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之间关系,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和,于2005年7月12日办理了我国离婚进行登记相关手续。双方企业签署了一份自己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可以约定:位于中国上海某区的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应协助女方办理过户手续。上海离婚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后来谢某并未产生积极参与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公司为此我们再次开始发生矛盾纠纷,李某准备工作通过人民法院责令谢某协助学生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谢某却在李某提起行政诉讼活动之前抢先一步于2006年2月向法院起诉。
谢某在诉状中称:在与被告李某签订合作协议时,其正处于社会情绪非常激动系统状态,后又草率地在前妻事先没有准备好的离婚协议上签字。离婚后需要经过不断反复进行冷静的思考,认为此我国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李某应另行支付原告15万元可以作为一个房子的折价款。
被告辩称,双方当事人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表明了他们的真实意愿,没有违反公平原则,因此不同意原告的主张,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主张。
法院认为,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约定财产归李某所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在原告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解除协议,要求重新分割夫妻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存在争议焦点及法律制度适用: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协议能否被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夫妻双方应当违反财产分割协议,法院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缔结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欺诈、胁迫行为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律师认为,这项司法解释规定了取消或修改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两个法律条件:第一,在协议签订后一年内;第二,由于欺诈或胁迫而缔结协议。根据这项规定,明显的不公平不是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依据。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协议我们可以通过撤销。但是企业因为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在处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时,可能就是由于学生情感教育因素分析或者愧疚心理的影响,不能为了达到一个完全平均分割,离婚协议通常很难认定是否显失公平,本案原告在没有能够充分利用证据的情况下,仅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核销离婚协议中就没有能力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
夫妻一方因犯罪被判罚金,另一方在未起诉离婚的情况下企业能否可以请求进行分割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财产?对此有两种方式不同的意见:一种社会意见的人认为,王某可请求分割夫妻之间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原则,陈某所承担的罚金应当以其作为个人信息财产为限,不能有效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可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留自己属于王某的个人生命财产。理由如下:
罚金刑的实施是由罪犯的个人犯罪行为引起的,属于个人罪犯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以剥夺罪犯的金钱为内容,因此,罚金应当限于罪犯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不能执行,这也是刑法中自责原则的内涵。这一刑罚基本原则为夫妻一方因犯罪必须承担罚金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维持个人或家庭财产奠定了理论基础。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财产可以因物质原因分割而不解除共有关系,但《物权法》没有规定“物质原因”。而《婚姻法》(三)的解释只列举了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但并不排除《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实质理由”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因此,虽然《婚姻法》第(三)款的解释没有订明夫妻一方须负上罚款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这并不排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刑法原则为赋予婚姻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的请求权奠定了理论基础,民法应当为婚姻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手段,赋予婚姻当事人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保护自身财产或家庭财产的权利。
上海离婚律师觉得,从私权优先原则出发,刑法中设置罚金刑的目的不是为了保障国库收入,而是通过罚金刑来遏制犯罪。当配偶一方因犯罪需要承担罚金时,他给予对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体现了私权优先保护的法律理念。婚姻法严格限制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目的是维护家庭生活的稳定和夫妻感情的稳定,在本案情况下,赋予婚姻当事人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并不违背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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