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锡云,是XX市山城区XX乡中心学校的职工,2013年1月12日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1月28日,XX公安局第一分局交通控制巡警旅后更名为XX公安局XX分局交通控制巡警发布(2013)1002号交通事故鉴定。确认郭锡林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江锡云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2013年2月26日,XX市公安局第一分局交通管理巡逻大队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接下来就由长宁刑事律师为您讲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郭锡林对江锡云家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家属生活费、精神慰藉、汽车损坏赔偿共计40万元。85岁的母亲薛雪翔,家属江雪云,四等残疾儿子冯雪峰,失去劳动力,没有经济资源,应承担赡养义务; 郭锡林支付的医疗费用为8600元,家庭丧葬费为1.6万元,共计2.4万元。 其余37,6000元补偿金于2013年3月4日前通过XX交接班巡逻队移交对方; 江锡云家属自行发放赔偿金,在签订发放协议前,死者家属均要求交警队暂时托管赔偿金,达成发放协议后,由交警队共同领取事故赔偿金。
2、2013年9月23日,XX公安局XX分局交通管理巡逻大队出具证明:2013年1月8日,在XX市XX区华山路与海塘巷交叉口南侧,郭锡林与江锡云之间的交通事故由公安分局处理。2013年1月31日,胡路前往旅支收缴郭锡琳支付的丧葬费1.6万元,此前郭锡琳垫付江锡云支付的医疗救助费用8600元,共计2.46万元。 2013年2月26日,双方约定赔偿40万元人民币。 由于江旭云未按保险公司郭旭林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郭旭林仅将2万元划入旅交通事故赔偿专户。 除X路收到的丧葬费1.6万元外,其余的补偿为4000元。 在事故调解过程中,还增加了向死者家属支付24600元和向其余376000元支付375400元。
3、2013年11月21日,XX 市公安局 XX 支队交通管理巡逻大队出具证明,称2013年1月8日,该大队处理的 XX 市 xX 区 Huashan Road 与 Haitang Lane 交叉口以南51.95米处发生国锡林、江锡云交通事故。目前双方达成的赔偿金额为40万元,其中:郭锡林已向江锡云支付医疗救助费8600元;江锡云家属已到大队领取郭锡林支付的16000元丧葬费; 大队已领取郭锡林预付的赔偿金37 · 54万元,其中现金33 · 74万元,银行卡3.8万元;。郭锡林希望江锡云的家人能够尽快办理以下四项保险手续:薛曦香与江曦云母女关系的证明。同一人证明江锡云与江锡云、3人证明冯与冯是同一人证明,4人证明冯没有劳动能力,5人证明,第一支交通管制巡逻大队现称 XX 支交通管制巡逻大队。
XX市山城区XX乡中心校应支付江×云抚恤金25302元、丧葬费5000元,共计30302元。其中,因江×云死亡后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多领3个月8070.3元,应扣除30302元,现8070.3元存入胡×路。交通事故肯定是会造成损害,不管这损害是身体上还是车辆等其他的财产,责任者都需要对受害者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由于赔偿不是一个小问题,双方也会就赔偿发生很大争议。以上就是长宁刑事律师为您讲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是请长宁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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