闸北区律师事务所下面的文章将讨论联合国保护人权的系统如何进行并继续进行广泛的改革。它将进一步分析该制度的缺陷是否能够有效保护人权。
本文将介绍联合国,然后继续追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以下简称 UNHRC 或“理事会”)在废除人权委员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后的成立情况。作为 CHR 或“委员会”)由于其政治化性质。然后,我将继续强调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不需要改革的原因,特别强调普遍定期审议(UPR),并列出一些需要改变的要素。
值得一提的是,本文的范围仅限于 UNHRC,并不以任何方式反映我对联合国条约监督机构系统改革必要性的看法。
不可避免地,本文的讨论将从简要介绍联合国系统开始。联合国主要以其宪章为基础,为保护人权提供了一个慷慨的、普遍的框架。这主要是通过其旨在在全世界促进民主和广泛人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来实现的。
主要受二战恐怖影响,成立联合国是为了促进国际合作,同时着眼于建立和维持世界和平与全球安全。或许正是历史对其条约和宣言的这种强烈影响,使联合国系统无法全面接受当今世界面临的人权危机,从而引发了某些领域改革的需要。
作为贯穿众多成员国的一条最突出的线索,联合国在以外交方式定义权利时格外谨慎。考虑到各种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差异和历史,大多数联合国宣言都很宽泛,对成员国的帮助不如区域机构。然而,这并没有减损这样一个事实,即联合国影响的人和国家比任何区域机构都多。
联合国保护人权系统采用三种不同的战略来保护和执行人权。首先,它侧重于通过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和不具约束力的声明、协议和文件来建立和维护国际标准。其次,它侧重于使用不同人权领域的专家和促进和执行人权的特别报告员。第三,联合国系统为人权领域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提供自愿基金。
如前所述,本文的主要重点仍将放在 UNHRC 上。这是联合国系统内保护人权的政府间机构,是联合国大会的附属机构。UNHRC 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OHCHR) 密切合作,并利用联合国的特别程序。
UNHRC 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CHR) 的继承者,由大会于 2006 年 3 月 15 日通过压倒性决议 (A/RES/60/251) 成立。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ECOSOC),并有幸成为联合国从事保护和促进普遍人权的主要和最重要的国际论坛(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现在更好地承担这一责任)。人权高专办的主要任务还得到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协助。
CHR 旨在审查、监测和公开报告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人权状况(称为国家机制或任务)以及世界范围内侵犯人权的主要现象(称为专题机制或任务)。
UNHRC 取代了高度政治化的 CHR,主要是因为后者因允许人权记录不佳的国家成为成员而受到严厉批评 [ 1 ]。
这并不意味着 UNHRC 没有被政治化,也没有因为按照政治考虑而不是公然促进人权的愿望行事而受到批评。据信,该委员会受到由中国、古巴和俄罗斯支持的伊斯兰和非洲国家集团的控制和影响,这些国家相互保护免受批评。许多知名实体进一步指责它过分关注以巴冲突 [ 2 ]。美国在布什政府期间甚至抵制安理会以示他们的不满,但自奥巴马执政以来就改变了其决定。
很明显,当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立时,它将成为一个结构,通过扩大所提供的保护范围来保证对人权的保护,同时维护所考虑国家的主权。从而使其成为比现已废除的 CHR 更强大、更有能力的机构。
UNHRC 将通过采用其机构建设方案来履行其作为主要人权保护机构的作用 [ 3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采用的战略包括普遍定期审议 [ 4 ]、咨询委员会(向理事会提供有关全球所有人权问题的专业知识)和投诉程序(允许对侵犯人权的投诉进行处理)提请理事会注意)。
在继续研究 UNHRC 及其改革的必要性之前,必须指出 CHR 被废除的原因及其缺点。这很重要,因为只有考虑到人权委员会的缺陷,才能真正衡量理事会的成功。
CHR 因其成员的组成而受到严厉批评,因为其中一些人的人权记录可疑,其中包括代表被选为委员会主席的国家。
CHR 被进一步批评为成为政治交火的平台。大多数会议以政治会谈为中心,委员会很少积极参与对人权问题的讨论。
许多激进组织一再对那些有大量侵犯人权记录的国家的成员资格表示关注 [ 5 ]。这些国家不仅反对该委员会禁止侵犯人权的决议,而且通过间接促进专制和国内镇压进一步加剧了局势。
美国还大胆声称 CHR 表现出不愿意解决真正的人权问题,从而为废除 CHR 做出了重大贡献。作为回应,美国在 2002 年被许多本身犯有严重侵犯人权罪的国家踢出委员会。[ 6 ]
该委员会提供了因对以色列的偏见而受到批评的理由[ 7 ] ,从而加重了对伤害的侮辱。2002 年 4 月 15 日,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决议,确认巴勒斯坦人有权通过“一切可能的手段,包括武装斗争”与以色列作战,以实现独立,这是联合国的目标 [ 8 ]。
尽管上述所有缺点都导致 CHR 被废除,但最后一根稻草可能出现在 2004 年,当时在第 60 届会议上,委员会因未能适用《宪章》关于诸如对妇女投掷石块、名誉杀人、残害和叛教死亡等问题的标准而受到批评。惩罚,以统一的方式对所有会员国实施。当穆斯林成员国拒绝在上述问题上遵守宪章标准,称这是“干涉一个主权国家的内政”时,委员会进一步未能提供足够的回应。
因此,可以看出,导致设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原因有很多。新理事会由 47 个成员国组成,成员国由大会压倒性多数选举产生。该决议要求各国考虑候选人以前侵犯人权的行为。
许多人权组织对 CHR 的改革和新理事会的成立感到欣喜若狂。然而,新的理事会是否能够克服 CHR 的缺点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因此,以下几段将说明理事会如何成功地改革 CHR 的政策和缺点。
此外,在评估 UNHRC 的成功及其改革的必要性时,仍有待澄清是应该考虑塑造 UNHRC 成立的政治影响,还是应该纯粹从其技术内容[ 9 ]。
理事会的成功包括:
理事会成立时承担了 CHR 的所有现有职能、任务和职责。然而,理事会也有额外的负担,只是大会希望理事会审查和改进现有机制,同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合理化。从本文的讨论中可以明显看出,理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成功。
此外,与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不同,理事会每年举行三次会议,持续时间不得少于三周。尽管使理事会成为常设机构的提议被否决,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更好的替代机构,只是在有需要时,应成员的要求并在其三分之一成员的帮助下,理事会可以开会再次。
与向经社理事会报告的委员会不同,理事会现在直接向大会报告,这会自动加快进程。
从理事会的工作中可以明显看出,他们并没有因为不可能在一年内履行所有上述义务(那些是人权委员会的责任以及其新议程中提到的义务)而被称为失败者,而是决定保留现有的事态并在此基础上再接再厉。
目前,安理会已成功改进其议程并赋予其更大的灵活性。它还允许更集中的讨论和工作的优先级
理事会还设法与非政府组织建立了成功的关系。非政府组织参与理事会与特别程序的互动对话,这通过允许非政府组织在许多领域的灵活性得到推动,包括:管理自己的时间、他们在会议期间可能发言的次数以及他们选择的发言人。非政府组织也更愿意合作,因为非政府组织联络官确保情况确实如此。
新成立的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成员人数减少,会议时间减少,以取代旧的小组委员会。这样做的负面影响是,专家的作用已被缩减,转而仅提供“咨询”意见,专家不再有权采取独立行动。然而,这通过制定合理的提名标准及其有效实施来平衡,这自然意味着所提供的专家“建议”的质量将得到提高。
此外,理事会还选择了一种新的任命制度,这不仅将有助于提高程序的透明度并引进更多有成就的候选人,而且还将在甄选程序方面向区域集团分配更多权力。
在我看来,委员会最大的优点之一是它有一个固定的议程,清单上有 21 个项目。由于议程不会每年更改,参与者,尤其是非政府组织,可以从了解何时将提出特定议程项目供讨论并为此做好准备中受益。然而,这种方法的主要缺点是工作重复和议程讨论中缺乏优先次序。
新理事会甚至在这一领域也表现出改革和改进,提供了十个固定议程项目,同时允许就新的人权机制或理事会创建或与之互动的人权机构进行讨论。
因此,可以看出,从政治尺度来看,新理事会是成功的,并且继续是一个成功的理事会,因为它设法保留并改进了所有受到攻击的机制。
我觉得对理事会的评价和技术内容改革的必要性,完全取决于普遍定期审议。如果普遍定期审议运作良好,那么这很可能意味着理事会不仅克服了委员会普遍存在的缺点,而且本身也取得了成功。
理事会的新职能之一是设立普遍定期审议 [ 10 ],它授权理事会定期审查所有联合国成员国是否都在履行其人权义务。
大会不仅让理事会自行制定普遍定期审议的复杂性,而且理事会必须在其成立的第一年内完成所有这些工作。[ 11 ]
普遍定期审议是开创性的,因为如果执行得当,这将消除对委员会的主要批评,主要是他们在回应不同国家的人权问题时表现出双重标准和选择性。相反,理事会将通过专家进行研究,并在评估全球人权状况时采用客观标准。
现在,通过安理会进行的进程也不会过于繁重,目标切合实际,不会对安理会的时间、人力和财力资源施加不当压力。
然而,对普遍定期审议本身的一种批评可能是,它可以被归类为一个政府间进程,几乎没有为非政府组织和专家的参与留下空间。
然而,从整体上讲,普遍定期审议是控制侵犯人权行为的极好机制,前提是当各国采取“合作方式”时,它们愿意相互批评,并通过将讨论的重点限制在人的问题上来避免重复工作。权利问题。
因此,即使就其技术内容而言,该委员会也可以说是成功的。
如果没有阐明安理会未能成功提供改革的一些领域,这篇文章将是不正确的。如果不纠正这些领域,就无法保证普遍保护和促进人权。
可以说,通过将联合国的主要人权机构从 ECOSOC 中移除并使其成为联合国大会的一个附属机构,社会和经济权利会受到不利的打击,因为它们不再能以同样的方式受到更少的保护。分配给他们的资源和更少的时间。
CHR 有一个投诉程序(1503 程序),根据该程序,它可以接收来自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受害者或代表受害者行事的其他人的投诉。主要缺点是委员会不会根据 1503 程序处理侵犯个人人权的投诉。
遗憾的是,安理会没有修改这一点并继续执行 1503 程序,主要是因为各州都痴迷于维护其讨论的保密要素。不幸的是,这使得理事会的申诉程序无法与过去四十年建立的其他国际和区域申诉程序相提并论。
然而,保留 1503 投诉程序的优势在于,它享有特权,它是少数允许对尚未批准太多其他人权条约的政府提出投诉的程序之一。因此,这个程序的保存也有其优点。
与此相关的是需要改革数据管理和共享系统,这使得特别程序和条约机构能够了解已经在审议中的问题,以避免重叠。再一次,安理会没有通过这一点来保护其讨论中的保密要素。
UNHRC 改革的另一个原因可能是它最初没有采纳建议将投诉程序作为预警系统的提案,通过该系统可以引起人们对新出现的严重侵犯人权情况的关注。
然而,可以反驳说,投诉程序得到了维护,并且有了显着的改进,即投诉人现在可以随时了解其投诉的状态及其最终结果。
在详细讨论了 UNHRC 的成功和失败之后,我现在有信心得出结论,UNHRC 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必要进行改革。任何人都期望安理会没有缺陷是非常理想化的,但如果它的好处更大,缺点更少,那么它就是成功的。
我觉得这也是因为安理会设法控制了现已取消的委员会的消极做法,即使在某些领域没有进一步制定政策和职能,但至少它认真地维护了现有的并利用了他们尽其所能。
因此,总而言之,尽管需要不断改革以使任何联合国机构跟上不断变化的人权状况,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改革了人权理事会普遍存在的大部分缺陷。现在,就其政治影响和技术内容而言,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既保护又促进普世人权。
闸北律师排名讲一下旅游签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