有限公司房屋确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1)民申字第26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本案一审、二审及本院再审审查认定的事实,再审申请人谭万兴虽然与海龙王公司于2000年8月30日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讼争房产经相关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谭万兴名下,但广志公司此前于1999年6月1日与海龙王公司签订的《购买公寓楼协议书》所购买房产中涵盖了本案讼争的房产,再审申请人谭万兴亦曾于2000年8月17日与广志公司订立《协议书》明确约定:“广志公司以谭万兴的名义购买涉案房产、房屋的首期款及按揭款均由广志公司支付、房屋的产权归广志公司所有”、“以乙方(谭万兴)的姓名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广志公司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广志公司)或海龙王公司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此外,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讼争房产的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其他相关款项等实际上由再审被申请人雷广志、京达旅业或者案外人广志公司支付,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讼争房产登记于再审申请人谭万兴名下属于代持有性质有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谭万兴虽对再审被申请人拥有讼争房产持有异议,但其无法否认代持有的事实,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讼争房产的房款及其他相关款项由其本人支付,故本案讼争房产不应认定属于再审申请人谭万兴所有。

  实务要点二:因借名买房需承担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时,不能因此否定剥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财产权利。

  案件:辽宁中集哈深冷气体液化设备有限公司、徐沛欣、曾塞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辽民终21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院认为:

  关于中集哈深公司主张“房产代持协议的效力无论是否真实,目的都是规避限购政策,行为目的及方式均存在不正当性,具有法律上的可非难性”,首先,限购政策为房地产市场的行政调控管理手段,非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徐沛欣占用了曾塞外的购房资格,曾塞外即失去了购房资格,并不会导致本地区限购政策的落空,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其次,案涉房屋的房产代持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形成于中集哈深公司与大庆庆然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与曾塞外的保证合同之前,并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因此,徐沛欣因借名买房需承担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但不能因此否定剥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财产权利。

多地调控二手房贷款只能借名买房

  实务要点三:对于亲属之间约定的借名买房协议,可通过购房票据、实际使用或控制房屋等客观情况来认定。

  案件:1.任某1、任某2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418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涉案房屋在任某4和王某之间是否形成借名买房关系问题,根据涉案房屋的来源、拍卖款的支付、房屋相关手续凭证持有、房屋实际使用、任某4和王某的往来等情况,一、二审法院确信任某4与王某之间借名买房一事具有高度可能性并认定该事实存在,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任某1、任某2虽然对此予以反驳,但对于购房款由谁支付、任某4是否实际入住、购房手续和任某4证件为何由王某掌握等事实均不清楚,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一、二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另,本案认定任某4和王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不否定(2004)固法执字第272-1号民事裁定书的法律效力。王某虽然违规以任某4的名义竞拍涉案房屋,但不必然导致借名买卖关系无效。任某1、任某2提供的涉案房屋欠缴物业费等证据,不能推翻借名买房事实的成立。

  案件:2.马某1等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2017)京民申79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马某7就其主张的与其母亲谭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提交了谭某生前所写的《我的意见》为证。马某3、马某5、马某4、马某6对马某7所述事实主张及证据均予认可,马某1、马某2亦认可《我的意见》的真实性。故一、二审法院认定马某7与谭某形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并无不当。虽然涉案房屋系房改房,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该房屋已经可以上市交易,故马某1、马某2主张借名买房行为无效,法律依据不足。《我的意见》是谭某生前对涉案房屋的由来、购买和产权归属情况的记述,并无死后该财产如何处理的意思表示,因此马某1、马某2主张《我的意见》应是谭某的自书遗嘱,缺乏依据。因马某7与谭某之间借名买房关系成立,所以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谭某名下,但已不属于谭某和马某8的夫妻共同财产,故马某1、马某2主张公证遗嘱部分有效并按此遗嘱继承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闸北房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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