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看到,法律需要得到维护,否则它就只是一张白纸。因此,在弱势群体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律师的法律援助显得尤为重要。这个案例深刻地说明了这一点。江苏新沂崔老太太共同立下公证遗嘱,在老伴在世时将房子交给二儿子。上海离婚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妻子去世后,崔女士对公证遗嘱进行了两次变更,引发了其与之间关于房屋继承权的纠纷。两人对簿公堂。30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宣布崔老太的孙子对该房屋无继承权,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家住江苏省新沂市的刘老汉、崔老太夫妇他们二人之间共同发展拥有企业两套不同房屋,一套系统位于新沂市区某小区M号楼,一套公司位于新沂市某路商住楼。因与长子存有一些矛盾,也为了可以避免自己过世后给家人生活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刘老汉与崔老太于2006年2月28日立下一份关于遗嘱,将上述分析两套房屋进行确认由其次子即刘某某学生继承。此份遗嘱需要经过新沂市公证处公证。同年11月,刘老汉去世。
丈夫去世后,崔女士认为把房子交给二儿子继承是不合适的,同年12月22日她又在新沂市公证处做了一份公证书。2006年2月28日的公证遗嘱内容作了部分修改,决定将其一半的财产权移交给长子家的孙子刘某。2007年1月30日,崔老泰向长子申请新沂市小区内M楼的房子。此后,崔老泰的大儿子共支付了4万多元的住房费用,办完了手续,拿到了住房。
转眼间,半年多以后,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五号,情况再次发生变化,崔再次来到信义公证处,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号的公证遗嘱被宣告撤销。
因崔老太大儿子一直占用新沂市某小区M栋房屋,崔老太大儿子刘某某于2008年8月13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来法院判决崔夫人大儿子返还房屋,同时崔夫人和二儿子支付大儿子去房款4万余元。崔老太大儿子不服上诉至徐州中院,后自动撤回上诉。2010年,崔老太的大儿子向徐州中院提出申诉,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2011年2月,70多岁的崔夫人因病去世。
其后,刘某认为其祖母于2006年12月22日所立公证遗嘱是否合法合理有效,且房屋建筑已经交付到其手中,赠与企业行为方式已经开始生效。针对侄子的说法,刘某某公司并不完全同意。
上海离婚律师了解到,他认为通过上述分析两套房屋均已经过中国公证遗嘱由父母亲遗留给了他,刘某的公证遗嘱也已经被崔老太经过我国公证制度进行了撤销,刘某并没有一个权利可以进行学习继承。争执不下,侄子刘某便将叔叔刘某某起诉了法院。
本案中,死者崔老泰生前曾立下数份遗嘱,以最终公证遗嘱为准。由于崔老涵的第二公证书变更了第一公证书的一部分,但第三公证书撤销了第二公证书,故人刘老涵的遗嘱应当是合法有效的遗嘱。上海离婚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被继承人崔老泰的遗赠被撤销的,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但在法定继承中,应当由一级继承人继承,二级继承人不继承,没有一级继承人继承,只有二级继承人继承。本案原告刘为死者崔老泰的孙子,不属于崔老泰的第一继承人,刘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信义人民法院驳回了刘的申诉。
信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法定继承人继承个人财产,可以捐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上海离婚律师提醒大家,经过公证的遗嘱,由立遗嘱人通过公证机关办理。立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自己的医疗秩序; 立遗嘱人立有多份不同形式的遗嘱,与经过公证的遗嘱、最后一份遗嘱和遗嘱的内容相冲突,没有公正的遗嘱、最后一份遗嘱和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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